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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王卫娜 孙小静
2016-06-14 | 阅:  转:  |  分享 
  
对法制调解和帮扶类节目的思考

------浅析调解和帮扶类节目的发展空间和禁忌

烟台广播电视台王卫娜孙小静

近年来,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发展方式给民众生活所带来的巨大影响逐渐显现。在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和生存压力下,民众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情感、财产纠纷。而法律逐渐完善的同时,政策的漏洞、法律的缺失以及时间金钱成本等诸多原因,导致许多的百姓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在这样的人文背景下,电视媒体调解帮扶类节目应运而生。从而形成了现在电视调解帮扶类节目的新景观。如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北京电视台的《第三调解室》、杭州电视台的《和事佬》、广州电视台的《烦事有得倾》等等。推出后均反响不错,成为老白姓口中朗朗上口的名牌节目。从2011年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虽然电视调解类节目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却迅速成为电视台收视亮点。从普通的电视调解节目,到成为老百姓日常热议与见诸报端的话题,再到受到专业学界、业界的高度关注与研究,这一系列表现,都显示出调解节目的热潮正席卷整个媒体行业。但是,我们从业人员不得不清醒的认识到在这些表面繁荣背后潜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视调解类和帮扶类节目面临的禁忌

(一)隐形采访边界模糊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

在调解节目中,难免会遇到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个人的原因不愿接受采访,包括自己的影像、声音以及个人信息出现在媒体上。但是记者为了使节目好看有看点,常常采取暗访偷拍的方式,把当事人不愿面对大众说的话公布于众,对当事人造成了侵权。而记者却认为采访暗访是作为记者的权利。这种隐形采访虽然真实记录了事件的发生过程,但从道义上来讲毕竟是一种欺骗,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个人的权利意识越发需要得到尊重。对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私人领域等内容,记者要千万注意不能疏忽。一旦不小心涉及到这方面内容就因祸上身。而隐形采访常常适用于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相对于适合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曝光题材。而调解帮扶类节目多数是邻里纠纷、夫妻纠纷、赡养纠纷、财产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或多或少地涉及当事人的一些个人隐私。凡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无论多精彩,后期加工时一律删除,否者引火上身。

(二)职能越位凌驾法律之上

媒体不具有法律职能,无法判决,只能是一个事件的记录者和亲历者。在调解和帮扶中,记者不能为给当事人解决问题而越位干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甚至影响法律的裁决。面对不公平和黑暗的社会现象,记者可以用镜头揭露现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不是手中有摄像机就可以任意左右事情进展和结果。像拖欠农民工工资、伤残保险赔付、楼上房屋漏水、购房定金、劳动伤残赔偿等节目中,尽管有时事实清楚确凿,当事人令人同情,但是记者也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问题。

(三)帮扶有度不能违法

做帮扶节目时,当事人的遭遇与处境常常让人心生怜悯同情之心。在帮其克服困难得时候,记者也要依法帮其解决困难。不能因帮扶而违反法规。笔者在2015年6月就遇到一对母女痛哭流涕地来电视台求助我们栏目帮助。这个单身离异的年轻女子3岁的女儿得了白血病,家里困难实在拿不出钱来继续为孩子治病,希望通过我们的报道,请求社会好心人的援助。我在亲临了解了事实真相后,确实也很惋惜孩子的遭遇,随后做了一期《爱心救助小雅涵》的节目,并在自己的微信中发布了孩子的事情和孩子母亲的银行账号。短短几天孩子母亲就收到了三十多万元救助款。事后我才知道这种帮助虽是好心但是行为违法。最近国家慈善法草案也明确规定慈善募捐必须由慈善组织发起,个人是没有资格组织募捐的。作为帮扶类节目也不能在节目中公布受捐者的银行账号等信息。通过这件事我感到,做帮扶节目一定要有度,不能因感情因素而失去对事情的正确判断。

(四)真实性存疑降低公信力

有些电视调解类节目中的当事人在讲述自己经历时,或被节目打上马赛克,或躲在屏风后以剪影效果出现,这种标榜真实的“技术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观众视作“作假的包装”,不惜以牺牲部分真实性来增加节目的冲突性和戏剧性,这似乎成为该类节目舍本逐末的追求误区。有些节目制作者按照编剧和自己的理解对事情进行舞台化的表演,这也是对事件真实性的一种弱化甚至扭曲,从而影响整个节目的公信力。



二.电视调解类和帮扶类节目扩充空间巨大

(一)增强法律点的贴近性与多样性

电视调解类节目以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感、经济纠纷为题材,由当事人讲述其面临的问题和困惑,把问题摆在调解员、专家、主持人和观众面前,由当事人出面或通过演员模拟演绎,让大家评判是非对错,找到矛盾的源头,最终化解矛盾。该类型节目具有贴近性和教育性,大受观众欢迎。通过看别人的故事,增长观众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引导、教育的社会功能是调解类节目的主要方向。媒体毕竟不是行政职能部门,如果仅仅局限为当事人办事情解难题,就会使节目视角越来越窄陷入死胡同。也弱化了媒体担当的教育影响受众功能。在调解帮扶中,应该分析事情的原因,挖掘背后的故事,在节目进程把法律法规渗透到其中,使观众从中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信息和知识。

(二)增强节目的法律效力

媒体调解虽然不是法律调解的职能部门,但是《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人民调解的合同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想要加强电视调解的法律效力,也应顺应这种调解结果的协议性,甚至可以在节目中安排签订书面协议的环节,使调解过程除了具备可视性外,更能增强电视调解的公信力和实际作用。2014年8月烟台电视台《德与法》栏目播出了一对夫妻俩因琐事闹离婚的事件。经记者了解得知丈夫脾气大常因小事动手打骂妻子,妻子生气提出离婚。我们的调解员在深入调解后发现夫妻俩感情不错,只是缺少沟通。经过劝解俩人和好并在律师事先拟好防止以后动手打人的合同上签了字。杜绝了事情的恶性发展。这期节目的播出也提升了媒体调解在观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三)客观报道内容

客观地呈现事实是新闻媒介最基本的原则,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坚守。客观报道意味着节目组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偏不倚,不掺杂主观因素,没有故意歪曲。一般调解类节目都少不了前期实地拍摄、与当事人交流、现场互动等环节。这些环节中充满情感交织带来的感动、悲伤、无奈或愤怒,此时记者应尽可能减少介入,保持现场环境的原生态,注重捕捉现场关键细节。秉持公正立场,以公众的话语平台之基本立场去做事,才能赢得受众的信赖和尊重。

(四)体现人文关怀

人文精神的实质,就是“通过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确立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精神”,主要表现为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关注人的生存和权益,把对人性的根本精神作为最终要义。节目的人文关怀意识是现场当事人和屏幕前受众对节目评价的基本元素。为了赚取收视率吸引眼球,节目过多展示负面信息,甚至为了制造节目高潮人为的”有意挑拨”双方矛盾,使双方矛盾冲突加剧。或者过度渲染悲情,以夸张情节甚至狗血剧情博取收视率的做法都不足为取。在调解节目中,像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或者是遗产、赡养纠纷,这些题材中往往丑陋的东西比较多,编导把握不好节目走向就容易使节目的亮点跑偏。挖掘细节,展示人性中美好的正能量。用故事吸引观众,用情感打动观众,用调解影响观众。才能使节目在观众心目中有地位、有影响力。媒体人的职责应担负是发现、挖掘、传播放大正能量,体现媒体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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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田斌qdsdtae...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