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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型商场、超市)
2016-04-19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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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

??一、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食品管理人员应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进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二、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工作。凡疑患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油,不准吸烟、穿拖鞋,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五、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销售场所内吸烟,工作前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

???二、环境卫生的管理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区域的清洁卫生负有直接责任。营业员必须随时检查货柜、货架及地面清洁,在每日开门营业前、晚上营业结束后必须清洁。六、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经营食品时不得清扫地面。七、按照国家规定须配有冷藏设施,对于储存食品的冰柜等容器必须定期清理,做到冷凝管霜薄、无结冰现象,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保证冰箱、冰柜等无异味;八、食品应当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随时检查、清扫,肉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期,以防止商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



三、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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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以上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资料至少保存2年。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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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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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基本情况,为划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本资料。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四、在商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帐的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商索取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管。

六、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和发票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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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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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仓储、保管、上柜等过程管理,保证上柜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知识学习,明确食品经营责任,掌握必要的食品辨别技巧。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及仓储保管状况,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五、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场等,可配备必要检验设施设备,重点对裸装、散装等食品开展自检,提高对上柜销售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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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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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三、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买者索要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五、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反映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国家相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者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假冒伪劣食品,应当依法承担退换或赔偿等民事责任,不得推诿。???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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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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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撤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以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一、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外,要人不离车。运输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二、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入库登记要与食品名称、批号相符,并注意不收、不存腐败变质、霉变、有异味、不洁的食品。

三、贮存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按入库的先后顺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四、存放食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以及其他昆虫,不得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食品贮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清理有质量隐患征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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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食品协议准入制度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

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业主(以下简称市场业主),应对进场食品逐步实施“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二、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等生鲜食品,根据管理需要和经营条件,逐步扩大协议准入的食品范围。

二、市场业主应当与提供协议准入食品的生产企业、定点屠宰场、种养殖基地等供货者签定《食品进场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协议准入食品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责任等内容,保证供货渠道畅通和食品质量稳定安全。

四、市场业主应通过自备检验检疫设备或委托检验机构,加强对协议准入食品的检验把关,对达不到协议准入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供货者,及时解除准入协议,停止进货。

五、市场业主应加强场内食品经营户经营准入食品的管理,督促其购进协议准入食品,不得私自对外采购进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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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应当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并依法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应当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应当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四、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五、应当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六、应当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七、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八、应当配合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九、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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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长江路食药...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