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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鑫广场商户租赁合同
2016-07-01 | 阅:  转:  |  分享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1租赁商铺的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坐落在(以下简

称该商铺)。

1.2租赁商铺面积

该商铺建筑面积_平方米。乙方在进场装修之前,对该商铺的面积作最终确定,如有出入,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乙方不在进场之前作最终确认,则以上述面积作为向乙方收取租金和费用的依据。

1.3租赁用途

1.3.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_业态,品牌或商号仅限于_,乙方为该品牌或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合法授权经营人。凡因品牌、商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瑕疵问题导致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3.2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的经营活动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1.3.3乙方必须以合法、公平、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

1.3.4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和品牌以外的其他用途和品牌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和品牌的报批手续。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_日止。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2租赁有效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试营业免租期限除外。

2.3自合同签订次日起算,乙方享有_日的装修免租期。并确保在装修免租期内装修完毕。租金起算日:于_年_月__日起开始计租;该租金起算日不等于乙方对外营业日。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中止,则乙方无权享受免租期,甲方有权依据约定租金的价格补收免租期间的租金。

2.4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返还。除甲方书面同意外,该商铺在乙方返还甲方时应恢复原状。

2.5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2.6甲方根据甲方整体商业布局及功能局部改变的需要,有权调整乙方承租商铺位置或增减承租面积,但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服从、配合(相关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3.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收取租金:

3.1.1按固定租金方式收取租金:租金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日_元计付租金,月租金_元(月租金按照每月30.5天计算,年租金按照月租金乘12个月计算)。

3.1.2装修期间(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内)甲方免收乙方租金(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最终未完全履行的除外),但乙方仍需承担因装修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装修管理费、水、电、燃气等其他费用。

3.2支付方式:

3.2.1租金的收取方式为每年一次性收取:乙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方一次性缴付第一年的租金。

3.2.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前30日内向甲方缴付下一年租金。

第四条商铺使用要求和责任

4.1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3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甲方所属的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商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1曰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商铺的影响。

4.4租赁期限内,甲方保留在任何时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甲方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包括屋顶、墙体、天花、中厅、走道、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等的权利,保留调整甲方公共区域布局的权利,但应尽量减小对乙方正常营业的影响。

4.5租赁期限内,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属的该商铺的装修和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4.6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还须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4.7租赁期限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相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4.8乙方如要求在甲方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商铺时自负费用将在甲方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4.9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第三方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物业管理机构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9.1因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择而导致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机构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或损失。

4.9.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甲方物业管理机构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或损失。

4.9.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甲方物业管理机构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或损失。

4.9.4其他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对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或损失。

第五条营业

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装修期内按时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应确保在广场约定正式开始营业之前装修完毕。甲方鼓励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提前开始营业。

5.2 乙方承诺按时完成装修并在广场开始营业当日正式营业,乙方须于开始营业之前或开始营业后的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以不符合开业条件为由拒绝乙方开始营业或要求乙方停止营业:

5.2.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2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2.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

5.2.4商标授权证明复印件(如有)。

5.2.5海关进口关税单(如经营进口商品)。

5.2.6食品卫生许可证(如经营餐饮)。

5.2.7进口食品批文、食品卫生检疫证(如经营进口食品)。

5.2.8专利证书复印件(如经营标有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登记号的商品)》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上述证照资料的办理,但上述乙方的证照资料能否获得批准与甲方无关,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5.3 甲方正常营业时间为每日_。具体以广场正式营业后的要求为准。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停业,不得迟开早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甲方有权对营业时间进行更改,更改后的营业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保持全年(含节假日)正常营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推迟开店或提早闭店,如发生此种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如因特殊原因在营业时间内需暂停或停止营业,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4人员的管理

5.4.1乙方派入到租赁甲方场所的人员包括:导购员、促销员、服务员、业务员及其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派入人员。

5.4.2乙方派入人员属于乙方的员工,与乙方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接受甲方的广场管理,当乙方新派或更换派入的人员时须向甲方备案更换资料,乙方负责将工作人员的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全套手续向甲方备份原件。

5.4.3乙方派入人员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培训费用、福利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若因乙方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拒绝该人员进入甲方广场。

5.4.4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乙方需要与派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养老金等,否则引发的劳动、劳务纠纷及相关的责任最终由乙方全额承担。

