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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功能简介
2016-05-16 | 阅:  转:  |  分享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业务简介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大事记????■2005年2月,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同年3月获省政府同意;????■2005年7月,编制完成《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可行性报告》;????■2005年8月,拱北海关正式向海关总署呈递中山市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项目申请;????■2007年6月,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金1.38亿元;????■2007年7月,项目取得《中山市建设项目投资核准证》,市发改局正式予以立项;????■2008年12月26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正式获批建设;????■2009年1月8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正式开工建设;????■2009年11月11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通过预验收;????■2009年12月29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通过国家验收。



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通道



陆路------水路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陆路)-----国内临近的大外贸港口或中山外贸港口----(水



路)----香港,澳门或境外



陆路----水路----水路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陆路)----中山外贸港口----(水路)----国内临近的大外贸港口----(水路)----境外



陆路----空运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陆路)----国内临近地区的国际机场----(空运)----境外



陆路----陆路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陆路)香港或澳门



部分政策优势



中山代保税物流中心是珠三角西岸唯一一个经海关部署等四部门联合批准建设的保税物流中心,具有“境内关外”的特许政策优势: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国内销售视同进口,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海关对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税

?????????物流中心内企业可对所存储的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帖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海关对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货物采取便捷的监管方式

o???????对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o???????货物进出物流中心,可根据需要并经海关批准,分批进出、集中报关

?????????物流中心内货物销往境外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出口关税

?????????外汇政策优势

o???????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中心内企业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o???????国内企业从物流中心进口货物,可以向中心内企业付汇,也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向物流中心内进出口货物的,国内企业可以向物流中心内企业收汇,也可以从境外收汇

?????????其他税收优惠

o???????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中心内简单加工的货物,凡直接出口或销售给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o???????对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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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区位优势



海(河):临近中山港、小榄港、香港港口、深圳港口和广州港口,其中距中山港仅15分钟车程。

陆:临近中间高速、京珠高速、拟规划建设的中深通道等,距京珠高速民众出口仅1公里,并与中番公路等省市干线网络相连。

空:90公里半径范围内有广州、深圳、珠海、香港和澳门5大国际机场,在一个半小时车程内均可到达。

作用与意义

?????????通过采用VMI、JIT、DC等经营模式,支持生产型企业实现零库存,帮助企业减低物流成本。

?????????可有效解决“境外一日游”问题,解决深加工结转无法退税问题,在减低企业运输及成本的状态下,完成境内企业间进料或来料结转、加工结转手册核销以及料件拆借等业务。

?????????利用中心提前退税政策优势,可成为国内企业、供应商或分销商商品交易、库存中心,减低他们退税资金压力,并缩短出口收汇时间,减低收汇风险。

?????????利用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口保税及一般情况下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政策优势,国外供应商(或国内采购商、企业)可将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他产品从境外运入物流中心保税仓储,根据国内需要,再分批报关进口,减轻有关税金保证金等资金占用压力。

?????????分送集报、“区港联动”的便捷通关模式,可提高企业物流运作效率,减低货物报关及通关成本。

?????????可以把不同产地、不同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口至物流中心退税后保税仓储,再根据情况拼装成不同的集装箱后运往世界各地,大大减低运输成本。

?????????灵活的外汇政策,可有效解决三方及多方贸易收付汇等问题。

利用中国人力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以及保税物流中心特许政策优势,可将境外国际物流中心的分拣、包装、贴码甚至仓储、配送等业务转移到物流中心内,开展国际采购、分销与运送,既贴近中国庞大的市场又减低操作成本。



投资股东有关情况

?物流中心由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与管理,其有两个股东:

?????(一)中山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占股份55%,由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中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60:40的投资比例组建而成,前者为中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主要承担被授权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任务,后者是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投资及经营管理港口口岸、航运船舶、国际货代、物流园、陆路集装箱运输等项目。

?????(二)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占股份45%,为中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主要从事被授权的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和处置业务,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一期工程预计于2009年底竣工并申请验收,2010年初正式投产运营。?



2009年元旦前夕,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

17个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宜昌保税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164号令) ???????日期:2009-7-13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保税港区内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和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一)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三)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四)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四章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三)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对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办法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出口入中心

集报入中心



进口出中心

集报出中心



出中心出境



进境入中心



区间转让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



保税仓储



简单加工等增值服务



中心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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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雪树55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