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
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3.2?公共厕所
3.2.1?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线选取。
3.2.2?给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用表3.2.2的指标。
表3.2.2?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座/km2)?
3.2.3?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3.2.4?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3.2.5?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2.6?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3.3?生活垃圾收集点
3.3.1?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3.2?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3.3.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3.5?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3.4?废物箱
3.4.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4.2?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4.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3.5?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3.5.1?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3.5.2?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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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2?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4.2生活垃圾转运站
?4.2.1?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2.2?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2.3?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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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m))/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4.7生活垃圾堆肥厂
4.7.1?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实质生活垃圾堆肥厂。
4.7.2?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4.7.3?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4.8建筑垃圾填埋场
4.8.1?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
4.9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
4.9.1?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堆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
4.9.2?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
4.9.3?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
4.9.4?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车辆清洗站
5.1.1?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并宜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用地宜为1000~3000㎡。
5.1.2?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
1.2km。
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50㎡/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辆/万人。
5.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5.3环境卫生车辆通道
5.3.1?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
,净高不得小于3.5m。
5.3.2?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m×12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m×4m,机动车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m。
5.4洒水车供水器
5.4.1?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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