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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作业伤害事故案例
2016-03-3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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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较大事故……………………………………………………3

一、2008年成都局“3·31”铁路交通较大事故………………3

二、2010年成都局“3·2”铁路交通较大事故………………6

三、2010年哈尔滨局“8·19'',铁路交通较大事故……………10

四、2011年南昌局“2·18'',铁路交通较大事故……………15

五、2012年青藏公司“6·7"铁路交通较大事故………………22

六、2012年沈阳局“8·22'',铁路交通较大事故………………27

第二章一般A类事故…………………………………………31

一、2008年济南局“11·11"一般A类事故……………………31

二、2009年上海局“5·17”一般A类事故…………………35

三、2009年青藏公司“11·21"一般A类事故…………………39

四、2010年成都局“5·22'',一般A类事故……………………40

五、2012年成都局“5·13“一般A类事故…………………42

第三章一般B类事故……………………………………………45

一、2007年一般B类事故………………………………………45

二、2008年一般B类事故………………………………………46

三、2009年一般B类事故………………………………………50

四、2010年一般B类事故………………………………………57

五、2011一年一般B类事故……………………………………60

六、2012年一般B类事故………………………………………66

第一章较大事故



一、2008年成都局“3·31”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3月31日8时11分,7420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成都局成昆线白果站内4道(位于白果1号隧道内)K348+006--K348+030处,撞上西昌工务段4名劳务工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二)现场调查情况

3月31日7时45分许,西昌工务越西线路车间维修作业组在白果巡养线路工区点名,班长邓××布置作业.容:白果站内(该站为纵列式车站)5道K345+000~K345+500处维修作业,具体作业项目为改道、涂油、调整和更换大胶垫,确定了工地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安排线路工蒋××为一组工地负责人,带领7名劳务工,邓××自己作为工地负责人与另外13名劳务工为另一作业组,并宣布了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标准化作业,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发生,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工具不得侵入限界,特别双线地段任何一方来车及时下道避车。"

工作安排后,工地负责人蒋××、劳务工带班人员万××带领劳务工从工区出发去维修作业点,蒋××走在队列最后。当作业组一行8人走到白果1号隧道昆明端隧道口时,蒋××告诉作业组其他人员将有上行列车从5道通过,招呼大家换到右侧的4道继续行走。

白果线路工区驻站联络员商××于8时05分左右(7420次列车进站时)进入信号楼。8时09分,7420次列车由白果站1道发车,驻站联络员商××用对讲机通知昆端防护员李×,李×用对讲机通知蒋××:7420次列车白果站发车I道上4道。8时11分左右,作业组人员进入白果1号隧道约200m,蒋××听到7420次列车鸣笛,看见列车从行走的线路后方驶近,急忙下道,同时呼叫前方人员下道,走在队列后面的李××、万××、任××3人随即慌忙下道,而走在前面距离约20m远的其他4人未能及时下道,被7420次列车机车撞上,1人倒在4道心,3人倒在4道线路右侧。事故发生后,车站、工区人员将4名伤员抬一I-7420次列车行李车,送甘洛县人民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下道避车时应按不小于800m的距离下道等规定;在行走线路过程中听见列车接近鸣笛,主观臆测为邻线通过列车,而未及时下道进入避车洞避车。

2.西昌工务段线路工蒋××3月25日由白石岩工区安排到白果线路工区作业,对白果站线路情况不熟悉,特别是白果l号隧道复杂线路状况和事故多发情况不熟悉,在与作业组人员步行去维修作业点的途中,没有提醒大家行走白果1号隧道外侧的小路,而是跟随作业组穿越隧道通行;当下行25407次列车4道通过后,主观臆测空闲的4道短时间内不会再有列车通过,错误判断7420次列车白果站发车进路为1道一L5道,没有及时组织人员下道。

3.昆明端防护员李×用对讲机呼叫蒋××两次,通知其4道即将通过列车,蒋××都没有应答,李×未再继续呼叫,相互问的联系不彻底。

4.白果1号隧道处于半径402m的曲线上,嘹望距离短,司机发现行人时距离不足100m;事发时作业组人员背对来车方向逆风行走,听力受到影响,机车鸣笛声完全掩盖了蒋××呼叫下道的声音,行走在前面的4人没有听见呼叫声。

(四)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该事故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定夹江漏城建筑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西昌工务段负重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或劳务工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否则不得上道作业。但该事故暴露出段及车间对职工或劳务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去作业现场途中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关于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的规定。

2.防护管理不到位。班前安全预想不细,没有明确往返工地的行走路线;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关于在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的规定,没有安排防护员为在站内行走道心的作业人员防护,防护缺失。

3.施工管理不善,组织不力。越西线路车间副主任黄××,当天乘坐7420次列车到达白果车站时,维修作业组已经出发,作为施工负责人,未能亲自布置安全事项和督促有关人员集体上工;白果线路工区班长邓××和工长刘×,作为当天作业的工地负责人,班前点名安排工作时,未对白果站的纵列式车站的特殊性及铁路交通事故高发地段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2010年成都局“3·2”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3月2日1O时18分,武昌至昆明的L965次客车运行至成都局沪昆线新平坝至天龙区间下行线K2063+700~+800处(曲线半径700m,11.4‰上坡),与上行线K9464列车交会时,发现前方线上有大量人员作业,列车制动不及以8lkm/h的速度撞上3名作业人员,同时2名作业人员在避车时摔伤,造成3名劳务工当场死亡,2名劳务工轻伤。

(二)现场调查情况

3月2日9时40分左右,成都工务机械段换轨换岔二车问职工25名乘坐中巴车到达沪昆线K2063+500处,燕华公司(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带领约120名劳务工步行陆续到达该处。车间副工长马××考虑当天施工前拆卸轨距杆工作量较大,此项作业不影响行车,即安排人员到齐后开始进行拆卸轨距杆和散发新配件。

现场作业劳务工共分为7个小组,每个小组作业区段约140m。其中第3小组的劳务工在无带工人员监护的情况下,自9时50分开始上道进行拆除轨距杆作业。10时左右,天龙站驻站联络员呼叫L965次客车10时15分从新平坝站开来,燕华公司材料工班劳务工负责人代××,在听到来车呼叫后,没有立即通知作业人员下道,直至距其20m远的贵阳端防护员呼叫“车子到地点标了",才边吹哨边下道,而此时正遇上行线K9464列车与L965交会通过,3名作业劳务工受交会列车影响,没有听到下道通知,下道不及被列车撞上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安全监护存在漏洞。燕华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江××,作为劳务输出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违反所签订的《单项作业外包协议》有关约定,没有及时制止劳务工在没有带工人员带领的情况下违章上道;材料工班负责人代××在听到贵阳方向远端防护员王××呼叫,得知列车接近的情况下,没有立即通知线上人员及时下

道,严重失职。

2.安全防护职责未能履行。一是成都工务机械段换轨换岔二车间第3组带工职工龚××未能召集和带领本组劳务工一同到达指定区域,导致劳务工上道作业时无带工人员防护。二是现场作业时,5名防护人员中,昆明方向地点标处的防护员刘××没有到位,未建立起完整的防护体系。三是邻线来车未明令本线人员停止作业,发现本线来车时下道不及而酿成事故。

3.劳务工擅自违章上道作业。燕华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带工人员带领的情况下违章上道作业。

(四)事故定性定责

成都工务机械段换轨换岔二车间使用的劳务工,在进行施工作业准备过程中,造成三名劳务工被通过的旅客列车碰撞致死,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68条的规定,定成都工务机械段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燕华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燕华公司法人代表谭××,作为公司第一管理者,对劳务工管理粗放,没有专门的安全机构和人员,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较低,现场卡控能力不强。

2.违章指挥。成都工务机械段换轨换岔二车间副主任廖××,严重违反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在未到开始限速的时段,安排在天窗点前利用列车间隔上线进行施工作业准备;副工长马××在人员到达后安排拆除轨距杆时,只强调了慢行不开始,作业机具不准上道使用,而没有具体布置和强调人身安全和作业防护注意事项,严重忽视劳动安全。

