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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好的
2015-10-29 | 阅:  转:  |  分享 
  


建瓯市吉阳镇玉屏峰



















建瓯市吉阳镇玉屏峰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正式名称:建瓯市吉阳镇玉屏峰登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是吉阳镇地方性,自愿结成的,以体育健身为目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家体育道德准则,贯彻国家全民健身纲要,推动体育登山运动在我镇健康发展。

(三)为满足文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事业,普及和提高为目的。

(四)为增强人民体育丰富群众业余生活服务,培养会员团队精神,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建瓯市民政局、建瓯市文化体育局、吉阳镇政府民政文体部门的业务指导业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福建省建瓯市吉阳镇玉溪徐坑垅1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体育事业,组织群众登山、晨练活动,推广《回春医疗保健操》。(二)组织会员按活动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近程(省内)旅游观光或登山(风景区)的活动。(三)负责队员的健康档案管理,登记每个会员每天晨练情况。

(四)利用墙报、聚会等形式组织会员学习宣传体育健身知识、国家政治时事、体育运动章程纲要和体育道德规范。

(五)为新会员培训《回春医疗保健操》

(六)负责与本协会以外的体育部门、体育社团的联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拥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本协会章程的本镇范围内各行各业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经自愿申请,批准注册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身体健康具有登山运动基础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协会年度活动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协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协会。常务协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协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会长召集和主持协会(或常务理事会)。(二)会长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会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负责协调各项机构开展工作,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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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程宜生个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