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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2016-09-20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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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对实现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

关系,促进煤化工行业技术进步,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

求,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环保示范、源头控制、风险可控”

的原则,特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现代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采用新型、先进的化学加工技术,使

煤转化为气体、液体或中间产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煤气化、液化

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合成油、化工产品等的能源化工产业。煤

炭中低温热解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规划布局

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优先选择

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环境容量较好的地区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规

划。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

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

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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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选址

(一)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在产业园区布设,并符合园区规划及

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应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缓

冲距离。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

给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域、泉域出露区

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全国生

态功能区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

目。

(三)合理布局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

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

的区域,禁止布局项目重点污染防治区。

四、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

(一)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

不成熟的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

燃料煤。

(二)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工艺技术、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要求,鼓励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

并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在行业示范阶段,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

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如废水处理技术、废水处

置方案、结晶盐利用与处置方案等)等方面承担环保示范任务,并

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

(三)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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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沿海

地区应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用水,缺水地区应优先选用空冷、闭

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

业用水。

(四)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

设计废水处理处置方案,选用经工业化应用或中试成熟、经济可行

的技术。在具备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废水(包括

含盐废水)排放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确保地表水体

满足下游用水功能要求;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

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大气、

土壤等。

(五)项目应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确需建设自备热电

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控制要求。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

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

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

染物的逸散与排放。非正常排放的废气应送专有设备或火炬等设施

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在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加热

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以及VOCs等应根据项目生产产品的种

类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或《石油化

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进行控制。按照国

家及地方规定设置防护距离,建设煤气化装置的,还应满足《煤制

气业卫生防护距离》(GB/T17222)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土地

不得规划居住、教育、医疗等功能;现状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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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保护目标的,必须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搬迁。

(六)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优先

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安全处置。项目配

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

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其他地方标准

要求。废水处理产生的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

理;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确保作

为产品使用时不产生环境问题。

(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

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要求合理确定

污染防治分区,厂区开展分区防渗,并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

急措施。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选址及地下水防渗、监

控措施还应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防

止污染地下水。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根据相关标准设置事故水池,

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构建与当地

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

控机制。

(九)加强环境监测。现代煤化工企业和涉及现代煤化工项目

的园区应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并与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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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

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本准入条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

从严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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