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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法人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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