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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拆危建新,土地法冲突继承法;户口转来转去,全是人在作弄人
2016-02-01 | 阅:  转:  |  分享 
  
老家拆危建新,土地法冲突继承法

户口转来转去,都是人在都作弄人



李先生当初因高考跳出“农门”,随之户口有了“农转非”,如今李先生退休了,决定离开繁华的城市生活,回到环境空气都很好的老家农村养老,并打算将父母去世前遗留下来的已成危房的祖宅进行翻建,可是申请报告送到有关部门后未能获得批准,原因是李先生已经不是当地的农民,没有资格回农村建房子。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个人合法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李先生是父母的独生子,虽然现在是城市人口,照说应该对原农村的房屋及房屋的宅基地享有继承权,然而《土地法》却与《继承法》有了冲突,《土地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及其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那么农村宅基地有没有继承权呢?法律人士的解释是: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但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对房屋进行修缮,继续居住,如果房屋倒塌了、消失了,作为城镇居民的李先生就没有重建的权利。现在如果李先生要对祖宅进行拆除重建,只能是把户口迁回到当地进行“非转农”,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要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李先生就可以将户口迁回到老家,然后按照当地农民建房的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千百年来,农村宅基地属于祖业,一直归个人所有,并传承给子孙后代,兄弟邻里建房都是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从无乱界越疆现象,解放以来政府也未对宅基地进行过统一管理,把《土地法》规定的“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及其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解读为已是城镇户口的业主也不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农民想不通,也不符合农村几千年来的历史。我认为《土地法》并没有剥夺农民对自己宅基地的所有权,所谓农村房屋是私有财产,有继承权,而房屋的地基却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继承,我觉得这个道理上讲不通,有点牵强附会。

当然,农民建房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一方面审批是为了统一规划新农村建设,利于打造良好的村容易村貌,另一方面就是限制村民超面积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现在政府对农民申请住房批建,公权力乱用现象非常突出,存在着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现象,有权有位有路子的村民,尽管住房宽敞也能批到建房用地,而普普通通的农民即使急需建房安身,也很难获得批准建房。按照道理,既然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就说明是集体组织中成员共同所有,那么就必须按照村民人均建房面积的规定标准进行审批,超越了面积就是非法侵占行为,就得征收土地出让金,而且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应该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用在当地村民集体公益事业上,而不能作为政府部门中的一笔收入。



感叹:以前为了吃上国家供给制的粮油,人们千方百计不惜重金把户口办成“农转非”;现在为了能在农村建房养老,又千方百计地把户口办成“非转农”。一个户口把人折腾了一辈子。农村宅基地千百年来都是私有的产物,如今却改为姓“公”了。现在各地政府搞土地财政,却将大量的国有土地卖拍卖给房地产商进行住宅开发、高价出售,城镇到处都是闲置的商品房,可是农民买不起房,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个栖身之处,却又千艰万难,这世道公平吗?衣食住行是是最基本的民生,普通老百姓连藏身之处都解决不了,何谓关注民生,政府值得反思。

全国的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不属于政府的。人民的土地出让给人民居住,不觉得有逻辑矛盾吗?有人提出住宅人均占地20平方以下的,就不该交什么土地出让金。超出这个范围,才可以酌情征收土地出让金,因为人均占地超过20平米的房子已经占用了其他人的土地了。还有:国有土地出让金应该交给国家财政入库,而农村建房超面积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是不是应该归村里所有?用在村民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呢?

这是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及屋基地所有权证,什么时间把它作废了?现在这个证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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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龚兆椿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