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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
2016-06-16 | 阅:  转:  |  分享 
  


书书书

犌犅19298



2014











本标准代替

GB19298



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



号和第



号修改单、

GB17324



200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3



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

为准。

本标准与

GB19298



2003



GB17324



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

4.1~4.2



2016









日起实施。

犌犅19298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

3.1

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

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

3.1.2



3.1.3

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

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

3.1

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

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3.1.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

GB5749

对生活饮用水

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3.1.3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

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的规定。

犌犅19298



2014







感官要求

项目







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检验方法

色度/度

≤510

浑浊度/

NTU≤11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

外来异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

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GB



T5750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的规定。





理化指标





目指



标检验方法

余氯(游离氯)/(

mg







≤0.05

四氯化碳/(

mg







≤0.002

三氯甲烷/(

mg







≤0.02

耗氧量(以

O2

计)/(

mg







≤2.0

溴酸盐/(

mg







≤0.01

挥发性酚



(以苯酚计)/(

mg







≤0.002

氰化物(以

CN



计)



/(

mg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

mg







≤0.3



α

放射性



/(

Bq







≤0.5



β

放射性



/(

Bq







≤1

GB



T5750





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



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的规定。

犌犅19298



2014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



及限量

ncm

检验方法

大肠菌群/(

CFU



mL



500

铜绿假单胞菌/(

CFU



250mL



500

GB4789.3

平板计数法

GB



T8538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其他

4.1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

味”等类似字样。

4.2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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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水清茶香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