3.安全责任未能有效落实。换轨换岔二车间与燕华公司虽签订了《单项作业外包协议》,但2010年开工,双方却没有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致使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安全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4.安全培训存在严重的漏洞。燕华公司此次向成都工务机械段换轨换岔二车间输出的123名劳务工,其中考试培训合格的有88人,有35人没有查到培训考试试卷。在此次事故中有两名死亡的劳务工,是施工队负责人于2月28日刚刚招来后,就直接上线作业,缺乏基本的铁路安全知识。劳务工上道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存在严重的漏洞。



三、2010年哈尔滨局“8·19"铁路交通较大事故享



(一)事故概况

2010年8月19日13时35分,ML56次货物列车运

行至滨洲上行线哈拉苏至卧牛河站问K427+515处,撞

上3名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在线路上作业的人员,造成2人

死亡、1人重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司机发现异常并采取停车措施情况

8月19日13时34分,ML56次货物列车(齐机HXN5气型0031号机车牵引)运行至滨洲上行线哈拉苏至卧牛河站间K427+620处(速度64km/h),司机白××发现运行前方100m左右有4人在线路上作业,立即鸣笛并使用紧急制动,因停车不及撞上3人(另外1人跳到线路左侧路基下方),停于K427+137处,随乘司机吴×下车向后检查发现1人受伤躺在运行方向左侧路肩上,其他

2人已死亡在机后第29辆车下,司机将情况通知卧牛河车站。现场简单处理后,13时54分开车。

2.事故发生地点线路自然情况

滨洲上行线K428+100~K427+000为反向曲线,分别为半径529m、全长584.42m,半径528m、全长381.84m。根据现场实际勘察,司机嘹望距离为105m,鸣笛标距撞人地点130m。

3.哈尔滨工务机械段作业情况

施工计划:哈尔滨工务机械段机械清筛一车间按照铁路局8月份施工计划(第91项)安排,8月19日在滨洲上行线K444+684~K404+925哈拉苏~卧牛河区间,进行机械清筛、人工清筛、线路拨移、更换轨枕、方正轨枕、线路整理、卸收料具、应力放散、人工换轨等施工作业。封锁时问为14时51分至18时51分,施工负责人为李××(机械清筛一车间副主任)。实际作业地点为K428+000~K409+150,作业项目为大机清筛、大机捣固、线路整理。

作业经过:2010年8月19日,哈尔滨工务机械段机械清筛一车间线路二班工长杨志安根据车间交班会安排,带领本组王义远(线路工)、于作先(线路工)、李××1(线路工)、李××2(现场防护员)、王××(现场电话员)、李××3(驻站联络员)共计7人,于9时56分乘坐57075次轨道车由扎兰屯站去滨洲上行线K428+000~K424+000进行大机捣固前工作量调查。10时05分轨道车运行至K418停车时(该作业点施工人员下车计26人),杨志安用对讲机通知乘坐在轨道车司机室内的现场电话员王××下车,协助该处卸砟作业防护,轨道车于10时18分到达卧牛河站,杨志安等人下车后,利用自制的单轨小车沿下行线推运起拨道器、内燃捣固镐等工具前往上行线K428+000处,11时15分到达后由满洲里侧向哈尔滨侧方向进行作业。12时45分,作业至K427+515处,发现该处线路左股17~16号轨低接头严重,工长杨志安现场组织人工抬道捣固,因该作业地点为连续反向曲线地段,嘹望条件差,工长杨志安安排现场防护员李××2到距作业地点(满侧)800m处(K428+300)进行防护。工长杨志安在作业现场与驻站联络员的对讲机通话联系因时断时续,工长杨志安便与驻站联络员李××3约定,来车时由李××3用手机与现场工长杨志安联系,并约定现场接到手机来电后按“拒接键"表示得到来车通知,不需用相互通话联系。

当时于作先用道尺测量水平,工长杨志安协助王义远使用起拨道器起道,李××,使用内燃捣固镐(NDG-1.型)进行捣固作业。13时21分,ML56次由哈拉苏通过后,驻站联络员李××3与现场工长杨志安用手机联系(通过调取杨志安手机信息,于13时34分有1条李××3拨打杨志安手机的未接来电记录,李××3手机无当时通话记录)。此时现场电话员李××2发现ML56次列车开来,用对讲机连续呼叫现场作业工长杨志安“有列车开来,下道避车",但没有应答,直至事故发生。

4.现场防护无线通话联系试验情况

根据驻站联络员、现场电话员和现场实际作业地点进行无线通话试验。使用事故发生时三部对讲机实验,事故现场与电话员通话良好,与卧牛河站通话不良(时断时续)。

5.调取机车监控记录分析

13:34:42列车运行至K427+578处,司机实施紧急制动,速度64km/h,距作业地点63m。13:35:26列车停于K427+137处,越过作业地点378m,紧急制动距离441m。13:54开车。

(三)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指挥,防护缺失。哈尔滨工务机械段清筛一

车间工长杨志安违反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上道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设置现场防护员"、“嘹望条件不良时要增设防护员,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保持每3分钟联系一次”等规定。在轨道车分段运送施工作业人员途中,工长杨志安临时安排本组负责施工作业现场防护的电话王××在K418处停车时下车,致使本组作业现场缺少1名现场防护电话员。在上道作业时将现场防护员临时安排为现场防护电话员,自己担当现场防护员,并参与现场作业,防护联络不及时,间断嘹望。没有在作业地点两端设置作业标,以警示机车乘务员前方有作业,注意嘹望和鸣笛。

2.简化程序,违章蛮干。哈尔滨工务机械段清筛一车间工长杨志安违反了《哈尔滨铁路局工务作业防护管理办法》(哈铁工安道[2010~7号)第12条“现场电话员设置距离作业地点2km以内的位置,保证与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联系畅通。对讲机、手机盲区地段和现场作业范围较大,以及超出对讲机通话范围时,必须增设现场电话员”的规定。在明知作业地点通信不良的情况下,临时与驻站联络员约定使用手机联络方式通报列车运行情况,但只以接通方式示为相互告知、来车及下道,相互不做通话确认。由于现场使用内燃捣固镐振动、噪声较大,没能听到手机铃声,没有及时下道避车。

(四)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哈尔滨工务机械段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对工班长的劳动安全教育弱化。现场作业负责人安全意识差,明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职防护员,仍然存在侥幸心理,防护兼职其他工作,致使防护缺失。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只重视主体大修施工安全,忽视了单独和分散人员现场作业劳动安全的卡控,对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施工管理存在差距。施工负责人对当日施工组织不到位,对现场作业人员情况不清,临时调整不同作业组的防护人员,造成作业组织不完善。



四、2011年南昌局“2.18”铁路交通特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1年2月18日2时52分,九江桥工段共青城线路车间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线路工陈振寰、余南华和劳务工徐汉荣,利用维修天窗进行钢轨打磨作业,在没有接到维修天窗封锁调度命令的情况下,在昌九城际庐山城际场上行线101.号道岔(上行线K18+540)处进行钢轨打磨作业时,被通过的Kl138次客车以117km/h.的速度撞上,造成3人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工务分工及作业情况

(1)作业计划

2月17日,九江桥工段共青城城际线路车间申请次日(18日)维修天窗:

①庐山城际场综合养护工作站(机工队)郑××等5人负责昌九城际上行线K33+255处轨道几何尺寸调整。

②庐山城际场综合养护工作站(机工队)樊××等7人负责武九西南联络线K0+800处道床整理。

③庐山城际场巡养工作站班长赵××等5人负责庐山站城际场上行101.号道岔(K18+540)轨道几何尺寸精调。

(2)计划下达

2月17日,调度所下达18日维修天窗审批计划为:

①18日2时40分至5时40分,昌九城际上行线K24+180-K52+438轨道精调作业。

②18日2时40分至5时40分,西南联络上行线K0+156--K4+000道床整理作业。

③18日2时45分至5时30分,庐山站城际场上行101.号道岔(K18+540)轨面精调作业。

(3)工前点名、预想会和分工情况

根据调度所2月18日“天窗修"计划,18日1时30分,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和巡养工作站分别召开了工前点名和预想会,布置当晚施工项目、地点和负责人。其中,庐山城际场巡养工作站班长赵××负责庐山站城际场上行101号道岔(K18+540)轨面精调。因综合养护工作站工长休假,车间主任李×对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工作进行分工:第一组由班长郑××负责,在昌九城际上行线K33+255处,处理添乘发现的病害;第二组由樊××负责,在西南联络上行线K0+800-+900处整理道床。

