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庭应将涉及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初步问题来裁决,除非仲裁庭在征求当事 双方意见后认定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在此情况下, 仲裁庭应将管辖权抗辩和实体问题一并裁决。 4.仲裁庭应在裁决前开庭审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若其在征求当事双方意 见后决定开庭审理是必要或有用的。 仲裁庭将在2015年7月就中国立场文件中涉及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进行开庭审理。 仲裁庭也会考虑涉及其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可受理性的其他问题。在收到中国可能会于6月 16日前对菲律宾补充书面陈述所做的评论后,仲裁庭可以提出进一步问题,要求当事双方在 7月庭审中回答。如仲裁庭在7月庭审后认定部分关于管辖权的反对意见不具有完全初步性 质,这些抗辩可依照《程序规则》第20条第3款留待后续程序中审议决定。 常设仲裁法院会按仲裁庭指示将有关2015年7月庭审的进一步信息发布到其网站上 www.pca-cpa.org。
案件背景资料: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将“与中国就菲律宾在西菲 律宾海的海洋管辖权引起的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 裁案。2013年2月19日,中国向菲律宾提交照会,阐述了“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 主张”,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还给菲律宾。本案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并由加纳 籍法官ThomasA.Mensah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是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Cot,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Soons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常设 仲裁法院担任该案的书记官处。 关于案件的更多信息,包括《程序规则》,请查询常设仲裁法院官方网站www.pca- cpa.org。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成立的政府间组织,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 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常设仲裁法院,电子邮箱bureau@pca-cpa.org
PCA1437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