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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2016
2016-08-23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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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风险投资代理合同



甲方:

信宜市洪冠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信宜市洪冠镇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联营建设洪冠水电站原合同电站48%股份被侵占和6%管理费

未能收取事宜,经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表决和请示信宜市委、市

政府同意,委托乙方代理申诉再审及执行,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委托代理方式

甲方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乙方以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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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全权委托: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诉再审、控

告、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接受和解、代为签收

法律文书、代为行使其他权利和处理与本案相关的一切事项。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诚、如实、及时、详尽地向乙方陈述和提供与委托事项

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及背景情况。

2、保证配合乙方以及乙方指定的律师进行信访、申诉再审(以甲方名

义进行),包括按乙方要求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盖章,授权给乙方及承办律师

履行代理事务。

3、办妥与本委托所需的一切审批手续或证件,委派一名政府职员作为

联系人。

4、协调理顺与水电站有关的各类关系,及时处置平息各种纠纷。建立

安全稳定、祥和的治安环境,维护水电站安全运营。

5、遵守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费用,如数兑现乙方应得水电站

股份权益。严格保密,不向任何人公开代理信息,包括代理方姓名、地址、

通信状况等。

(二)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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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合同约定代理权限,提供实现目标的计划方案。

2、为甲方保守秘密,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四、风险投资获得的电站股份收益分配及所有权

甲方以风险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按洪冠镇政府2005年月与梁珊签

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方式不变)。推翻原判决或涉案人员被判刑,甲

方从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的15天内,向乙方支持律师费用佰拾万元(

¥:元)后,自始乙方因代理而获得电站股份权益,由风险

投资代理人全权掌控结算收取,所有权归属长期所有。

五、特殊情况和特别约定:

1、本委托为风险性投资,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以任何藉口变

更、拖延、放弃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与其他方签订与本合同权益相

冲突的协议。本合同约定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合同。

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涉案当事人自动庭内、庭外和解、自动缴交管

理费或投案自首、放弃经营。甲方被占的水电站股份权益得到恢复或实际

得到补偿,均视为乙方代理成果;

3、甲方尚欠委托代理抗诉再审费用16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

付。

4、本合同是在甲方五连败,电站48%股份权益完全丧失,法律途径已

走完之后,乙方才冒险投资,如能成功推翻原判决或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

从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乙方就拥有因风险投资而应得的洪冠

水电站股份权益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不受甲方和他方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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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胜诉取得电站经营权后,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分配(按占

有电站股份比例分配收益、主张权利等)。

6、委托代理启动后,甲方获得收取的一切资金(包括6%的管理费),

先用于支付律师代理所需费用后,余下部分再按合同约定结算分配。

7、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月内(法定程序除外)实现甲方电站

股份权益全部收回或涉案人员被立案查处。

8、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代理目标的,所收甲方支付给乙

方的律师代理费,如数无息退还甲方。

9、甲方属行政机关,依法不能作为担保主体。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甲方提供广州或深圳市的辖区商企业同等资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10、除合同约定的以外,因风险投资而带来的其他一切权益属乙方所

有。

六、股权变更处理:

甲乙双方在确保对方应得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意愿

对水电站的股权作各种变更处理,包括联营、抵押、转卖等。

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均有优先受让权。

七、违约责任:

1、除双方协议同意将合同终止外,任何一方违约,在承担违约责任后,

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差旅费、交通费、胜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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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得的股权收益等;

3、乙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办律师的过错因素导致代理失败,责任

自负。

4、甲方(包括所有职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代理方人身财产伤害或

损失的,甲方无条件承担所有责任,赔偿由此造成乙方一切损失。

八、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

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知和送达。一方

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

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九、合同效期及其他事项:

1、合同效期,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履行本合同取得的洪冠水电站,

无法延续经营或完全消失不存在为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日后双方再共同协商补充,所补充的内

容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乙双方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各方签订时生效。各方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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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信宜市洪冠镇人民政府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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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特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