由于在白天添乘发现101号道岔动态不良,车间主任李×临时对18日庐山站天窗作业计划进行了调整,利用当日第三组庐山城际场巡养工作站101号道岔起道、改道作业的天窗计划,增加101.号道岔轨面光带检查、打磨项目,指派代理班长陈振寰为负责人,带领职工余南华和劳务工徐汉荣3人实施,由线路工余南华担任工地防护。

(4)作业防护及驻站联络员作业情况

2月18日维修天窗的防护安排为:调度所驻所防护员谢××1庐山城际场驻站联络员谢××2、昌九城际上行线工地防护员陈××、西南联络线工地防护员樊××、101#道岔起改道组工地防护员赵××、101#道岔钢轨打磨组工地防护员余南华。

事故当日驻站联络员由巡养站职工谢××2(临时替班,为专职防护员)担当,负责以上两个工区在庐山站城际和联络线(普速场)施工作业联络防护工作。据调查核实,驻站联络员谢XX2根据2时02分第11006号调度命令:“自K122次列车到达庐山站起,K23线路所至庐山站间上下行线准许各区间进行180分钟维修作业",2时38分,使用对讲机向第二组樊××下达了可以进行施工作业的通知,之后再没有通知第三组进行施工作业。当时现场作业有五部同频手持对讲机,相互间都能听到联络员谢××2的讲话内容,并证明没有听到与第三组通话内容,驻站联络员谢××2强调知道巡养站赵XX在101.号道岔处作业,不知道陈振寰、余南华、徐汉荣3人在101号道岔处作业,他们上道作业始终未与驻站防护员联系。

2.机务作业情况

2月18日,由南昌机务段司机徐××、随乘司机蔡××值乘(DF4o型3046号机车)K1138次客车编组18辆,总重987t、换长43.2。列车于1时42分在南昌站开车,2时50分通过庐山城际场,司机执行了进出站“三鸣笛"制度。列车越过出站信号机后,机班发现前方80m左右有3名身穿防护服人员,2人在道心,1人站在左侧枕木头上,立即鸣笛并采取非常制动措施(此时距作业人员约26m.),列车以117km/h的速度将3名作业人员碰撞致死。列车采取非常制动后走行860m。事故发生后,机班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发布命令对下行线进行封锁,机班人员下车查看人员伤亡和检查机车情况,发现机车前端总风管与列车管漏风,采取关闭前端总风管和列车管第二折角塞门措施后,列车于3时33分恢复运行。

3.车务作业情况

(1)庐山城际场作业情况

2月18日庐山城际场客运专线天窗修日计划序号第8、9两项为工电维修计划,须转为非常站控。工务和电务联络员到达信号楼后,0It寸42分在城际场“运统——46"登记完毕,城际场应急值守人员付××审核后,于1时05分交车务段驻站把关人员审核,1时10分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工务登记内容:工务申请2时45分至5时30分利用天窗时间在庐山城际场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电务配合,作业期间集中控制转为非常站控。

(2)调度命令发布情况

①2时02分第11006号:“自K122次列车到达庐山站起,K23线路所至庐山站间上下行线准许各区间进行180分钟维修作业。"

②2时12分第11009号:“自Kl138次列车庐山城际场到达起,准许K23线路所至庐山城际场上行线区间天窗单元内进行170分钟维修作业。"

③2时13分第11010号:“自57451,次列车庐山城际场出站起,准许庐山城际场天窗单元进行145分钟作业。"

④2时14分第11010号:“自Kl138次到达九江站起,庐山城际场(不含)至九江站(不含)间上下行线.准许各区间进行160分钟维修作业",因该列车晚点重新

下达了调度命令。

(3)列车运行情况

图定Kl138次列车2时24分通过庐山城际场,实际2时50分通过。

57451次庐山城际场3时17分开,配合庐山城际场K23线路所供电下行线天窗修作业。

(三)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上道作业。九江桥工段共青城线路车间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线路工陈振寰、余南华和劳务工徐汉荣,在没有接到维修天窗调度命令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昌九城际铁路庐山城际场101.号道岔进行打磨作业,违反了《南昌铁路局昌九城际铁路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南铁办发[2010]220号)第3条“昌九城际铁路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天窗以外的时段进人防护栅栏内”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作业防护不到位。一是现场防护员未按规定与驻站联络员联系。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线路工余南华,担任昌九城际庐山城际场101号道岔光带检查、打磨作业现场防护工作,进入昌九城际铁路庐山城际场前,在未联系驻站联络员的情况下,与线路工陈振寰、劳务工徐汉荣进入作业地点,违反了《九江桥工段昌九城际铁路作业及人身安全卡控办法(试行)》(九桥工安发[2010]329号)第24条“作业负责人、现场防护员在作业前必须与驻站联络员联系,了解行车情况,未联系通畅时,不准上道作业"的规定。二是未认真执行防护作业标准。现场防护员余南华未按规定选择适当站立位置,面向来车方向进行防护,间断嘹望,未及时发现来车,违反了《南昌铁路局客运专线工务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工线[2009]70号)第3.3.3条“工地防护员选择站立位置,必须满足距离钢轨头部外侧不少于3.5m视线良好的安全地点,严禁擅自上道”的规定,也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定性定责

该事故系作业人员违章上道作业造成,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九江桥工段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随意增加作业项目。2月17日,共青城线路车间主任李×添乘发现101号道岔动态不良,随意增加了101号道岔轨面光带检查、打磨作业项目,违反了铁道部《高速铁路工务管理指导意见》(铁运[2010]164号)第70条“作业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方案执行,严禁擅自变更"的规定。

2.驻站防护员管理存在漏洞。2月18日,驻站联络员谢××2负责普速和城际场多处施工作业点安全防护工作,并使用同一频道电台传达调度命令,其精力不能集中,并存在不同场区作业点同时接到与自己无关的防护信息,造成相互干扰和命令接听错误。

3.作业通道管理不严。九江桥工段对管内作业通道门钥匙管理不严,没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专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制度。

4.作业负责人不明确。2月18日,庐山城际综合养护工作站和庐山城际场巡养工作站利用同一个天窗,在庐山城际场101.号道岔分别进行轨面精调和钢轨打磨作业,没有明确施工主体负责人,造成两个工区没有统一指挥。

5.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线路工陈振寰在事故发生前,还处在跟师傅学习阶段,并未取得南昌铁路局《工班长培训合格证》,该段就下令代理班长职务,违反了《南昌铁路局工班长培训管理规定》(南铁教字[2008]688号)第4条第4款“《工班长资格培训合格证》是工班长上岗的依据之一”的规定。陈振寰的师徒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一2011年5月)无阶段考试记录,违反了《南昌铁路局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南铁教发[2008]214号)第3O条“师徒合同的管理由车间负责,督促班组按教学计划分阶段完成教学任务,组织阶段考试工作"的规定。

(六)其他

该事故发生后,铁道部针对引发该事故的原因,印发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3号),见附件3。



五、2012年青藏公司‘‘6·7”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6月7139时12分,57907次货物列车运行至青藏线连湖至欧龙山间下行线K582+740处,与张建、胡成忠、中益西热旦等3名工务作业人员和两台捣固机相撞,造成张建、胡成忠当场死亡,中益西热旦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1.作业情况

6月7日上午,德令哈工务段连湖线路车间泉水梁线路工区工长谢××,带领7名职工(线路工张建、胡成忠、中益西热旦、张××,现场防护员胡XX,驻站联络员黄××,汽车司机李××)到青藏线连湖至欧龙山间下行线K582+740处进行线路病害整治作业。8时40分左右到达作业现场后,工长谢××未与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天窗”时间,口头指定线路工中益西热旦临时负责该处晃车处所病害整治作业,然后乘汽车到下行线K585第27号轨处检查钢轨焊缝。其余5人持两台内燃单镐捣固机、一台起道机,在下行线K582+700--+800进行起道捣固作业。8时55分,驻站联络员黄××用GSM-R电话通知现场防护员胡~~57907次列车从连湖站通过,胡××接到通知后,对驻站联络员黄××讲:“我这边嘹望条件好,我看着点车就可以了,你就不用再通知我了。”之后,胡××虽然告知作业组人员即将来车,但未督促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期间,线路工张XX去附近桥下解手(距离作业点约100m.),防护员胡××配合线路工中益西热旦参与线路起道作业,中断了现场防护工作。

