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丁宝林一、建筑服务分包工作量纳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 )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二、会计处理1.一般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额征税会计处理作为施工企业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必须要考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和 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上,(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照工程结算数为基数计提,与税法上规定的“书 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笔者建议,通过设置过渡性科目“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来协调。【例1】总包单位作为一 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工作量适用全额征税全额开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自营工作量分包工作量总包合计不含税900.0010 0.001,000.00增值税99.0011.00110.00含税价999.00111.001,110.00(1) 总包方向建设方结算(一次性或阶段性)时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自营(建设方)900+99借:应收账款-分包(建设方)100+11 贷:工程结算-自营900贷:工程结算-分包100贷: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99+11(2)结算分包工作量、收到分包专 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贷:应付账款-分包方100+11借:预计 负债-待确认增值税1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总包方向建设方开票时会计处理借: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9 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征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 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工程施工-分包成本”等科目,按 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作为施工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也必须要考虑“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的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例2】总包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工作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简易计税方法自营 工作量分包工作量总包合计不含税900.00100.001,000.00增值税27.003.0030.00含税价927.00103. 001,030.00(1)总包方向建设方结算(一次性或阶段性)时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自营(建设方)900+27借:应收账款-分 包(建设方)100+3贷:工程结算-自营900贷:工程结算-分包100贷: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27+3(2)结算 分包工作量、收到分包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10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贷:应付账款-分包方100+3借 :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3贷:应交税费—应未交增值税3(3)总包方向建设方结算、开票时会计处理借:预计负债-待确认增值税2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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