5.4.5乙方保证派入人员于上岗前已了解甲方颁布的派入人员的各种管理办法,服从甲方的指导及配合甲方的营业时间,并将其相关人事资料报送甲方管理部门备案。如乙方派入人员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5.5甲方举行整体宣传、促销和庆典活动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6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甲方内的所有其它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甲方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5.7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类似事件的破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观始终处于清洁、安全状态。

5.8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

5.9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5.10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检查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

5.11乙方应在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橱窗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橱窗电路。

5.12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甲方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但纯周期季节性的促销活动经甲方同意者除外。

5.13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者除外。5.14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5.15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滲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液体或气味。

5.16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甲方同意者除外。

5.17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甲方同意者除外。

5.18乙方须自费釆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苍蝇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5.19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甲方同意者除外。

5.20乙方需自行妥善保管货品,并不得占用其承祖商铺以外的公共区域。

5.21不论甲方在甲方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

5.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两名该商铺管理人员或独立商铺的钥匙持有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联系方式等书面资料,并与甲方保持24小时随时可联系状态。

5.23乙方有义务就出售的商品所收取的营业款项向其顾客出具全额发票。

5.24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甲方进行推广活动的安排。甲方从事推广宣传时,乙方同意甲方无偿使用乙方商标、字号、商号以及其他标志、标识等知识产权。

5.25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5.26如因乙方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它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7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5.28甲方可根据项目的规划和经营情况进行商户的调场,乙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5.29甲方出于该商铺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目的,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商铺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5.30承租方与出租方仅是租赁关系,出租方不干涉承租方的合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商誉的维护

6.1为维护甲方商誉及甲方的正常运营,乙方保证在承租商铺经营期间及法律规定的义务,配合甲方及甲方的行政主管部门、顾客进行以下行为,妥善维护甲方商誉:

6.1.1对商品质量、计量等进行抽查,并承担检测费用。因商品质量、计量存在问题引发投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及对消费者的补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1.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修理、更换及退货的规定及甲方售后服务规定。乙方商品的售后服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售后服务站和相关的售后服务人员,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网络。

6.1.3乙方保证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品质、等级、款式、成份、数量及相关内容相符,不作虚假的提示的标示及宣传。乙方制作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真实可信,符合所售产品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乙方广告中有关涉及甲方利益、形象的内容,需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否则构成侵犯甲方的形象、权益。

6.1.4乙方保证所供商品无权利瑕疵。

6.1.5乙方须保证在租赁场所内销售的商品的销售价格(含各类促销活动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其他同类型商场或专卖店的最低售价。

6.1.6乙方按约定销售的各类商品,在甲方经营场地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规范的价格标签,做到商品陈列明码标价,一货一签。打折时必须标出原价、折扣价,不允许虚标原价、折扣价。乙方专柜商品没有按原价交易过的商品,直接标注原价打折而涉嫌价格欺诈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6.1.7乙方保证其经营商品的货量充足。保证在正常经营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均正常经营。

6.2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当保证经营手续的更新,若因乙方证件到期,而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甲方可单方提前终止协议。

6.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或实施其他不妥行为,构成侵害甲方商誉、信誉的行为,乙方同意除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外(包括甲方为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聘请中介机构服务的费用)还按本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商铺返还

7.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或双方约定解除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该商铺。乙方返还该商铺时,应自费使该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之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如果该商铺交还时状况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釆取措施,使得该商铺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2乙方返还该商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须经甲方验收认可。如甲方发现该商铺未按照交付时之状态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返还予甲方的,或者发现乙方还有应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支付一切损失及费用,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3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的10日内,与甲方联系该商铺返还事宜,且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后3日内将该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书面认可的状态,交还甲方。甲方有权保留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的所有权,以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7.4若乙方未能如上述约定及时办理商铺返还手续,且逾期10日,则视乙方已经放弃该商铺内之任何物品(包括装修、设施设备等)的处置权利,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作价等方式处置上述物品。

7.5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将其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各类证书执照予以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工商证明提交甲方备案。

第八条转租、转让

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

8.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若转租该商铺整体或者任何部分,或将该商铺之承租使用权转让予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包括以联营、合伙、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或其他方式实质变更使用权人的均为该商铺转租。

8.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商铺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相关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对变更后的使用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4乙方发生名称变更、收购、重组、合并、清算等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8.5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8.6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6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预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阻挠。

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2乙方在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后不进场装修,逾期超过10日的。