2.关联调查情况

8时11分,德令哈站开出57907次列车(列车编组35辆、总重794t,换长39.7),司机田××驾驶,刘××休息。9时07分53秒在K578+067--K578+074司机鸣笛,9时12分,运行至青藏线连湖至欧龙山间下行线K582+740处,以73km/h的速度与德令哈工务段连湖线路车间泉水梁工区在线路上作业的3名职工相撞,57907次列车司机田××听到撞击声后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而是正常运行至欧龙山站。各项数据记录表明,司机最后一次鸣笛和过分相打点操作,分别距事故地点4-6km和4km,说明在事故发生前司机没有鸣笛,有近4分钟没有相关作业记录。值乘司机自德令哈站开车后运行至欧龙山站间无联控语音记录。列车到达欧龙山站后,在车站值班员询问后,司机田××回答了列车在运行途中发生异响的情况,下车查看并报告了机车碰撞后留下的痕迹。说明列车撞人、机车发生异常碰撞声音后,司机没有及时报告。

(三)事故原因分析

1.德令哈工务段泉水梁线路工区现场防护员胡××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关于施工防护的有关规定,未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且参与作业,导致防护失效。

2.德令哈工务段泉水梁线路工区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九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天窗"点外使用捣固机等机具上道进行整治病害作业。

3.作业负责人德令哈工务段泉水梁线路工区工长谢××擅离职守,离开作业地点从事其他工作,致使现场作业失控。

4.西宁机务段57907次列车值乘司机田××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0条第二款之规定,事故前中断嘹望,没有及时鸣笛,、在听到撞击异响后,未采取停车措施,也未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四)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该事故构成责任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定德令哈工务段负事故主要责任,追究西宁机务段同等主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群体惯性违章作业较为普遍。一是泉水梁线路工区,从工长到职工,没有区分天窗点内和点外作业项目,违章上道作业。二是现场防护员经常中断防护参与作业抢活,放弃自己的防护职责,防护工作出现严重漏洞。三是现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极差,现场自控、他控、互控意识差。

2.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干部履责不到位。青藏公司制定的《公司运输安全工作“红线”管理制度》(青藏铁安[2012]109号)明确规定了触犯“红线"的考核制度,但该制度在基层执行不力。部分段、车间干部下现场只为完成量化任务,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违章上道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安全风险排查出的问题没有盯住落实,连湖线路车间2012年4月安全分析已经排查出“未设置防护或防护设置不到位"、“未按规定下道避车”等劳动安全风险问题,但仅仅停留在文件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安全防护员培训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一是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防护员培训管理制度,没有按铁道部的要求将防护员作为铁路特有工种纳入资质管理。二是防护员未经过专项资格培训和考试,无证上岗,如驻站联络员黄××、现场防护员胡××,均未参加工务段2012年3月份举办的安全员、防护员培训,长期无证上岗

4.公司维修天窗修管理混乱。调阅德令哈工务段4、5、6月份施工、维修天窗计划及实施情况,维修天窗实际给点时间与日计划给点时间相差很大,同一工区、同一区间、同一行别的维修天窗时段不一,且基本无规律可循;维修作业负责人、防护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均无法掌握当日天窗作业的具体时间,造成了维修作业组织混乱,客观上导致点外作业的存在。

5.组织管理不到位,现场劳力资源不足。部分工区不在岗人员比例过大,有效劳力不足。如泉水梁线路工区,在册26人,扣除休假、长病假、内务等人员后,实际上线作业人员不足全员的三分之一。其他工区也存在类似问题。

6.机车司机违章,运用管理存在差距。司机严重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0条第二款“列车司机在露运行中,应做到:彻底嘹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的规定,没有落实机务部《关于加强机务系统路外安全管理的通知》“加强嘹望,勤鸣笛、鸣长笛”等规定。机务段对司乘人员的管理存在较大差距。



六、2012年沈阳局“8·22'',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8月22日,四平工务段四平车间郭家店保养工区代工长周××带领9名线路工,按照天窗修调度命令安排,在京哈下行线K912至K915处进行撤板捣固作业。天窗时间结束后,7时33分许,4名线路工因下道不及,在K912+880处被通过的87021.次货物列车以75km/h.的速度撞上,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二)现场调查情况

1.线路自然概况

京哈下行线K912+880处位于曲线半径为1600m的右曲线上。上行线列车通过时,下行列车的嘹望距离为200m左右,线路为5.5‰的上坡道。

2。作业组织情况

8月22日,四平工务段四平干线车间依据97022号施工调度命令分成两组作业(共15人,其中郭家店保养工区14人,车间副主任李××1人)。第一组4人,由车间副主任李××负责,带领3人在郭家店站2号道岔进行立螺栓改锚作业,现场防护员于××。第二组10人,由郭家店保养工区代工长周××负责,带领9人在京哈下行线K912至K915处进行撤板捣固作业。驻站联络员郑××。

3.施工登销记情况

8月22日5时30分,驻站联络员郑××到达车站信号楼,依据97022号施工调度命令,在郭家店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内容为“十家堡至郭家店间下行线(含下行正线及进出站道岔)进行成段松开扣件道岔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赵××随后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签认。

6时10分,车站值班员赵××向列车调度员孙×请求维修作业的调度命令。6时12分,列车调度员孙×下达28006号调度命令:“自T121.次列车郭家店站出站起准许十家堡至郭家店间下行线进行50分钟维修作业。"T121次列车6时31分通过郭家店站,实际天窗时间为6时32分起,7时22分止。6时32分,四平工务段驻站联络员郑××、配合作业的长春电务段驻站联络员董××在28006号调度命令上签认,并向现场发出可以作业的通知。

7时22分,四平工务段驻站联络员郑××在仅与站内2号道岔处作业负责人李××确认、未得到区间K912+880处作业负责人周XX确认情况下,盲目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销记:“工务天窗修作业完毕,线路设备恢复正常使用。"销记后仅通知了站内2号道岔处作业人员开通,但漏通知了区间K912+880处作业负责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驻站联络员严重失职。天窗作业结束后,驻站联络员郑××在未得到现场作业负责人周XX通知,不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的情况下,就盲目按调度命令时间销记。下行线开通87021次十家堡站开出后,郑××又漏通知在区间作业的周××,造成第二组不知道区间开通,列车已经开来。驻站联络员严重失职。

2.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天窗外作业。天窗修到了结束时间后,现场负责人周××不与驻站联络员联系,继续指挥作业人员在继续在线路上作业,在邻线有列车通过、防护员被列车隔开的情况下,没有要求职工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3.现场防护人员严重违章。现场防护员闫XX严重违反沈阳铁路局《工务系统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定》,没有与驻站防护员随时保持联系,没有站在本线来车方向的路肩上,而是站在邻线路肩上,造成邻线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无法听到其要求下道避车的呼叫,完全失去了防护作用。

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事故发生时,上行线。11102次列车通过,现场作业人员与防护员被列车隔开,但是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停止作业、下道避车,也不嘹望本线来车。邻线通过的列车严重干扰了现场作业人员的视听,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均没有及时发现下行列车接近而酿成事故。

(四)事故定性定责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事故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定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天窗修制度不落实。现场作业的天窗修意识淡薄,点前准备不足,天窗开始时人员不能到达作业现场,天.窗结束没有下道的意识。天窗管理部门随意压缩天窗时间,严重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天窗时间压缩为50分钟。从管理层到执行层在落实天窗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距。i

2.劳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2012年以来,全路发生多起职工群死群伤事故,沈阳局要求各单位采取有效手段,深刻吸取这些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杜绝伤亡事故发生。但是四平工务段尽管转发了电报,提出了要求,但现场发现隐患和跟踪整改问题不到位,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取得实质效果。

3.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作业地点位于曲线上,嘹望条件不好。但是作业组织者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既没有增设预告防护员,下行本线来车方向也没有安设作业标,造成安全防护措施完全丧失。

4.班前预想流于形式。作业前,车间副主任李××和代工长周××没有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只是简单分派任务,造成部分作业人员不知道天窗起止时间,不清楚安全防护措施,没有班前安全预想。



