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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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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2012,No.5TotalNo.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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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史格非.朱广友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第4.10.1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由于标准对“神经功能”和“日常活动能力”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以致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的分歧。并在通过复习有关文献、根据标准编制内在的逻辑性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谈谈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共同讨论。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残;神经功能;日常活动能力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20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2)05—0118—03

1“神经功能障碍”的理解

1.1颅脑损伤所致神经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所致神经功能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神经功能障碍”不仅包括了躯体的运动、感觉

和自主神经的功能障碍,而且包括了高级神经活动的

功能障碍。躯体的运动功能障碍包括:构音障碍、脑神

经功能障碍、肌张力异常、肌力异常、共济运动失调、

不自主运动、姿势和步态异常等;感觉功能障碍包括:

浅感觉、深感觉和复合感觉障碍;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包括:皮肤的色泽、温度、质地、营养及汗液分泌情况

等,毛发和指甲异常,括约肌功能、性功能障碍等。高

级神经活动的功能障碍包括: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

性意识障碍、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紧张

症、思维形式障碍、行为紊乱等)、器质性情感障碍(躁

狂、抑郁)、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器质性神经症样综

合征等。高级神经功能障碍属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

畴,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本文所要讨论的颅脑损伤所致神经功能障碍主

要是指颅脑损伤所致的躯体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

主神经障碍。根据其损伤的部位可分为脑损伤和脑神

经损伤两大类。

对于脑损伤所致的躯体运动和感觉障碍.如肢体

收稿日期:2011-04—23

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作者简介:史格非(1981一),男,法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

床学司法鉴定工作。E—mail:shigf@ssfjd.ca。

通信作者:朱广友(1952一),男,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

从事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mail:zhugy@ssfjd.cn。

·118·

单瘫、偏瘫、失语、感觉缺失、共济运动失调等,在《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以

下简称《道标》)中多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在此不再

赘述。

根据阳建国等[11观点,颅脑损伤所致神经功能障

碍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类是颅骨骨折直接造成神经

断裂,或因牵拉、挫伤造成颅神经的血供受损引起缺

血、缺氧而导致神经功能障碍。一类是合并有创性蛛

网膜下腔出血导致神经功能障碍。这类损伤所导致的

神经功能障碍的类型主要有:(1)嗅神经损伤引起的

嗅觉障碍;(2)动眼神经、滑车神经及外展神经受损所

引起的复视;(3)副神经损伤所引起的伤侧胸锁乳突

肌及斜方肌瘫痪、垂肩;(4)面神经损伤所引起的面部

肌肉瘫痪;(5)听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听觉功能障碍;

(6)脑器质性损伤所致的外伤性迟发性癫痫等。以上

损伤大部分在《道标》中都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如面、

听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迟发性癫痫等。但也有些并

无专门条款规定,如副神经损伤等。

脑损伤后发作性自主神经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

间断性、发作性的易激惹、躁动,多汗、高热、血压升

高、心动过速、呼吸频促、肌张力障碍等.多见于脑外

伤、脑积水、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下丘脑是

自主神经(植物神经和内脏神经)的较高级中枢,与大

脑皮层、脑干、脊髓有广泛的纤维投射,参与自主神经

功能、神经内分泌及情绪反应的调节。有学者认为此

类损伤是由于下丘脑自主神经功能损伤或与皮层、皮

层下、脑干神经核团联系中断;交感、副交感平衡失

调;或是脑干和间脑在失去皮层、皮层下结构控制后

的释放现象[21。以上损伤在《道标》均无专门条款规定,

万方数据

也许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标准制定者并未考虑到此

类问题,但根据《道标》附则5.1规定,也不妨碍对此

类损伤伤残等级的评定。

1.2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神经功能障碍

脊髓损伤依据损伤性质、部位和程度.可以出现

不同程度的躯体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

障碍,如单瘫、偏瘫、截瘫,半身或偏身型感觉缺失等。

此类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在《道标》中多有专门的条

款予以规定。

周围神经损伤包括脊神经根、神经丛及其重要分

支损伤,如上肢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肌皮神经

损伤,下肢坐骨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等。有人

认为,对于周围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道标》并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道标》4.10.1a条所谓