9.3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一项费用累计超过30曰的。

9.4乙方擅自停业累计超过10日,或迟开早收累计超过10次的。

9.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或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予以纠正超过15日的。

9.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损害甲方商誉、信誉、商号、商业标志,在甲方书面通知及时改正纠正,乙方未予以纠正超过5曰的。

9.7乙方因食品质量安全、顾客人身安全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是被执法部门查处。

9.8乙方因消防、环评不达标,或被媒体曝光或是被执法部门查处。

9.9其他归因于乙方,法律法规允许甲方收回该商铺的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如期交付该商铺,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未经许可擅自装修的违约责任: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商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商铺原状并赔偿损失。

10.3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乙方未于书面商铺交付通知所载的商铺交付日期前来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该商铺的商铺交付手续,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逾期进场装修的违约责任:乙方未于商铺交付之日进场装修,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5逾期支付相应费用的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一项费用,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付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15日,甲方有权停止公用事业的供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果合同期限内累计超过三次(以每次超过三天以上计算)不按时交纳租金、物

业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乙方并于接到甲方书面的终止协议通知三天内撤出道具并将场地交还给甲方。

10.6擅自停业或迟开早收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擅自停业或不按甲方规定的正常整体营业时间营业,迟开早收,则每天或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做为违约金。

10.7延迟注销或变更证照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拒绝或延迟将其已注册在该商铺的各类证书执照予以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证明提交甲方备案,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8乙方提供商品(含试用品、赠品等)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甲方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经营活动,终止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9乙方承租商铺期间或双方解约后,乙方经营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或经营期间的宣传、承诺、对顾客违约等行为或活动不妥,影响到甲方声誉、商誉的,无论是否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乙方均向甲方支付不低于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一条豁免条款

11.1双方确认,在下述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租赁期限内,该商铺的水、电、煤气、通讯及其他服务非因甲方原因停止供应!该项目的任何公共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停止运作。

11.3由于乙方的原因对乙方自身或第三方、或者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伤害。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预见,或即使已预见但不可避免,亦无法将其克服,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且导致受影响方在本合同下的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国家紧急情况、大规模流行性疾病、干旱、沙尘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交通灾难、停工或其他形式的劳工行动、恐怖活动、民政或军事部门的要求或规定、或阻碍本合同目的实现的法律上的变化。

12.2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无需就另一方的损失或其他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但不釆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除外。

12.3受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书面通知对方,提供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描述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据,并解释其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原因。

12.4履行义务的恢复。

12.5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不时通知对方任何有关进展,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止、限制或减轻因其暂停本合同履行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并尽力避免、减轻或消除除该等不職力事件酵响。

12.6受个别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合理可能的时间内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

13.1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甲方所属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所補保险赔偿金。

13.2乙方应在商铺交付完成之日前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雇主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装修完成之日止。

13.3乙方应当于开业前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切险及第一者责任险。

13.4乙方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应少于5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13.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支付保险金的凭据。

13.6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甲方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甲方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3.7乙方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四条通知

14.1 以下所列为双方联系的有效方式,包括收件人、电话、传真、地址等。任何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变更下列联系方式的书面通知之前,该方的有效联系方式仍以下列所载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830000

电话:

传真:



乙方: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4.2对于所有通知、其他通信往来,如未当面交付,在递送后即视为送达;如为快递,在投放快递之次日即视为送达;如为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送达。

14.3任何一方均负有就双方合作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及时通知对方的告知义务。

14.4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的,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15.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5.1.1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釆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15.1.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15.2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5.2.1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5.2.2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商铺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15.2.3将尽最大努力及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15.3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5.3.1若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活动、事情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负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5.3.2尽最大努力及釆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维护甲方、甲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信誉受损、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的,概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15.3.3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商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在48小时内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5.3.4遵守甲方为管理该商铺而制订的所有规章制度和要求。

15.3.5乙方撤场后,如有任何购买过乙方销售的产品或享受过乙方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客户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以及与乙方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与甲方产生争议或纠纷,均应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代为承担的或参与处理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处理上述事务支付的花费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参与处理事务人员的误工费、聘请律师、其他中介机构的全部费用。



第一十六条其他条款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同时生效。

16.2本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向商铺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商铺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承担费用。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6.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5甲方授权乌鲁木齐安泰奥斯卡城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营运管理方,乙方完全接受并遵守乌鲁木齐安泰奥斯卡城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各项规约。

16.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6.7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签订合同代表_签订合同代表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二: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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