第二章一般A类事故



一、2008年济南局“11·11'',一般A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11月11H21.时59分,在济南局胶济客专昌邑至潍坊间下行K146+240(潍坊东特大桥)处,淄博工务段潍坊客专路桥车间潍坊客专路桥维修工队工长花光升、民工高永占在运送灯具准备进行避车台栏杆油漆作业时,因下道不及时被D61.次列车撞倒,两人当场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08年11月11日,淄博工务段潍坊客专路桥车间决定利用胶济客专下行K147+000~K149+000设备检查的天窗点,由潍坊客专路桥维修工队在胶济客专昌邑至潍坊间潍坊东特大桥(K146+378)避车台进行油漆作业,车间技术员赵××负责安排并参加晚上的作业盯控,潍坊客专路桥维修工队工长花光升带领职工6人、劳务工7人(共计15人)进行作业。因潍坊客专线路车间计划在胶济客专下行K164+000~K170+000、K147+000~K149+000进行设备检查,所以技术员赵××于11日16时30分通过手机安排路桥车间职工武××与潍坊客专线路车间道岔维修工队驻站联络员宋XX1联系,协商让宋××1在担任线路设备检查驻站联络员的同时,为潍坊客运路桥维修工队桥上油漆作业担任驻站联络员。宋××1未向车间及.工区负责人汇报,答复:“到工地再联系”。当天下午,工长花光升安排刘××担任现场防护员,未单独安排驻站联络员。

11月11日21时20分,潍坊客专路桥维修工队到达潍坊东特大桥桥头栅栏外。约21时3O分,路桥车间维修工队与潍坊客专线路车间道岔维修工队驻站联络员宋××,用对讲机联系,驻站联络员宋XX1回答说:“D61.次列车通过后我通知你上道。"约21时51分,宋××,通过对讲机连续呼叫“164”当呼叫到第三次的时候,刚刚到达胶济客专下行K168+400处的潍坊检查工区现场防护员宋××2打开对讲机并听到了宋××1,对“164”的呼叫,并进行了应答。宋××1,随即宣读了第6304号调度命令:“自D61.次潍坊站客运车场到达起,准许昌乐站客运车场至潍坊站客运车场下行线区间K164+000,、一K170+000进行210分钟维修作业。"潍坊检查工区观场防护员宋××2进行了复诵。在潍坊东特大桥桥头的路桥维修工队现场防护员刘××误认为通知的是他,把调度命令内容中的时间作了复诵:‘‘21时50分至次日1时20分。”随后向工长花光升汇报已给天窗点。驻站联络员宋××,虽听到刘××作了错误应答,但没有及时纠正,导致工长花光升误认为线路已经封锁,随即打开栅栏门,和技术员一起带领职工5人、民工7人,大约于21时52分进入栅栏。民工高永占推一台电瓶照明灯沿胶济客专下行线左股钢轨向青岛方向行走,工长花光升也沿胶济客专下行线跟在高永占身后向青岛方向行走。约21时59分,现场防护员刘××发现D61次动车临近,匆忙从防撞墙跳到人行道上,工长花光升与民工高永占下道不及被撞身亡。

(三)手故原因分析

1.现场防护失控。潍坊客专路桥现场防护员刘××对驻站联络员宋××。通报调度命令未正确复诵,在对调度命令内容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错误地通知工长调度命令已下达;未严格履行防护职责,未集中精力进行现场防护,造成现场安全防护失控。

2.驻站联络员严重失职。线路车间驻站联络员既兼任了路桥作业的联络员,就应该对路桥作业的防护负责,但驻站联络员宋××,对路桥作业现场防护员的错误应答没有纠正,表现出对路桥作业防护极不负责,致使路桥作业人员提前上道,酿成事故。

3.现场作业负责人花光升严重违反“上道作业必须先设防护”的规定,在未设好防护的情况下,盲目安排人员上道进行准备作业。

4.潍坊客专路桥车间盯控干部赵XX安全监控严重失职,对施工安全盯控重点不清不明,对现场违章听之任之,麻木不仁。

(四)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本事

故构成责任一般A(A1)类铁路交通事故,定淄博工务段

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管理

1.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预想无针对性,现场自控、互控和他控措施流于形式,车间主任、现场技术员、工长、防护员连续违章。

2.天窗修管理不完善。工务段对于实施淄博以东劳动组织机构改革后,给天窗修安全管理带来的新变化、新问题未能及时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同一区间的多处作业、多车间作业驻站联系等关键环节未明确界定安全职责,未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3.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工务段对现场防护员在未设好防护的情况下通知作业人员上道作业、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通话联系不规范、防护员安全培训欠缺等问题失查、失控。



二、2009年上海局“5·17'',一般A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9年5月17日ll时45分,D5420次动车组运行至上海局京沪上行线K1312+950处,撞上作业结束后沿路肩行走返回驻地的作业人员停车,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12时05分恢复行车。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09年5月17日,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按照施工计划分三个作业组到京沪上行线清除隔天大机施工留在线路边的余土,分别由安徽天地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施工队袁××、马××、杜××为现场防护员,王×为驻站联络员。约11时30分,由杜××(男,50岁)担任现场防护员的作业组结束施工任务后,17名作业人员在其带领下从京沪上行线K1314+000-K1315+.000处作业点沿上行线路肩返回洛社站驻地,当行至K1312+980处时,因前方路肩上摆放有准备施工用的混凝土岔枕,防护员杜××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驻站联络员袁××,询问“有没有列车通过"(注:驻站联络员本为王×,王×因有事于11时10分委托先期施工结束后返回车站的现场防护员袁××临时替下),袁××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即用对讲机盲目答复杜×ד没有列车通过",防护员杜××一行从上行线砟肩绕行混凝土岔枕,随后突然发现D5420次列车接近,其中5人避让不及被D5420次列车前部左侧碰撞。

企业隶属关系: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原为合肥大修段创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该企业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肥大修段在生产力布局和维修体制调整中,先归并到上海工务机械化段,后划归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的人员也随主业(大修段)整体调整至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为凤阳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注册资金50万,经营范围为零小工程承包等。

工程承发包情况:按照施工计划安排,京沪线实施集中修施工,时间自5月6日至6月14日,其中京沪线上行K1307+300-,K1332+300、下行K1332+500~K1342+500区段为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和上海工务段联合施工。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于4月20日将该区段大机清筛后的弃土清理业务,交由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承接,并与之签订了施工协议和承发包合同。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与安徽凤阳县劳动局下属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签订了工作量发包协议,其中作业防护、作业负责人由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负责。在本次集中修中,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指派施工队队长侯×、副队长路×、工长马××和有关防护人员,参与集中修配合施工。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防护失控。一是临时顶班人员不具备驻站联络员条件,且在不了解列车动态的情况下,盲目告复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驻站联络员擅自离岗,王×在担任驻站联络员期间,明知现场作业人员还未返回驻地,擅自让他人临时顶班。三是现场未派作业专职防护人员,现场作业分工中,现场负责人兼职防护员。

2.作业人员违法上道。作业组在结束施工任务返回洛社站驻地途中行走线路选择不当。事发地点路肩上虽然摆放了Ⅲ型混凝土枕,给行走带来不便,并不影响作业人员的通行,但现场人员为贪图方便,从线路砟肩绕行,违反了“严禁在枕木头、道心行走"的规定,且背向来车方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起事故为责任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定安徽省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负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同等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施工单位对工作量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务工管理不严。天地达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签订的工作量发包协议中,对劳务工安全教育和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高于50周岁)都有明确约定,但是日常没有任何监督检查,致使参与作业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偏大,反应迟缓,伤亡的5人中有4人超过《协议》的用工年龄约定,其中3人已超过60岁,暴露出劳务工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2.施工组织方案不严密。对集中修过程中清除余土作业项目没有纳入整体施工组织方案,对相关清除余土作业重视不够,仅作一般性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当日施工现场没有一名把关干部,日常管理流于形式。

3.施工主体单位安全监管不力。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将此作业项目发包以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监管,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对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的监督检查不够,驻站联络员擅自离岗、换班。

