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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的本质
2016-06-08 | 阅:  转:  |  分享 
  
交易费用与商业物流的本质分析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Sc

pO’’

SA

O

px’

D







Q

其中曲线Sc是原价格曲线SA与商业的交易费用曲线X相加所得,SB-D-SC为最终商品的定价空间。只要在这个范围内的任一价格,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价格均衡点由O移至O’。需求量也随之减少。在商业存在的情况下,交易费用下降,新的均衡点变为O’’。相比起O’,对消费者而言不仅价格降低,而且需求量也上升。更甚者,在一维分析中没有显示出来的是,对生产者而言不仅销量增加而且收购价上升。致使社会福利增加了SB-O’-O’’-SC的部分。然而,在这种完全竞争状态下,均衡点O’’处于定价空间SB-SC的下限SC上,也就是说商人无利可图。

看到这里许多人就突然看不懂了,一个行业怎么会零利润呢,而且还是均衡状态?这种推导是成立的,因为这正是又商业的本质矛盾所确定的。对生产型行业来说,除非产品出现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状况,不然是不会出现零利润甚至是亏损的。因为他们的产品有价值。用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说是生产者的劳动凝结在了产品之上。按效用学派的理论说是他们生产的产品对人们有效用。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都高于成本。而高出的部分,正是生产者们劳动的价值所在。但正如上文所述,商业不同于生产性行业。它的效用(使用价值)与它的利润是矛盾着的。它减少交易费用,但并不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没给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效用——效用让产品价格高于成本。消费者对其也没有直接的需求。因此不存在在SC曲线之上的商业供给曲线SC’使之一定获利。

以上分析,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商家和消费者只能接受市场均衡价格p,此时对消费者最有利,但商家却无利可图。因此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现实中商业的提供者总是少于完全竞争所需求的数量,因为只有在垄断至少是不完全竞争的状态下,商家才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不是只被动接受零利润的均衡状态。

这或许能解释为什么沃尔玛等零售巨头会昂首与众多中小同行的尸体之上,为什么报亭士多之类的商家附近很难再找到另一家。哪怕是看似商家数量众多的服装市场,在不同的店铺找到同一款衣服也是不容易的事——垄断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因为商业的性质决定了商家只有在掌握了相对垄断地位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一定的定价能力从而实现赢利。

商业至少要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有利润空间。其“市价”视乎竞争的激烈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与商家的各自数量与相对规模。此时,买卖已不是消费者与生产者的直接博弈了,即D与SA。博弈的当事人变成了消费者与商人,即D与SC的较量。当队中价格(px)与数量(qx)定下来后,((px,qx)∈O’—O’’)才会通过数量投射到SA上(px’)。

进一步分析在完全垄断状态下定价的问题。此时,商家将能完全掌握数量与价格,当然(px,qx)仍属于D。商家利润最大公式为Rmax=px·qx-qx·px’。在此要考虑的因素有三:D的弹性、SA的弹性以及商业的规模经济状况。



销售,商业另一重要职能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商业资本家是为生产资本家服务的。商业利润是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工业资本家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利润分给商业资本家,是因为要以此为报酬,让商业为自己代销商品,开拓市场。即让“销售”专业化分工出去。



P1

P2









Q1Q2

如图,在没有商业之前,企业产品自产自销,价格为P1,销量为Q1。收入为P1·Q1。若企业将一部分产品价值作为商业的报酬(P1-P2),让其另Q1增至Q2。若P2·Q2大于P1·Q1,则对双方有利——商业获利为(P1-P2)Q2,否则企业将不会让利拓销。若将所有可能的点(P,Q)连接起来组成一条曲线。其弹性就决定了厂家是否会做出这种让利拓销的决定。

商业这种通过服务于生产者而非消费者达到赢利的行为,笔者将其称为“下渗”。A—A’就是商业通过下渗获得的利润。

B

C

A

A’



这是研究商业的另一种思路,即商业不止是为买家服务,也为卖方服务,这就使得商业的需求模型要更为复杂——消费者、生产者、商人三方势力搅在一起,他们的博弈共同决定了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和数量。



消费者生产者商人

多多多

少少少

三方势力就规模上的可能的组合有8种之多。现在让我们只考虑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可能,从而推向商家将作出的行为。

消费者少,即市场有限,生产者较多。商家更倾向于“下渗”。因为此状态生产者竞争激烈,更愿意让利拓销。

消费者多,生产者少,商家便倾向着手于物流,通过缩减交易成本达到获利,但此时他们在生产者面前的议价能力较弱,消费者却愿意接受商人们的定价。

三方博弈的可能情况不一而足,这里不一一举例说明。



总结:

算上“投机”,从事商品流通的商人有三种赢利方式,其余两种是物流与销售,其中,物流与销售是它的职能。但是这三种之中只有一种是它的本质所在,不是销售,而是物流。

商业不可能只做销售从而避开物流的价值矛盾。因为只有当生产者之间存在竞争之时,他们才会让利拓销。市场的竞争是商业能够执行销售职能的前提。假设社会总需求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不变的话,一种产品销量的增加意味着同类型的其他产品销量的减少;一类商品的需求上升,意味着其他类商品需求的减少。商业的“下渗”可能存在于竞争激烈的行业,而在竞争相对较小的行业却无用武之地。而且,销售的商业实质上并没有给社会带来额外的福利。所以,销售并不是它的本质职能。

商业之所以能够存在,说到底还是因为它通过规模经济克服空间障碍、交易障碍等,减少了以流通成本为主的社会交易费用,使得消费者、生产者、商业提供者三方共赢,进而促进社会分工、区域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给社会带来了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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