的“神经功能障碍”主要是指周围神经损伤。理由是,

对于肢体骨关节损伤、肌肉肌腱损伤可以依据关节功

能障碍及肢体功能丧失的相关条款予以评定伤残等

级,而唯独没有周围神经致残等级评定的专门性条款。

只是条款中“神经功能障碍”前面有“颅脑、脊髓及周

围神经损伤致”的限定,以致鉴定人在理解上出现了

不同程度的分歧。使得条款的适用出现了宽泛化倾向。

2“日常活动能力"的理解

对于《道标》4.10.1a来说,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只是评定伤残程度的基础(或者称之为前提条

件),而能否构成十级残,则主要依据其日常活动能力

是否轻度受限。问题是“13常活动”的内容是什么?“轻

度受限”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本身并没有具体的

规定.相关文献也没有专门性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

根据标准本身所提到的“13常生活能力”和“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来加以理解。

《道标》对于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的伤残评定共

分为八个等级,一级至六级是以“日常生活能力”是否

能够自理、是否受限以及受限的程度来加以区分。而

七至八级是以“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的程

度来加以区分的。日常生活能力包括:端坐、站立、行

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

项。而13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即日常生活活动能

力,ADL)包括:(1)起居饮食包括穿衣、梳洗、进食、家

务、装脱假肢支具等能力;(2)行动能力包括室内移动、

步行、上下楼、使用及上下轮椅等能力;(3)感官及语

言交流能力包括语言、听觉、视觉功能;(4)大、小便控

制和自理能力;(5)智能和精神适应能力,包括智力、

工作能力、对家庭及社会相处能力等。ADL评定的具

体方案或量表很多,较常用的方法有Barthel指数记

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总第64期)

分法[3],该方法考察的主要指标是:进食、洗澡、修饰

(洗漱、刮脸、梳头)、穿衣(包括系鞋带等)、控制大便、

控制小便、用厕(试净、冲洗、整理衣裤)、床椅转移和

上、下楼梯等共十项。

显然,“日常活动”的范围较之于“13常生活活动”

的范围更为宽泛。“13常活动能力”考察的指标较之于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Barthel指数)也应更为宽泛。笔

