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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营改增处理常见疑难解1
2016-09-08 | 阅:  转:  |  分享 
  
预收款营改增处理常见疑难解答2016-05-0510:00:54?纳税服务网预收账款,通常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
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2016年5月1号全面营改增,预收款相关财税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
5月1号前预收款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5月1日前尚
未纳入营改增的服务,预收款项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需要看预收款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在没有提前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1.提供
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预收款当天即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5月1日前预收款项,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4
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其他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服务类业务,预收款项不产生纳税义务,
待实际提供服务时纳税。如某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服务期间为2016年整个年度,2016年1月收取50%的服务费,2016年7月收取剩余
的50%服务费,则2016年1月收取的款项应当缴纳营业税;2016年7月收取的款项缴纳增值税。二、预收款5月1日前未开具地税发票
,是否无法再开具发票如上面所述,预收款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需要及时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后续稽查
补税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仍应当向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是
否无法开具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规定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收取押金已经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部分地
区,如广东省根据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
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问题是,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押金,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
16年5月以后退还押金时,已不再缴纳营业税,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已缴纳营业税的押金,参考财税[2016]36号文
对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规定,应当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例如:营改增后收取不动产租金100万,退还押金5万,该纳税人应当按100万元
的租金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退还押金5万元在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对于营改增之后收取的押金,应当依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
作为价外费用纳税(国税函[2004]416号、国税发[1993]154号)。四、预收款提前纳税是否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收款即
产生纳税义务,但部分行业(如建筑业)成本通常很迟才结算,会不会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营改增相关政策,只是针对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事项,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房地产行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租金
收入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所得税仍需要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操作。以工程项目为例,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提供的工程项目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满足下列3个条件时,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并且,根据企业提供
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因此,
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成本,并不需要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收入时,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五、一次性预收款项,是否影响税收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注:季度为9
万元,增值税与营改增业务可以分开适用),如果一次性预收款项导致月收入额大于3万(或季度收入额大于9万元),能否免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
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其他个人收取租金,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即使一次
性收取一年租金35万,平均到各月份,小于3万元/月,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上述分摊的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避免季度收入超过9万元,以便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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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