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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 阅:  转:  |  分享 
  
营改增前该业务的实际处理

一、税务要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

增值税1000/(1+17%)17%-500/(1+17%)17%=72.64万元

所得税[(1000-500)/(1+17%)-200-50]25%=44.34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72.64+44.34=118.98万元。

企业利得:(1000-500)/(1+17%)-200-50-44.34=13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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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jialing147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