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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发〔201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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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发〔2015〕247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淮安区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

配套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淮安区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及《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及拨付工作流程(试行)》《关于做好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的通知》《关于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个配套政策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附件:

1.连淮扬镇铁路建设(淮安区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席桥、城东、建淮、马甸)

2.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及拨付工作流程(试行)

3.关于做好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的通知

4.关于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月日附件1: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淮安区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席桥、城东、建淮、马甸)



根据国家铁路建设重大部署,为确保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规划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范围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共涉及我区境内经济开发区以及席桥、城东、建淮、马甸镇等乡镇,具体范围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等上级法规政策,以及淮安区现行补偿政策执行,具体由国土部门和席桥、城东、建淮、马甸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估价

对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的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提供市相关部门备案公布的三家以上符合规定的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根据填写选票情况,选择得票领先的一家估价机构,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本次房屋搬迁的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对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现场解释和答疑工作。

四、补偿安置原则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的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货币补偿为主、其他安置为辅原则。被搬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非住宅房屋(企事业单位)搬迁以及猪圈、厕所、楼阁等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原则。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被搬迁无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区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关于补偿

房屋补偿、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特殊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六部分组成。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款=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评估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总额=装修装潢及附属物的品种所对应的单价×数量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单价在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的基础上,由估价机构依据估价时点,参照市场实际价值出具装修装潢及附属物品种及单价,品种和数量以搬迁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封闭的阳台,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每户补助35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500元/户。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20元的,按220元补助。

2.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的一般为18个月;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一般为30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过渡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过渡费。安置房现房临时安置过渡期按3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过渡期按个月计算 五至八级 4000(元/人) 九至十级 3000(元/人) 大病 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等 5000(元/人) 低保户 3000(元/人) (六)搬迁奖励(奖励起算日期以工作简报为准)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60元/、40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60元/;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40元/。被拆迁人在30日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每户最高可获得9000元奖励。

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m2、0元/m2、0元/m2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m2;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m2、0元/m2、0元/m2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m2;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m2/户),在提供房管部门及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2测绘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在本征收项目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安置,逾期将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建设规划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执行。3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予以公。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淮安区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河、溪河、平桥)



根据国家铁路建设重大部署,为确保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规划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范围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共涉及我区境内经济开发区以及上河、溪河、平桥等乡镇,具体范围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等上级法规政策,以及淮安区现行补偿政策执行,具体由国土部门和上河、溪河、平桥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估价

对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的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提供市相关部门备案公布的三家以上符合规定的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根据填写选票情况,选择得票领先的一家估价机构,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本次房屋搬迁的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对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现场解释和答疑工作。

四、补偿安置原则

连淮扬镇铁路建设项目(淮安区段)的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货币补偿为主、其他安置为辅原则。被搬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非住宅房屋(企事业单位)搬迁以及猪圈、厕所、楼阁等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原则。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被搬迁无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区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关于补偿

房屋补偿、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特殊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六部分组成。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款=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评估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总额=装修装潢及附属物的品种所对应的单价×数量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单价在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的基础上,由估价机构依据估价时点,参照市场实际价值出具装修装潢及附属物品种及单价,品种和数量以搬迁调查结果为准。

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封闭的阳台,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每户补助35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农机具及牲畜搬迁费500元/户。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20元的按220元补助。

2.选择宅基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包括购买商品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按个月计算 五至八级 4000(元/人) 九至十级 3000(元/人) 大病 癌症、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等 5000(元/人) 低保户 3000(元/人) (六)搬迁奖励(奖励起算日期以工作简报为准)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60元/、40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60元/;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40元/。被拆迁人在30日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每户最高可获得9000元奖励。

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m2、0元/m2、0元/m2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m2;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m2、0元/m2、0元/m2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80元/m2;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0元/m2。结合被房屋合法面积m2/户),户宅基地面积户协议搬迁拆除后,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宅基地为实名制,不得转让。在提供房管部门及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2测绘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在本征收项目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安置,逾期将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建设规划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执行。3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予以公。附件2: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

资金管理及拨付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及拨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资金的专户存储、兑付要求