4.联劳协作配合不力。车站值班人员没有从大安全的角度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进行联劳协作。对于没有在车站“运统——46"登记的作业项目不闻不问,造成结合部控制失效。在这一方面铁路局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三、2009年青藏公司“11·21"一般A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9年11月21日15时33分,青藏公司西宁工务段平安线路车间平安驿机械化修理工区职工陈子成、侯志平,在兰青线K146+000处整理路肩外观作业结束后沿路肩返回,当行至兰青线上行K144+408处绕行118号接触网架时,身体侵入限界,被T210次旅客列车撞后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09年11月21日,西宁工务段平安线路车间平安驿机械化修理工区当日无“天窗”,工长饶××安排了两组整理路肩散落道砟作业,一组在兰青线K144~-K146问,一组在K150--K153间。班长朱××带领陈子成、侯志平等五名职工在K144~K146间做整理路肩散落道砟作业15时10分完成作业任务后,班长朱××现场宣布下班。侯志平、陈子成分别将工具交给朱××和梁××带回工区,二人直接回家。朱××带领其余三名职工在前而顺路肩往工区走,侯志平和陈子成在后面走。当朱××等四人走到K144+100处时,对讲机里监听到有人说列车撞人,且发现T210次列车停车,他们立即往回杏看,在K144+392处发现侯志平、陈子成被撞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工区没有严格落实“同出工、同收工"制度;工区对作业安全布置不细,没有落实到个人。

2。平安驿工区职工陈子成、侯志平下班时没有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站、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不嘹望就盲目上道穿越线路。

(四)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责任一般A(A1)类铁路交通事故,定西宁工务段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平安驿线路车间管理薄弱,对职工日常人身安全教育及管理不深、不细、不严,特别是上线作业及往返作业途中的安全防护及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2.西宁工务段对职工人身安全管理及教育不到位。日常缺乏对人身安全制度落实的考核,职工没有形成良好的人身安全作业习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四、2010年成都局“5·22'',一般A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5月22日14时29分,成都局西昌工务段燕岗线路车间燕岗站场工区作业人员,在成昆线九里至燕岗间K165+000~K168+000处进行补修作业时,两名劳务工下道避车不及时,被通过的44116次货运列车碰撞死亡。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0年5月22日8时,西昌工务段燕岗线路车间燕岗站场工区工长罗×为处理几何尺寸不良,安排在成昆线九里~燕岗区间K165+000~,K168+000处进行补修作、峨驻站防护员张×,联络防护员张××1,工地防护员刘×(捣固)、张××2(改道)。9时左右职工和民工到达作业地点,14时29分44116次列车通过本线施工区段,改道组使用内燃扳手的两名民工欧兴华、梁强军下道不及时被列车撞上,当场死亡,列车停车19分,于14时48分开车。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曲线半径400m的圆曲线上,运行方向有效视距约200m,线路允许速度85km/hn

(三)事故原因分析

1.防护人员失职。捣固组的工地防护员刘×虽然通知了改道作业的工地防护员张××2列车运行情况,但在未得到张××2应答、复诵确认的情况下,没有继续警示互控;张××2未认真执行复诵和嘹望制度,未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违反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5条的有关规定。

2.违章上道作业。作业负责人罗×在未得到段调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上道作业,严重违反天窗修作业有关规定,点外安排点内作业项目。

(四)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该事故构成一般A(A1)类事故,定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天窗修制度没有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成都局以及西昌工务段,没有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一是天窗修提报、审核、批复不规范,运输部门对天窗的安排严重不足;二是天窗修的观念没有树立,从站段到车间、班组,觉得申报、批复天窗手续繁琐;三是铁路局对天窗修重视不够,对山区铁路落实天窗修的规定缺乏信心和决心。

2.现场安全卡控不力。由于对天窗修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各级检查考核不严、卡控不力,对于基层普遍存在的违反天窗修规定的问题没有及时得以解决。’



五、2012年成都局“5·13'',一般A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5月13日14时23分,成都工务机械段清筛二车间在成昆线杨漩至共和间鸭子池2号大桥人工清筛施工时,大桥第4孔梁的左侧人行道突然整体脱落,4名作业人员随同坠落桥下,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

(二)现场调查情况

5月13日,成都工务机械段清筛二车间在成昆线杨漩至共和区间K223+400~K225+300进行大机清筛施工事发桥梁鸭子池2号大桥第四孔左侧人行道及托架整孔脱落(长31.7m),垮塌前桥上人行道放置有一根P50护轮轨及部分道砟(高约O.08~O.15m)。该桥梁全长147.5m,为2-16m(第2、5孔)普通钢筋混凝土低高度T形梁、3-31。7m(第1、3、4孔)预应力钢筋混凝土T形梁,步行板宽lm。桥梁中心轨底至地面最低点高差13.3m,建成于1970年,施工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桥梁生产厂家为西南铁路工程局成都混凝土预制厂生产。西昌工务段汉源桥路车间于2007年对该桥进行了综合维修,2011年3月进行保养修,2012年4月对支座进行了保养修,2012年3月对桥梁护轨进行了改造。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桥梁设备质量不良,步行板托架U型螺栓埋深不足。发生事故的桥梁步行板托架U型螺栓埋设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深度为100mm.,现场实测没有一处符合设计要求,埋深最小仅39mm,最大74mm.,埋设深度严重不足,直接造成桥梁步行板承载力不足。同时,6号托架U型螺栓在上部弯折处拉断,断口有明显旧裂痕,而且穿入U型螺栓的梁体构造筋不一致,现场梁上遗留的剪断钢筋中,9处为2根直径8mm的钢筋,12处为3根钢筋(其中2根直径8mm.、1根直径12mm)。

2.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中没有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将护轮轨全部堆放在步行板内侧;因桥下农田主人阻拦作业人员向桥下抛弃清筛污土,作业人员没有按“边清筛边处理"的方式及时清理污土,作业中增加了人行道荷载。

(四)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构成一般A(A1)类事故。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铁十五局贵州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铁道部都匀桥梁工厂)制造不合格产品,造成坍塌人身伤害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机械段施工安全风险控制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追究同等主要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建设质量问题严重。混凝土梁在建造中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因隐蔽工程很难发现,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2.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施工单位成都工务机械段

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没有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没有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没有明确规定在人行道上堆放重物的堆放方式和数量。

3.安全监管不到位。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桥梁步行板上堆放料具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没有及时短现和整改人行道上堆放道砟的安全隐患。

(六)其他

该事故发生后,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下发电报和文件,对此类桥梁设备以及作业提出了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章一般B类事故



一、2007年一般B类事故



2007年9月~12月(新《事规》。颁布以后)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害事故1件,死亡1人。

1.北京铁路局邯郸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2007年9月17日,北京铁路局京广下行线K470+880处,邯郸工务段职工荆东亮在设备检查期间,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的规定,背向列车走枕木头,被通过的DJ5513次刮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2008年一般B类事故



2008年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害事故12件,死亡9人,重伤4人。

1.成都铁路局绵阳工务段B类事故。

2008年1月16日,成都铁路局成昆线德阳火车站南头I场120号道岔后端德阳与德阳南场联络一线4号轨处,绵阳工务段利用轨槽车进行废旧钢轨回收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1条“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人力操作时,应统一指挥,动作一致"的规定,吊运的钢轨横向摆动,手扶钢轨配合作业的职工曾××向后退让,由于左脚被已放置钢轨与车箱板卡住,落下车时造成重伤。

2.昆明铁路局昆明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月15日,昆明铁路局沪昆线K2547+416处,昆明工务机械段大型线路机械司机何××,在负责左侧大机作业装置收放、检查捣固车作业状况及察看线路障碍(因作业位置靠近上行线一侧,按规定必须在下行线及下行线左侧路肩行走检查)时,昆明工务机械段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9条“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的规定,作业前对事故地点立交涵无防护栏杆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认真调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使何××在夜间大机捣固作业中不慎从位于立交涵顶边缘坠落地面,导致重伤。

3.北京铁路局原北京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4月27日,北京铁路局石太线程家站基地货7道,原北京工务机械段组织对停留的施工机械车列进行保养时,职工李建军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19条“在电气化铁路区段通过或使用的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作业人员和工具与接触网必须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盲目登上机车车辆顶部作业,侵入27.5kV接触网限界,被电击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原广州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4月28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京广下行线K1513+970处,原广州工务机械段职工罗颖(男,27岁)进行旧轨料捆扎检查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邻线过车时未及时下道,被通过的DJ5517次车刮倒后头部撞到防护栅栏立柱,当场死亡。

