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住址:
一、租赁地方位置:东大街44号门店。
二、甲方按每年租金为元人民币租赁给乙方,租期为年。由年月日早八时开始至年月日晚八时止。租费在签合同前一次付清。
三、门店保证金:双方协定,乙方向甲方一次缴纳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乙方保证安全使用,在租期最后一天将商品和自备设备按时搬离给甲方交还门店钥匙)。
四、乙方若想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用需在房费到期前三月(年
月日晚六时前),与甲方协商签订下次租赁合同。下年房费不变。若乙方与甲方未达成协议签订新合同,甲方可在乙方房租费到期前三个月挂牌出租乙方到期后的门店。
五、乙方自主经营,自办营业执照。经营期间,工商、税务,卫生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担。
六、甲方给乙方提供电原,水源,乙方使用的电路,电器,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包括给甲方造成的不安全损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赔偿。电费金额按表计算,乙方需按月缴纳水电费。
七、房屋产权属甲方。缴费期使用权属乙方。乙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保证甲方设施安全。否则甲方与乙方终止合同。
八、乙方在经营期内若因违反国家法规、法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中如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九、在乙方租赁期间,货物及店内安全自行看管和维护,如有不安全或意外性破坏事件,若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乙方都必须以经济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乙方负责店内装修,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不能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在双方合同终止时,装修的不动产部分(如:墙面、顶部、地面、门、灯光设施等保持使用时的原状)无偿交付甲方否则甲方不给乙方退还保证金。
十一、门店门头、广告牌不能高于甲方二楼窗子底沿,否则甲方有权拆除。
十二、若合同期未满时,乙方不愿继续经营。乙方只能转让商品,应该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门店内装修,灯具不得转让)甲方与下位房客另行签订门市出租合同。否则甲方收回门店使用权终止合同,不给乙方退剩余房费和保证金。
十三、合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否则,甲方或新租赁者有权清空门店开始使用,甲方不给乙方退还保证金和剩余房费。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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