者建议,对于“13常活动能力”除了考察Barthel指数

外,可增加:(1)学习能力。指在经验中学习或理解的

能力.获得和保持知识的能力,迅速而又成功地对新

情境作出反应的能力.运用推理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

力等;(2)512作能力。指从事一般工作或原有工作的能

力;(3)家务活动能力;(4)社会适应能力。指人际交往

能力、人际融合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如果这些

能力与伤前比较有明显的削弱。应视为“13常活动能

力轻度受限”。

3标准条款的适用

3.1脑损伤

如上所述.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主要包括肢体

瘫痪、感觉减退或者缺失、语言障碍、共济运动障碍

等,这些功能障碍在《道标》中都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规

定。目前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脑外伤后综合征、自主

神经功能障碍等.这些损伤在标准中均无专门的条款

予以规定,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又较为常见。

脑外伤后综合症是常见的头部外伤后的表现。伤

者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疲乏、睡眠障碍、记忆力下

降、精力及工作能力的下降、心慌、多汗、性功能下降

等。轻者经过适当治疗后可完全康复,重者上述症状

可长时间存在.严重影响伤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由

于缺乏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按照《宣贯材料》的规定,

该损伤的后遗症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但在

实际鉴定中.许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临床诊断脑

外伤后综合症的前提下,参照《道标》4.10.1a条评定为

十级残。笔者认为,严重脑外伤后综合症久治不愈,当

对伤者13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时,可以参照该条款进

行伤残等级鉴定。

如上所述,脑外伤后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当伤者

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时也可参照该条款进行伤残等级

鉴定。

3.2脑神经损伤

如上所述,脑神经损伤所致功能障碍在《道标》中

大多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嗅

神经、三叉神经及副神经损伤等。

在脑外伤病人中伴有嗅神经损伤的为3%~10%,

·119-

万方数据

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2012,No.5TotalNo.64

半数以上的嗅神经损伤都是额部直接暴力所致,嗅神

经嗅丝在穿过筛板处被撕脱,一般多伴有副鼻窦骨

折。另外有1/3病人是由于枕部对冲伤引起额叶底部

挫裂伤所致。嗅神经损伤后表现为:一侧或双侧嗅觉

减退和消失,可伴有脑脊液漏。如果是部分嗅觉障碍,

日后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在恢复过程中可出现异常

幻觉,如闻到异味。对于完全嗅觉丧失,如果在两个月

内仍未恢复的。多难以再恢复。嗅觉功能障碍会严重

影响伤者的家庭及社会相处能力,特别是家务活动能

力,严重影响伤者的生活质量。《宣贯材料》认为,由于

缺乏对嗅觉功能的客观评定方法。故嗅觉功能障碍不

作为评残的依据。但随着嗅觉神经诱发电位诊断技术

的成熟和应用。嗅觉功能障碍的客观评定已经成为可

能。笔者认为,当颅脑外伤确证嗅神经损伤时,也应参

照《道标》4.10.1a评定伤残等级。

颅脑外伤颅底骨折时。骨折线累及颈静脉孔可造

成颈静脉孔段及颅内段副神经挫伤或挤压。一侧副神

经脊髓支的单独损伤或其脊髓核损害时,同侧胸锁乳

突肌及斜方肌瘫痪,并有萎缩。因对侧胸锁乳突肌占

优势,故平静时下颏转向患侧,而在用力时向对侧转

头无力,患侧肩下垂不能耸肩,肩胛骨位置偏斜,以及

其所支配的肌肉萎缩。因肩胛骨移位,使臂丛神经受

到慢性牵拉,使患侧上肢上举和外展受限制。晚期由

于瘢痕刺激可发生痉挛性斜颈畸形。双侧损害时,病

人头颈后仰及前屈无力。笔者认为。单纯的副神经损

伤出现上述症状时,也应该考虑到伤者日常活动能力

会出现轻度受限,可参照该条款予以伤残等级评定。

3.3周围重要神经损伤

上肢或下肢神经根性或神经丛性损伤,致使整个

肢体肌肉瘫痪则可以比照颅脑、脊髓损伤致肢体单瘫

相关专门性条款予以伤残等级评定。常见的问题是周

围重要神经损伤,如神经丛部分性损伤、上肢正常神

·120·

经、尺神经或桡神经损伤、下肢坐骨神经、胫神经、腓

总神经损伤等。当骨关节损伤伴有周围重要神经损伤

或周围神经完全性损伤时,通常情况下鉴定人会根据

骨关节功能和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但当

骨关节损伤伴有神经不完全损伤时,尽管关节运动活

动度受限和关节运动无力,但根据目前通用的方法进

行关节功能和肢体功能计算。当肢体功能丧失尚未达

到标准条款规定的程度时,则不能评定伤残等级。但

实际上,伤者的关节功能已严重受限,与“4肋以上骨

折”或“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相比,前者

对伤者人体功能的影响显然要比后者大的多,而后者

构成十级残,前者则不能,显然不合理。

笔者认为.对于神经根或者神经丛及其重要分支

损伤,如果由于关节肌群肌力减退,关节运动功能严

重下降,伤者的日常活动能力已经严重受限。此种情

形应依据《道标》4.10.1a评定伤残等级。

为了防止该条款的滥用,笔者认为,对于周围重

要神经损伤没有严重影响肢体大关节功能。则应慎用

该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正确理解《道标》4.10.1a,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条款还有待于广大同行进一

步的讨论。

参考文献:

[1]阳建国,钟兴明,郑惠民,等.颅脑损伤后迟发性神经功能障

碍的诊治分析[J].浙江临床医学,2005,7(1):28—29.

[2]谢秋幼,李洵桦,虞容豪,等.脑损伤后发作性自主神经功能

障碍的临床特点叨.临床神经病学杂志,2009,22(3):184—186.

[3】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毋q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8一

】99.

(本文编辑:夏文涛)

万方数据

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作者:史格非,朱广友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刊名:中国司法鉴定

英文刊名: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

年,卷(期):2012(5)



参考文献(3条)

1.阳建国;钟兴明;郑惠民颅脑损伤后迟发性神经功能障碍的诊治分析[期刊论文]-浙江临床医学2005(01)

2.谢秋幼;李洵桦;虞容豪脑损伤后发作性自主神经功能障碍的临床特点[期刊论文]-临床神经病学杂志2009(03)

3.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





引用本文格式:史格非.朱广友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期刊论文]-中国司法鉴定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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