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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PP、BOT、TOT、BT、BTO模式的分析
2016-07-28 | 阅:  转:  |  分享 
  
PPP、BOT、BT、TOT、BTO模式目录PPP模式1PPP模式的内涵1PPP模式的目标及运作思路1PPP模式的优点2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3BOT模式3BOT的含义3BOT投资的特点和优越性4BOT模式的参与者4实施BOT的步骤5BOT的具体方式5BOT投资方式的发展
6BOT与TOT的区别6PPP模式与BOT模式的比较7BT模式9BT模式的含义9BT模式产生的背景9BT模式的运作10我国实施BT
模式的依据10BT模式的运作过程10BT模式的特点10BT模式的风险10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11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11风
险补救措施12TOT模式13TOT模式的概述13TOT方式的运作程序13TOT模式的好处13TOT模式的优势14实施TOT方式应注
意的问题15BTO模式15什么是BTO模式15BTO模式适用16PPP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
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
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
更为有利的结果。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
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
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
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
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
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第
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
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
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
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
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
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
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在PPP模式
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
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
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PPP模式的目标及运作思路PPP模式的目标有两种,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指引入
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长期合作的目标机构目标层次如图1所示。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
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
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
顶部是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项目所在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
、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参与各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
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
标、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政策目标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
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
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
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1
所示。在图2,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PPP模式的优点PPP模式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即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
力与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金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PPP模式的优点如下:(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
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
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价,能
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
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
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
念和经验。(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
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6)风险
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
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
目前的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PP
P模式的必要条件从国外近年来的经验看,以下几个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1)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
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
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
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2)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
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
、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
证。(3)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
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
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BOT模式BOT的含义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
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
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
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
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投资的特点和优越性从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
涵可以看出,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
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社会效益,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当然,投资者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
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投资机会,并相应赚取了利润。所以BOT投资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有较好的投资效果。BOT投资有如下优点:1、可利
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
险、技术风险等。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
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
,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
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5、
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本国人员、发展
资本市场等相关利益。7、BOT投资整个运作过程都与法律、法规相联系,因此,利用BOT投资不但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东道
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BOT模式的参与者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
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
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
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2.产
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
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
并有利润可赚。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
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
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
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
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
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
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6.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
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
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7.运营商。运营
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
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
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
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实
施BOT的步骤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
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
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
行贷款。BOT的具体方式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
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
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3.boo(build一ow
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
府或公共部门。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
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
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8.iot(inve
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
部门。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
mt、slt、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
为BOT。BOT投资方式的发展BOT投资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在实践中又发展出多种形式,主要有:(1)BOST(build-Own
-Operate-subzidizi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助一转让。“补助”意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收益进行
补贴,以保证项目的投资回报率。(2)BOD(build-operate-deliv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3)BRT(bu
ild-rent-transfer)即建设一出租一转让。(4)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转
让。(5)BT(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转让。(6)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
sfer)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转让。(7)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设计一建设一经
营一维护。(8)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筹资一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
9)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开发一营运一转让。(10)ROT(rehabilitate一op
erate-trans)即修复一营运一转让。(11)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合同一增加一营运。"增加
"意指项目发起人租用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再增加一些设施。(12)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
复一拥有一营运。随着国际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资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
OT投资方式的投资方式,它们是:(1)“高级交钥匙”方式此方式介于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和BOT投资方式之间,其实施过程与交钥匙工程
方法基本类似,BOT投资方式的资金筹集是完全由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而高级交钥匙工程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的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方法,这种
方式使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巾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操作更灵活,更有效。(2)ABS方式(assct-backed-securiti
zation)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
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购买证券方为投资者,发行证券方为筹资者。BOT与TOT的区别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BOT模式运
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
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
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
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
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
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
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外资投资人承担
的风险和责任方面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
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
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
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
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
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
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法”、公路法、电力法、外
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
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
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
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
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
我国的实际。PPP模式与BOT模式的比较1.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共同点(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
。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工程项目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
金融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
发生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
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2.PPP模式
与BOT模式的不同点(1)组织形式不同。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
图1。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
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PPP模式是一个
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
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
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共赢”,避免了B
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
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如图1、图2所示,BOT
运行程序包括: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
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PPP
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3.PPP模式BOT模式优缺点分析PPP和B
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
事业建设。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BOT模式是目前比较成熟
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缺点: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
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参与项目投资各方利益冲突大,对融资造成障碍
;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等等。BT模式BT模式的含义1.BT是
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
的一种融资模式。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
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BT模式产生的背景1.随着
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
键。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
,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BT模式的运作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
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
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
间的风险。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
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
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我国实施BT模式的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
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
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BT模式的运作过程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
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
划安排等工作;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
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
融资和建设费用。BT模式的特点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
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
,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
定总价。BT模式的风险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
还是否按合同约定;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
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
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
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
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
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
来了巨大的风险。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
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
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
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第三,重视对BT
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
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
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
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
,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
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
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
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
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
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
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
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在B
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
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
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
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
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一
,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
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
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
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
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
响。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
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
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风险补救
措施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
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
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2、如果该项目
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
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BT
模式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
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
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TOT模式TOT模式的概述TOT是英文Tr
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
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
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TOT融资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
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TOT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
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的流程大致是:首先进行经营权转让,即把存量部分资产的经营权置换给投资者,双方约
定一定的转让期限;其次,在此期限内,经营权受让方全权享有经营设施及资源所带来的收益;最后,期满后,再由经营权受让方移交给经营权转让
方。它是相对于增量部分资源转让即BOT(建设—经营—移交)而言的,都是融资的方式和手段之一。TOT方式的运作程序1.制定TOT方案
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
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
ialPurposeVehicle,or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
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
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3.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
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6.新项目投入使用。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
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模式的好处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
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
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
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
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
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
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
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
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
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
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
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
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TOT
模式的优势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项目融资
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
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
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
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
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
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
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
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
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
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
费用也一次性支付。(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
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
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
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6)与道路两厢或
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
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目前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BTO模式什么是BTO模式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BTO模式适用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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