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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与法律
2015-12-25 | 阅:  转:  |  分享 
  
孝道与法律

在中国,“孝”文化一直源远流长,“孝”形成于西周,倡导于孔子与曾子,系统化于《孝经》。“孝”原指尊祖敬宗,在西周宗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孝”被赋予浓厚的宗法色彩,“亲亲”与“尊尊”便是孝的典型特征。春秋时期,孔子用“仁”的思想对“孝”进行了补充和发展,最早提出了“孝”的社会政治意义,倡导“孝慈则忠”的思想,曾子则开创了儒家的孝治派,把仁、义、忠等道德思想统称为孝,并且将忠君与孝道进一步联系起来。战国时期的《孝经》,则系统阐述了儒家孝道的基本理论,进一步充实了孝道文化的内涵。

孝道入律,是中国历代法律的一个典型特点。在先秦时期,《商书》中就有“五刑之属三千,罪某大于不孝”的论述。到了秦朝,秦律中有“殴打父母者,要黥为城旦”的规定。西汉以孝治天下,孝道入法则不可避免,在《春秋决狱》中专门规定了“父子相隐”的条文,此外,对于官吏的选任,设置了“察举”制,明确规定选任的标准之一便是伦理之道和“孝廉”。从晋律开始后,法律就开始规定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丧服以定亲疏、以判刑罚的处断原则,在《北齐律》及《唐律疏议》中,更是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与“十恶”之一。而在宋元及明清时代,有关孝道的法律更是随处可见,比如《宋刑统》沿袭并发展了唐律,对各种不孝犯罪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标准,明清时期的“夺情”、“丁忧”以及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新规定等等。

在古代,孝道不仅体现在成文法中,而且在法律运用中也是屡见不鲜。像清代知县陆稼书审理的汪舒两姓争夺墓地一案,判词中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奈何常相斗,以贻祖先优。尔两姓笃厚孝道者,何于此独未计及乎?”和《历代刑法考》记载的“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一案中,判词中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罪”等等,都曾大量引用古代的孝道作为判决的说理。

因此,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其“孝”文化的印迹可以说是非常之深,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无外乎有三。其一,中国古代是典型农业社会,家庭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中最基础的单位。家庭不仅执行着物质资料生产以及劳动力生产的职能,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主要经济和财税来源,而且家庭还具有某种政治职能,发挥着户籍、教化、赋役、举荐等作用。有鉴于此,以宗法和血亲关系为纽带、以“孝”文化为支柱的家庭关系必然得到统治者的维护;其二,中国古代的“孝”文化使得人们普遍具有的重伦理亲情、重孝悌的心理特征,而统治者奉行的儒家思想使得“孝”与“法”长期融合在一起,因此包含着孝道内容的伦理法,就具有相当的世俗性和适用性。其三,古代的判词大多没有严格的程式要求,而当时行政兼任司法的“判官”大多是科举出身,其儒家文学额素养一般都较深,因此,判词中引入“孝义”的文化便不足为奇。

到了现代,“孝”文化的法律印迹依然不减。譬如,前一段时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获通过,就明确规定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让“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又如北京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就曾引用《孝经》来说理,“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而妄言……”等等。

综上所述,中国式的“孝”文化可谓是由来已久了,其与法律的渊源也一直是如影相随。对于“孝”、“法”融合,笔者还是持一个乐观的态度,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却是,在当代社会深刻转型的今天,如何发掘传统孝道文化的精华与价值,进行重新的诠释定位以及找寻“孝”、“法”的最佳融合点,恐怕是当下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传统“孝”文化的内在合理性与普适性,剥去其夹杂其中的封建锈浊外壳,让其内在的优秀品质越发光芒,并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与内容,同时通过制度性的合理入法,使其与现代的法律完美结合,唯有这样,两者的优点才会相得益彰。

(作者单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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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兴实雅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