5.成都铁路局遂宁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7月18日,成都铁路局达成线K137+000--K137+400处,遂宁工务段组织职工进行旧轨收运临时堆码,作业人员邹××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6条“换装或搬运钢轨、混凝土枕、辙叉等笨重轨料……必须在坑洼不平或在线路上行走时,应注意踏稳踩牢"的规定,一脚踩空,摔人线路侧沟内导致重伤。

6.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8月23日,哈尔滨铁路局滨洲上行线K391+622处,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副工长郭四新(男,42岁)进行工作量调查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车辆运行情况,盲目穿越线路,导致被81709次列车撞上身亡。

7.南昌铁路局永安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8月29日,南昌铁路局鹰厦线K356+000处,永安工务段施工队劳务工张朝云在横越线路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车辆运行情况,盲目穿越线路,被K197次列车碰撞身亡。

8.中铁十二局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1月14日兰州铁路局陇海下行线K1471+570(苟家庄桥)处,定西工务段组织更换桥梁步行板作业时,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未按设计施工,该桥步行板托架角钢焊接质量严重不良,作业地点K1471.+570处步行板托架脱落,造成定西工务段两名职工坠落桥下,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9.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2月1日,上海铁路局京沪线南京东站内上行线K1164+350处,南京桥工段轨道车司机杨斌在前往南京东上行场信号楼联系卸轨枕作业途中,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弟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执行认真嘹望,穿越线路时被通过的T776次客车撞击身亡。

10.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2月2日,青藏铁路公司兰青下行线K112+240处,西宁工务段防护员姚铁成在徒步检查设备期间,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及第3.2.3条“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人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的规定,下道避车时站在两线间,在未确认下行是否有车通过的情况下,盲目上道穿越下行线,被通过的T207次客车撞击身亡。

11.上海铁路局上海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2月16日,上海铁路局沪昆下行K56+500~K61+000处,上海工务段职工曹建中(男,45岁)在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施工期间,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忽视邻线来车,躲避列车时身体侵入限界,被上行通过的K528次旅客列车侧面擦上后身亡。

12.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8年12月8日,哈尔滨铁路局绥佳线K322+806处,佳木斯工务段线路工季守成(男,43岁)在进行维修天窗外钢轨接头打磨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车辆运行情况,盲目穿越线路,被通过的27006次列车碾轧致死。



三、2009年一般B类事故



2009年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害事故16件,死亡12人,重伤4人,轻伤4人。

1、济南铁路局聊城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年3月7日,济南铁路局京九上行线K489+640,~K489+900混凝土枕有砟桥上,聊城工务段组织桥面破底清筛施工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1O条“在桥梁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特别是在整孔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的规定及《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第3.3.1条“钢结构应具有要求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运营中根据钢结构形式,加强对各部联结节点、杆件、柳钉、销栓、焊缝的检查养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规定,人行道上堆载过多、与梁体焊连的人行道托架焊缝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K489+640~K489+680单侧人行道突然垮塌,1名劳务工坠桥身亡。

2.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3月18日,哈尔滨铁路局滨绥线尚志站6号道岔处,哈尔滨工务段线路工翟金龙(男,43岁)在进行道岔除雪作业下道避车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3条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的有关规定,避车位置距离线路较近,造成车列通过时的气流对其产生冲击,加之地面积存的冰雪较滑,不慎摔倒,头部右侧撞在6号道岔电务转辙机混凝土基座边棱上,造成右脑侧一条约25mm长的伤口,经抢救无效死亡。

3.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4月27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兰新上行线11671+200处,乌鲁木齐工务机械段大机维修作业后大机连挂返回过程中,DG08与WD04连挂车组本务机车司机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4.4条“驾驶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嘹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规定,未认真嘹望行车,导致与紧急制动停车在K1671+200处的DG05与DG09连挂车组追尾相撞,造成司乘人员一人死亡、三人轻伤。

4.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6月4日,青藏铁路公司青藏上行线K265+050处,西宁工务段巡道工张小刚(男,40岁)巡查线路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办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及《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安监(2000]12号)第二十五条‘‘线路巡检单独作业人员应准确掌握巡道检查区段列车运行时间,严格执行回头嘹望制度。本线来车时必须按规定距离下道,邻线来车本线也应下道,在安全地点接车,,的规定,未认真执行嘹望制度,当巡查至青藏线上行线K265+050友卜时.被反方向运行的88115次货物列车碰撞造成当场死亡。

5.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6月12日,济南铁路局胶济客专下行线K160+070处,淄博工务段班长曹志涛担任钢轨打磨作业负责人,因提前上道准备进行钢轨打磨作业,被开来的D61次列车撞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6.昆明铁路局昆明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7月16日,昆明铁路局南昆线K589+341处,昆明工务段巡道工王××巡线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有关规定,未及时下道避车,被10895次货物列车刮碰,导致左小腿开放性骨折。

7.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7月20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沪昆线怀化车站39号道岔处,怀化工务段巡道工宋云(男,49岁)进行紧固道岔螺栓小补修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身体侵入限界,被K508次旅客列车从后面挂碰摔倒乡经抢救无效死亡。

8.北京铁路局丰台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7月22日,北京铁路局京原线东城寺隧道K50+710处,丰台工务段职工贾子海巡道作业中,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3条关于本线来车下道距离的有关规定,在有列车开来的情况下,未提前到隧道避车洞内避车,违章抢行,被列车刮碰死亡。

9.上海铁路局上海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7月30日f,上海铁路局沪昆线上行线K67+932处,上海工务段车间副主任祝连富配合上海客专维修基地大机捣固施工过程中,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在嘹望条件不良的曲线地段走行,侵入限界,来车时避车不及,被上行通过的K528次列车碰撞身亡。

10.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8月4日,成都铁路局沪昆线狮子口隧道内K2304+665处,六盘水工务段巡道工李上权巡道作业中,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未及时下道避车,导致被通过的K853次列车碰撞当场死亡。

11.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8月29日,成都铁路局沪昆下行线K1930+100~K1930+500处,成都工务机械段进行封锁点内单根抽换轨枕作业,劳务工宴××、李××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的规定,行走在下行线外侧枕木头,导致二人被反向运行的57020次路用列车撞伤,宴××颈6~7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双侧肩胛骨骨折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李××胸11--1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及头皮损伤。

12.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9月3日,哈尔滨铁路局博林线K51.+300处,海拉尔~工务段组织小机群捣固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4.13条‘‘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的规定,捣固机日常保养不彻底,施工作业前设备检查不细,导致作业过程中捣固机夹轨钳子与吊链的连接杆折断后,弹到距离捣固机1.5m处线路工杨×(男,26岁)的右眼上,造成重伤。

13.成都铁路局遂宁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9月30日,成都铁路局黄井联络线K140+100处,遂宁工务段进行整理道床作业,线路工邓超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4条“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上"的规定,面对道心坐在运行方向右侧钢轨上埋头呈睡觉姿势,被运行至此的K9364次列车碰撞致死。

14.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10月20日,上海铁路局京沪下行线K1143+200~Kl143+280处,南京桥工段组织单根抽换失效轨枕作业,职工吴海龙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列车临近时又未听从防护员指挥,未能及时下道避车,导致职工吴海龙由于身体侵限,被D3017次列车撞击死亡。

l5.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11月13日,南昌铁路局沪昆线分宜车站,南昌工务段轨道车副司机余××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盲目抢越线路,被通过的D106次列车的气流冲击,人撞击站台上的钢管铁护栏杆摔倒,造成重伤。

16·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09年11月25日,济南铁路局京沪上行线K501+565处,济南工务段配合济南工务机械段大机维修作业,线路工罗朝平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携带便携式直捣器行至京沪上行线K501+565处从线路右侧跨越线路时,未认真嘹望确认车辆,被通过的K174次列车碰撞导致死亡。



四、2010年一般B类事故



2010年,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害事故10件,死亡10人。、

1·南昌铁路局鹰潭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1月19日,南昌铁路局沪昆线河下站,鹰潭工务机械段长轨车运转车长郑铁平,在横越河下站I道时(对应沪昆线里程K913+570),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El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列车运行情况,盲目穿越线路,被通过的K787次旅客歹f』车碰撞身亡。

