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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洛精蘊》之“五音變數”說
上傳書齋名:瀟湘館112XiāoXiāngGuǎn112
何世強HoSaiKeung
提要:《河洛精蘊》有題目涉及“五音變數”,亦有“五音變數圖”,此乃
〈河圖〉數之算法變化,其變數法始於南,主要為兩〈河圖〉數之相
加,或減去中央之5﹝或其倍數﹞,此變令數由一方轉至另一方,江
永稱之為“五音變數”;此變法在數學上具意義,若以音律而言,則
難言其所指。唯此變化所得之數與《史記?律書》之說法“上九,商
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配合,故其說仍有可取之處。本文詳
述其“變化”之法。
關鍵詞:《河洛精蘊》、五音、《史記?律書》、五音變數。
第1節《河洛精蘊》之“〈河圖〉五音變數法”
江永《河洛精蘊》提及〈河圖〉之“五音變數”,其變數法主要為兩〈河圖〉
數之相加,或減去中央之5﹝或其倍數﹞,此變令數由一方轉至另一方,江永稱
之為“五音變數”;此變法在數學上具意義,若以音律而言,則難言其所指。唯
此變化所得之數與《史記?律書》之說法“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
九”配合,故其說仍有可取之處。
未談五音變數之前,先談五音本數與〈河圖〉之關係,《河洛精蘊?卷之七?
外篇?〈河圖〉五音本數圖》有以下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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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指出五音所配之〈河圖〉數。下圖為〈〈河圖〉五音變數圖〉:
上圖指出以下變數:
二七火徵變四九金商﹝由南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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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金商變三八木角﹝由西變東﹞
三八木角變一六水羽﹝由東變北﹞
一六水羽變二七火徵﹝由北變南﹞
以上之變可循環不息,而中宮五、十土則不變。
〈河圖〉五音十數之排列如下圖:
7
2
南火徵
│
│
木角8,3東-------------5,10-------------西4,9金商
宮土
│
│
北水羽
1
6
江永之五音變數法如下:
(1)從南方數2與7開始,二數相加得9,9減中宮5得4:
2+7=9,
9–5=4。
故二七火徵可變為四、九金商。
(2)西金商4與9二數相加得13,13減中宮10得3,減中宮5得8:
4+9=13,
13–10=3,
13–5=8。
故四、九金商可變為三、八木角。
(3)東角木3與8二數相加得11,11減中宮10得1,減中宮5得6:
3+8=11,
11–10=1,
11–5=6。
故三、八木角可變為一、六水羽。
(4)北水羽1與6二數相加得7,7減中宮5得2: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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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故一、六水羽可變為二、七火徵。
以上之變數循環一周。
以上之變數次序應為由南轉至西,至東,再至北,由北再至南,中宮則不變。
注意西與東之變數為其和減中宮數5及10。以下為〈〈河圖〉五音變數次序圖〉:
〈河圖〉五音變數次序圖
其實〈河圖〉數排列可成一組算術級數,其第三數﹝方格陰影之數﹞之排列
如下圖:
12
7
2
南火徵
│
│
木角13,8,3東--------------5,10,15-------------西4,9,14金商
│
│
北水羽
1
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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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取第二、三數作變數﹝在上圖有方格之數﹞,依江永之變數法,可作如下
之運算:
(1)從南方數7與12開始,二數相加得19,19減中宮10得9:
7+12=19,
19–10=9,
19–5=14。
七、十二火徵可變為九、十四金商。
