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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16-04-12 | 阅:  转:  |  分享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经营作和临时参经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
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
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
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
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
嚏、咳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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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cxly261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