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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单还有效吗
2016-05-14 | 阅:  转:  |  分享 
  
离婚后,保单还有效吗今天给各位带来《离婚后,保单还有效吗》。写此文的念想是前两天有一南京客户聊到了这个话题。由于涉及比较专业领域,而且是在
保险实际处理中才会遇到的事,因这样的案例在整个圈子里都很少遇到,所以没有实际可参考案例,唯有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法务老师。?在此
要特别感谢—前辈.澎祺姐—公司法务张老师问题是这样的:太太给老公投保一份含身故责任的保险(如重疾险(含身故责任)、寿险、意外险)
,受益人是太太。假如以后俩人离婚了,那之前投保的保险还有效吗?如果离婚后,老公出险(身故),那前任配偶是否还能领理赔金?首先,里
面有一个是可以确定的:保单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正常承保后,只要后面的续费缴费正常,保单会一直有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解释:人身保
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里面并未要求合同整个存续期间都要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在投保
时双方是合法夫妻,那么整份保单始终是有效的(合同终止或退保除外)问题二离婚后,假如先生出险了,前任配偶还能领理赔金吗?这里面涉及到
几个不同的方面,需逐一解释、来看看《保险法》如当事人(被保险人的子女、父母、现任配偶)对保险合同无异议的话,可按原约定受益人处理如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存在争议时,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司法解释第九条第1项】在投保时,受益人只写了“法定”或者“法定继承
”人,会以《继承法》进行处理。解读及建议:此种做法在出现身故理赔时是最麻烦也是手续最繁琐的。因法定继承人一旦涉及多人时,需要把所有
合法继承人聚集在一起,出示关系证明,再确定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法务规定。时效长,手续繁琐,很容易产生利益纠纷。所以在填写受益人的时候最
好能明确“姓名、身份关系、分配比例”,以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司法解释第九条第2项】在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例如先
生为自己投保)。受益人只写“太太”字样。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将赔给被保险人当时确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即现任配偶)例:如隔壁老王自己给
自己买了份寿险,受益人只写了“太太”二字。后来二婚,发生保险事故(挂了),那理赔款是赔给现任的太太。B.在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不是同一人”时(如夫妻间相互投保)。当发生保险事故,将赔给当初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如双方已经离婚,且当事人(子女、父母、现任配偶
)不同意原配偶申请理赔金时按以下处理。【司法解释第九条第3项】保险事故发生在离婚后,属于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则受益人身份不再成立,不
能作为受益人申请理赔。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例:太太给先生买了一份寿险,后来离婚了。先生重新二婚,当先生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前任太太
想去申请理赔时,是申请不了的。这个时候身份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丧失受益人理赔权利。【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部分内容在业内引起了很大争议
,这一条便是其中之一。之前业内普遍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受益人也是如此,不会因为将来保险利益的消
失而不复存在。这样的看法也与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精神相符:《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在第二项中,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投保时,约定的受益人是配偶,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也是原配偶申请理赔金。在第三项中投保时约定了
身份与姓名,更加容易确定受益人,但因为身份关系的变化反而不能是原配偶获得理赔金,让人费解。在保险实务中,填写投保单时,如果指定受
益人,需要填写完整资料:姓名、证件号、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受益顺序及份额,缺一不可。符合上述第三项的要求【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
关系】。这一项仅适用于受益人是被保险人配偶的情况(因为姻亲关系会随着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血亲关系不会随着婚姻而变化,如果指定的受益人
是子女或父母,就不存在此问题)◆保险合同作为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会涉及保单分割的问题。投保人如果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但被保险人
还希望拥有保障,被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人物变更,变更投保人为自己,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时指定孩子为受
益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如保单具有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姓名、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知会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声明:以上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再次感谢——前辈.澎祺姐——公司法务部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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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谭省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