(2)西金商9與14二數相加得23,23減中宮15得8,減中宮10得13:
9+14=23,
23–15=8,
23–5=13。
故九、十四金商可變為八、十三木角。
(3)東角木8與13二數相加得21,21減中宮15得6,減中宮10得11:
8+13=21,
21–15=6,
21–10=11。
故八、十三木角可變為六、十一水羽。
(4)北水羽6與11二數相加得17,17減中宮10得7,減中宮5得12:
6+11=17,
17–10=7
17–5=12。
故六、十一水羽可變為七、十二火徵。
以上之變數亦可循環一周。
據以上所云,南火徵含9數,西金商含8數,北水羽含7數,東角木含6
數,此乃重要之結果,蓋可解釋《史記?律書》所言之數﹝見下文﹞。
第2節〈河圖〉五音相生及“〈河圖〉五音變數推
廣法”
注意五音之相生序與變數序有異。《河洛精蘊?卷之七?外篇?〈河圖〉五音
變數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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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而南、而西、而北、而東數之。
以上為五音之相生序。由中央土宮始,至木角之東為終,但木角可生中央之
變宮,中央之變宮可生南方之變徵,共成七音。
故五音之相生序為中宮→南徵→西商→北羽→東角→中變宮→
南變徵,筆者有另文詳細論及。
以下為本七音相生圖:
本七音相生圖
《史記?律書》曰:
生黃鐘術曰: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上
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
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故曰音始於宮,窮於角;數始於一,
終於十,成於三;氣始於冬至,周而復生。
《史記?律書》所云下生者即乘以32,上生者即乘以34,並無難解之處。唯
“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歷朝律數家皆未詳其義,事實此六數
不論如何運算,皆不可得。
江永在其《河洛精蘊》釋曰:
南方徵變為九,西方商變為八,北方羽變為七,東方角為六。故《史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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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曰“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此古樂家相傳用音律之
法,上九者,謂宮五上生徵九也,下言徵九者,申明徵是九數也。此十二字,
讀者皆不得其解,謂其文有誤字,不知其數出於〈河圖〉,非誤也。
依上文第1節所云,南火徵含9數,西金商含8數,北水羽含7數,東角
木含6數,依江永所言,此即《史記?律書》所言之數也。
又江永意指宮五上生徵數二與七,其和九也,“下言徵九者,申明徵是九數
也”,若此“上九”與“徵九”義重複。
江永之說雖牽強,但無他義可合《史記?律書》之說法,故只有視江永之說
為是。又從〈本七音相生圖〉可知五音“始於宮,窮於角”﹝不計變宮與變徵﹞。
“數始於一,終於十”相信指〈河圖〉十數。“成於三”指上生及下生皆以
3為除數。至於《史記?律書》之“九三之以為法、氣始於冬至”本文不作解說。
以下為〈五音《史記?律書》數表〉:
五音《史記?律書》數表
五音宮徵商羽角宮
合河圖數1中10南98北76中5
合河圖數254西32東110
第三列合河圖數2乃江永引申所得。於是可得“十宮生九徵,八商生七羽,
六角生五宮,四徵生三商,二羽生一角”。
首尾之宮其實相同,表左之宮為生九徵之宮,表右之宮乃六角所生之宮,此
宮迴轉至表左之宮,用其5數﹝第三列﹞,其後為“四徵生三商,二羽生一角”,
即止於1。
《河洛精蘊》曰“徵羽在宮前,商角在宮後”疑作“徵羽在宮後,商角在宮
前”。徵羽為9與7,在宮5之後,商角為3與1,在宮5之前也。
五音“徵羽在宮後,商角在宮前”表
五音徵羽宮商角
合河圖數1南9北7中586
合河圖數24210西3東1
《河洛精蘊》又曰:
九七五三一,為徵羽宮商角,〈河圖〉之西南中東北也,以合數觀之,徵羽
在宮前者,一三在五前也;商角在宮後者,七九在五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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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文疑作“〈河圖〉之南北中西東也,以合數觀之,商角在宮前者,一