1.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户设到区级,乡镇不再开户,区以下发生的工作经费实行报账制。兑付被征收(拆迁)人补偿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2.区本级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各乡镇及以下单位不得另设立账户,区级资金专户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管的银行开设。

3.拆迁补偿资金由相应的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直接兑付给被征收(拆迁)人。支付时必须提供被征收(拆迁)人身份证、“农民一折通”(复印件),房屋评估报告、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等档案资料(具体见附件3《关于做好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的通知》),由资金兑付工作组直接打入被征收(拆迁)人“农民一折通”。

(二)铁路拆迁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1.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经办人、工作组组长、属地村居主要负责人、分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按照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的目录清单要求,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档案。

2.分指挥部向负责本指挥部的区审计监督组报告,审计监督组派员跟踪审计,加盖审计监督审核专用章并签名。

3.分指挥部按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购买商品住宅奖励分为三类,对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总额直接一次性支付;对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总额减去安置房预扣房款(按照套型×预扣单价=安置房预扣房款),计算出本次实际支付款项,后续过渡期支付临时补助安置费,以及交付安置房付缴款,继续集中申报支付或由被征收(拆迁)人向专户缴纳;购买商品住宅奖励,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标准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4.分指挥部汇总已搬迁拆除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资金需求申报汇总清册,并附:(1)《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原件单独整理排序;(2)将《补偿安置协议书》(财务部门留存联)原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一折通”复印件,按照清册顺序装订成册;(3)将《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人(实施单位)留存联、拆迁服务单位留存联)“一户一档”资料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的目录清单要求,整理到位并形成户档资料。

对申请支付购买商品住宅奖励的,与货币补偿一并申报的,还须提供被征收(拆迁)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或产权证复印件(乡镇审核加盖公章)。对后续单独申请的,须继续提供《补偿安置协议书》资金需求申报汇总清册和附(1)规定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

5.申请兑付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宅奖励或产权调换初次差额补偿资金的,分指挥部明确专人每周三、六上午,集中携带本规定第4条材料,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兑付工作组(区拆迁服务大厅,区体育场一楼),经资金兑付工作组复核确认后,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五联,均加盖“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拆迁补偿安置专用章”,再到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档案室办理存档备案手续。

6.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档案室和区泽淮房屋拆迁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户档资料合格后,在《补偿安置协议书》五联加盖“泽淮房屋拆迁公司补偿安置协议专用章”,收取留存户档资料和《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人(实施单位)留存联、拆迁服务单位留存联),并登记接收户档台账,出具户档资料移交工作交接单,分指挥部留存备查。

7.分指挥部工作人员再凭(1)《补偿安置协议书》资金需求申报汇总清册;(2)盖章审核后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3)盖章审核后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财务部门留存联)原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一折通”复印件。由资金兑付工作组分别在《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财务部门留存联)付款记录栏中,盖章记录付款日期、金额;(3)反馈完善付款记录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原件,分指挥部在清册上签字确认领回。(4)资金兑付工作组汇总各分指挥部申报汇总清册,出具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报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后拨付资金。(5)出具资金拨付通知单(附资金拨付汇总清册)至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直接转账至相应被征收人“农民一折通”(2个工作日内)。(6)资金兑付工作组对《补偿安置协议书》(财务部门留存联)单独建档备查,以备下次支付临时补助安置费和结算安置房付缴款。

8.分指挥部(属地乡镇)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并告知及时查询“农民一折通”资金到账情况;对《补偿安置协议书》(属地乡镇留存联)原件,复印下发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居)部现场公示,并明确具体部门存档。

9.对二次领取临时补助安置费或单独申报购买商品住宅奖励的,分指挥部(属地乡镇)继续收集汇总第4条(1)、(2)规定的清册、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留存联、属地乡镇留存联)原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民一折通”复印件等资料,按照本规定5、6、7、8条规定办理。

10.对最终交付安置房结算的,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派员在属地乡镇集中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应得款的,继续直接打入“农民一折通”;对被征收人应缴款的,由银行派员现场收取缴入专户。

11.对购买安置房的款项支付,先行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拟购买的安置房价格进行估价,就付款方式和交付时点进行谈判,初步确定购买价格和付款时点,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联合区住建部门监督安置房建设,并按照协议约定付款。

