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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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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2016-09-05?李志远?javascript:void(0);营改增财税交流一、增值税预缴业务1.采用
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
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
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
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1+3%)×3%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
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
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
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例3:2016年12月
,甲建筑公司除了天津和承德两项目分别取得555万、206万建筑服务价款外,另有北京本地项目取得了333万建筑服务价款,此外无其他业
务。当月天津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北京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总部机关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承德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
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甲建筑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北京、天津、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分别为:北京项目不含税价款=
555÷(1+11%)=500天津项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应
纳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500+300+200)]+[(2
06-51.5)÷(1+3%)×3%]=29.4+4.5=33.9万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33.9-(8+4.5)=21
.4万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以纳税人整个企业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纳税人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三、进项税额抵扣或差额纳税对票据的要求首先,只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
方法时,才存在进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纳税的问题。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
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1%或
3%。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但我们建议开普通发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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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