三在五前也;徵羽在宮後者,七九在五後也”。
《河洛精蘊》有以下之濁音至清音說,其序為9、7、5、3、1,如下表所示
﹝單位為寸﹞:
濁至清五音表
徵羽宮商角
南9北7中5西3東1
林鍾倍律南呂倍律黃鍾正宮太蔟正律姑洗正律
13.3483985411.8920711510.000000008.9089871877.937005271
13121098
第四列為《河洛精蘊》所載之律長﹝以黃鍾正律10寸為標準﹞,其來源及
算法可參閱筆者之〈朱載堉十二平均率與《河洛精蘊》之“算律之法”〉一文。
上表宜注意其律長之下降序,第五列為近似值,羽與宮相差二寸,其他相差一寸。
《河洛精蘊》同章尚載有以下七弦琴所帶之五音及律呂:
弦數五音及律呂
第一弦林鍾徵
第二弦南呂羽
第三弦黃鍾宮
第四弦太蔟商
第五弦姑洗角
第六弦林鍾少徵
第七弦南呂少羽
上表與〈濁至清五音表〉比較,第一弦林鍾徵應為林鍾倍律,第二弦南呂羽
為南呂倍律,第三弦黃鍾宮應為黃鍾正宮,第四弦太蔟商應為太蔟正律,第五弦
姑洗角應為姑洗正律,第六弦林鍾少徵可能為林鍾半律,第七弦南呂少羽可能為
南呂半律,但《河洛精蘊》無言明是否如此。
江永指出先儒說法以黃鍾宮最長,君之象也,他音及律呂應短於黃鍾宮,臣
之象也,“有過於宮聲者,即為臣陵君”﹝見《河洛精蘊?卷之七?外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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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音變數圖》﹞,“陵”同“凌”,欺侮也。
江永指出徵、羽在宮之前,乃大於宮,故無大於宮者,非也。江永曰:
有過於宮聲者,即為臣陵君,是知有體而不知有用也。徵羽在宮之前,安得
謂無大於宮者哉!
以五音及變宮變徵而言,以宮為最長,但以上表而言,若第一弦為林鍾倍律,
第二弦為南呂倍律,則其長必長於黃鍾宮。若第六弦為林鍾半律,第七弦南呂半
律,則此二律過短,即其音過高。
又第1節之〈河圖〉變數可寫成一般連續之兩數,若南方數為2+5n與
2+5(n+1),西方數為4+5n與4+5(n+1),東方數為3+5n與3+5(n+1),
及北方數為1+5n與1+5(n+1),如下圖之〈推廣〈河圖〉數圖〉:
推廣〈河圖〉數圖
2+5(n+1)
2+5n
南火徵
│
│
木角3+5(n+1),3+5n東----5(n+1),5(n+2)-----西4+5n,4+5(n+1)金商
宮土
│
│
北水羽
1+5n
1+5(n+1)
若n=0,各數即為〈河圖〉之十數。
其變數算法如下:
(1)從南方數2+5n與2+5(n+1)開始,二數相加得9+10n,9+10n分
別減中宮5n及得5(n+1)得下式:
2+5n+2+5(n+1)=9+10n
9+10n–5n=4+5(n+1)
9+10n–5(n+1)=4+5n
故西方數金商為4+5n與4+5(n+1),若n=0,第二式退化成
9=9,可略。以上之算法即第5頁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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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方數為4+5n與4+5(n+1),二數相加得13+10n,13+10n分別
減中宮5(n+1)及得5(n+2)得下式:
4+5n+4+5(n+1)=13+10n
13+10n–5(n+2)=3+5n
13+10n–5(n+1)=13+5n–5=8+5n=3+5(n+1)
故東方數木角為3+5n與3+5(n+1),若n=0,以上之算法即第
5頁之(2)。
(3)東方數為3+5n與3+5(n+1),二數相加得11+10n,11+10n分別
減中宮5(n+1)及得5(n+2)得下式:
3+5n+3+5(n+1)=11+10n
11+10n–5(n+2)=1+5n
11+10n–5(n+1)=6+5n=1+5(n+1)
故北方數水羽為1+5n與1+5(n+1),若n=0,以上之算法即第
5頁之(3)。
(4)北方數為1+5n與1+5(n+1),二數相加得7+10n,7+10n分別減
中宮5n及得5(n+1)得下式:
1+5n+1+5(n+1)=7+10n
7+10n–5n=7+5n=2+5(n+1)
7+10n–5(n+1)=2+5n
故南方數火徵為2+5n為2+5(n+1),若n=0,第二式退化成
7=7,可略。以上之算法即第5頁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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