12.土地征用资金拨付按照国土部门测算认定的资金需求,拨付至区财政兑付监管专户和国土部门规费管理专户,具体兑付按照财政、国土部门支付流程办理。

附件3:



关于做好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的通知



各分指挥部、专业工作组:

为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档案资料定义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是指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厂房、住宅以及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进行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形成的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证明材料、估价资料等文字、图表、照片以及视频等历史记录。

二、档案资料收集范围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档案收集范围主要包括:各分指挥部负责的各自范围内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综合管理性材料和分户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文件材料。

(一)综合管理性文件材料。各分指挥部要在项目结束前将本指挥部综合管理性文件材料按以下内容收集完善,并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如下:

1.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红线图;

2.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公告;

3.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以乡镇(开发区)名义印发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机构、分工、人员责任、考核奖惩等文件材料;

5.房屋评估价格公示材料;

6.房屋合法性公示材料;

7.安置房房源需求汇总清册;

8.总指挥部下发的各类文件、纪要、简报;

9.“亮底征收”公示材料;

10.各类照片、图片、视频影像资料;

11.其他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材料。

(二)分户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材料。各分指挥部必须明确要求项目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及时将被征收(拆迁)人“一户一档”资料,按以下范围移交到各分指挥部专职档案员处归档,具体范围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农民一折通”复印件、补偿安置结算表;

3.房屋评估报告书、装潢装修附属物实物量和补偿清单(补充评估报告、表);

4.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普查表》、《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合法性认定表》或其他房屋合法性认定材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增加补偿证明材料;

6.房屋拆除交接单、安置房源登记确认表、房屋提前交拆奖励单、进城镇购买商品性住房奖励单;

7.各类证明公示材料(无证房屋产权证明、分户审核材料及证明、最低保障审核审批材料、大病困难补助证明等材料);

8.针对个别户特殊问题的会办纪要、简报;

9.其他相关材料。

三、档案资料收集归档要求

1.在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各分指挥部必须明确专人,对档案收集与归档范围内的各类文件材料(图片、照片、视频)随时收集,对已经签订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在房屋交付拆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规范的分户档案资料移交分指挥部专职档案员,并履行好相关交接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资料移交的,必须及时向分指挥部指挥长汇报原因。

2.在收集档案资料过程中,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性进行鉴别,特别是资料中如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价格等涉及各方责任的签字、盖章要重点检查,对相关证明材料签字不到位或字迹潦草不清楚的,应责成具体经办人员退回重办、补办后重新归档,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原始件,确保补偿安置文件材料具有法律效应。

3.项目所有档案资料一经移交分指挥部专职档案员,除因工作需要报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借阅、篡改、销毁档案资料,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希各分指挥部及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4:



关于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

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顺利推进淮安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无证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征收办等单位和部门进行了专题会商,现就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合法性认定

我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依据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合法性认定的相关规定,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2测绘在项目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安置。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有关部门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合法建筑,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测绘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普查表(1)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序号:

户主姓名 地址、位置 XX镇 勘验时间 勘验内容 房屋四址 勘验情况说明:北





















依据区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指挥部提供的2005年航拍图,经现场勘验,该户阴影部分:,在航拍图上未显示,面积计:平方米。

备注:



该户现共有房屋面积为:平方米,2005年航拍图上未显示面积为:平方米。 调查人

签名: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合法性认定表(2)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序号:

户主姓名 地址、位置 XX镇 会办意见:

依据区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房屋拆迁)指挥部提供的2005年航拍图,经现场勘验,该户阴影部分:,在航拍图上未显示,面积计:平方米。

备注:





该户现共有房屋面积为:平方米,2005年航拍图上未显示面积为:平方米。 城管部门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规划部门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防违办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属地村居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属地乡镇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普查表(3)

(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序号:

户主姓名 地址、位置 XX镇 勘验时间 勘验内容 房屋四址 勘验情况说明: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淮安区相关规定,经属地乡镇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

签名:

淮安区集体土地及附着物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合法性认定表(4)

(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序号:

户主姓名 地址、位置 XX镇 会办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淮安区相关规定,经属地乡镇建设、国土等相关部有关部门 建设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国土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属地村居(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属地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淮安区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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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ejshuaic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