2.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2月26日,南昌铁路局沪昆线童家车站2号道岔(对应沪昆线里程K653+452),南昌工务段劳务工许贵中在进行道岔养护作业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3条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的有关规定,在工地防护已通知下道避车的情况,未及时下道,被L8801次旅客列车碰撞身亡。

3.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4月13日,郑州铁路局陇海上行线K900+600处,洛阳工务段职工李帅进人封闭网内,前往作业地点,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的规定,背向列车行走道心,被经过列车碰撞死亡。

4.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6月1日,武汉铁路局汉阳站104号道岔处,武汉桥工段进行晃车整治作业,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6条“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的规定,在驻

站防护员脱离岗位,现场防护员站位不正确,影响嘹望的情况下,班长刘军红未嘹望确认是否有车开来,盲目上道检查线路,被K226次客车碰撞死亡。

5.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墁一般B类事故。

2010年6月2日,济南铁路局京沪下/仟线K471+671处,济南工务段现场防护员潘杰,横越哀沪下行线路,准备去济南西站三场306号道岔处进行畸护作业途中,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着、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

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确以车辆,被通过的D195次动车碰撞死亡。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工务大修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6月4日,广纵铁路(集团)公司京广上行线K1366+499处,广州I务大修段职工莫天斌(男,48岁)作业时,因违反《铁各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宅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J4,X'',严禁来车时抢毽"的规定,下道避车不及时,被通过的K436次列车碰童致死。

7.南昌铁路局赣州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7月22日,南昌铁路局京九上亍线沙村至营盘上电站二号隧道内(K1738+450),赣州工务段实习生孔俊交接班后沿上行线行走,因违反《铁导工务安全规则》第3.2.2

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萑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问,应面迎列车方向”的规定,被通过的89178次货物列车碰撞身亡。

8.兰州铁路局银川工务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7月28日,兰州铁路局包兰线石嘴山站内,银川工务段巡道工马建明补修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线桥设备情况、歹非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未确认来车,盲目上线作业,被调车车列撞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9.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肇庆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0年11月11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茂线Kl14+916西江特大桥,肇庆工务段副工长林绍华(男,42岁)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5条“使用脚手架必须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的规定,作业过程中脚手架平台的两根平行横杆突然折断,坠人西江死亡。

10.南昌铁路局龙岩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2010年12月8日,南昌铁路局鹰厦线漳平站28号道岔处,龙岩工务段线路工周建徽在进行道岔标志刷新作业时,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下道避车不及时被调车机车碰撞致死。



五、2011年一般B类事故



2011年,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害事故12件,死亡8、人,N./I~4人,轻伤3人。

1.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1月13日,兰州铁路局兰新上行线K66+940处,兰州西工务段现场防护员陈××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5条“现场防护员应加强警戒、注意嘹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的规定,在T54次旅客列车接近作业地点时,未及时发现列车并通知正在作业的工长许韶华下道避车;同时工长许韶华,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8条“在线路允许速度秒?max>120k∥h区段进行设备检查时,应避开速度大于120k∥h的列车;无法避开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保持每3min联系一次。在长大桥梁、隧道及嘹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的规定,在嘹望条件不良的曲线地段作业时,既未避开速度大于120km/h的列车运行时段,在上道作业时,也未对本线来车情况进行确认,盲目上线作业,导致工长许韶华被通过的T54次列车碰撞致死。

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娄底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1月30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沪昆上行线K1358+680处,娄底工务段巡道工彭福祥(男,48岁)当班巡查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及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盲目从本线转到下行线避让19002次货物列车,被下行通过的L903次列车撞上头部当场死亡。

3.南宁铁路局桂林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3月7日,南宁铁路局湘桂线桂林北站Ⅱ场,桂林工务段工长刘次福(男,41岁)横越驼峰加速区线路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认真嘹望车辆运行情况,盲目穿越线

路,被溜放的车辆碾压致死。

4.西安铁路局西安工务机械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3月24日,西安铁路局陇海上行线K1007+268处,西安工务机械段劳务工彭德平横越线路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穿越线路,且不认真嘹望,被通过的K1298次列车撞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5.北京铁路局衡水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3月30日,北京铁路局京九线衡水站Ⅱ场,衡水工务段班长张××在6道(京九下行正线)与7道线间行走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及第3.2.2条“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在6道(京九下行线K269+552处)为躲避6道通过的X217次列车,进入7道道心,被顶送作业的调车车列撞倒在道心,轧断左脚导致重伤。

6.北京铁路局天津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4月18日,北京铁路局京沪上行线K201+697处,天津工务段线路工季树亭上线检查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8条“凡上道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设现场防护员”的规定及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在没有现场防护员,又未确认列车运行的情况下,擅自违章上道检查,被晚点通过的D62次列车撞上死亡。

7.南宁铁路局南宁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5月15日,南宁铁路局湘桂线南宁南编组场28道,南宁工务段劳务工颜朝芬、袁××绕行编组场平过道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4条“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

车”的规定,未按规定绕行,被正在进行作业的调车车列撞上,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8.成都铁路局绵阳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2011年5月18日,成都铁路局广岳线K10+890处,绵阳工务段什邡工区在组织职工换轨作业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1条“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人力操作时,应统一指挥,动作一致”的规定,在进行翻动钢轨作业时撬轨动作不统一,用力不均匀,造成钢轨突然横向弹起,将职工黄×、谢××打伤,导致黄×右脚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下段骨折,谢××右足第一跖骨骨折,右后脑皮裂伤。

9.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5月23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京广线株洲北三场牵7线365号道岔处,株洲(原)工务段职工彭XX(男,51岁)下班途中,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关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式,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及第3.2.2条“步行上F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的规定,下道不及时,身体右侧侵入限界,被调车机撞上导致重伤。

10.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5月30日,兰州铁路局兰新线永登站13号道岔处,兰州西工务段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6条“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设现场防护员”的规定,在未设置现场专职防护人员的情况下,安排职职工上线进行维修天窗作业前的准备;职工张随来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的规定,下道避车不及时,被运行至此的83989次货物列车碰撞致死。

11.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6月8日,哈尔滨铁路局潮乌线K42+120处,海拉尔工务段线路工周××(男,46岁)、郎××(男,45岁)乘坐轻型轨道车,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4.4条“轨道平板车的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的规定,在轨道车司机因防止撞人紧急制动停车时,没有坐稳扶牢,导致摔落,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1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1年7月4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京广线衡阳北到达场,衡阳工务段工长罗端华(男,43岁)步行上班至衡阳北到达场119号~125号道岔处,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在通过道口时未认真嘹望确认车辆,被该场7道推峰的31058次调车车列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2012年一般B类事故



2012年1~8月全路工务系统共发生一般B类作业伤

害事故4件,死亡2人,重伤2人。

1.武汉铁路局襄阳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2年3月22日,武汉铁路局襄渝线十堰站3道,襄阳工务段干事郑××(男,33岁)在跨越3道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2条“通过桥梁、道I:I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未确认列车,盲目跨越股道,加之雨天路滑,滑倒在地,导致被调车推进作业的车辆碾轧左腿,造成重伤。

2.太原铁路局太原南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2年4月17日,太原铁路局石太下行线K161+655处,太原南工务段职工李继军(男,39岁)在进行补修作业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5条“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的规定,同时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附件1第一项第8条“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及第一项第23条“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应在工务维修天窗内作业”的规定,在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防护员的情况下,使用内燃机动扳手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轨下胶垫撤换整正作业,因下道不及时,被TD12541次货物列车撞成重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3.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2年5月28日,南宁铁路局湘桂线柳南峰下第二缓行器Ⅲ、IV线束间,柳州工务段钢轨焊接工苏××(男,54岁)在切割失效拉杆作业时,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

三章第3.2.3条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的有关规定,下道避车站立位置不当、身体侵限,被溜放下峰车辆刮碰跌倒,导致重伤。

4.北京铁路局衡水工务段一般B类事故。

2012年7月2日,北京铁路局京九上行线K246+870处,衡水工务段线路工伊鹏程进行整理道床外观作业,因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及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的规定,在京九上行怼45+870处外侧路肩上避让上行XD82158次列车通过后,没有确认下行有无来车,未与现场防护员进行呼唤应答,匆忙上道,侵入下行线,被下行通过的CD10153次列车刮碰,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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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王瑞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