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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盧梭
2016-09-29 | 阅:  转:  |  分享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盧梭序我們應該在人類歷史的變化中,來尋求區分人們的各種差異最初的根源。大家都知道,人與人之間本來是平等的。經過歷史,
我們不能設想所有人在經歷了許多時間後都出現了心理上的變化,應該換一個說法:有一些人完美化或邪惡化,獲得了一些原本不屬於自然的好與壞
的性質,但能有一些人停留在原始的自然狀態,這就是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源。自然真正的定義之所以難於確定而且模糊不清,是因為我們不認識
人的本性的緣故。布爾拉馬基:自然法的概念,就是人性的觀念。應當由人的本性、體質和狀態來闡述這門科學的原理。很多法哲學家們似乎只用法
則的名詞表現自然在所有的賦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間,為了維持彼此間的相互性而建立起的一般關係。而現代人則將這樣的法則限制在具有理性和智慧
的動物(人)才能適用。若不是一個厲害的思想家或哲學家,就不可能理解自然法,更不可能去遵守它。這正是說,人類建立了社會一定使用了某種
智慧,而這種智慧即使在社會發展形態裡,也必須經過很多的阻礙才能發展,而且只有極少數人能獲得。對於自然法的定義是從許多人類非天然的具
有的知識中引申出來的,很多都是人類脫離了自然狀態後考慮到實際利益因伸出來的。人們往往會先尋求公共利益,最適於人們彼此協議共同遵守的
規則,然後把這些規則整理起來並稱之為自然法。自然人的感性先於理性,因此自然法的原理應以感性層面居多。我找出兩個先於理性的原理,其一
是我們注重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的品質;其二是我們在看到任何能表達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在遭受滅亡和痛苦的時候,會感到一種天然的憎
惡。一個人並非由於他接受了後天智慧的教育,才對別人盡他應盡的義務;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憐憫之心的自然衝動,他不但永遠不會加害他人,甚至
不會加害其他任何有感覺的生物,除非在正當情況下,當他自身受到威脅時才不得不先保護自己。實際上,我們之所以否定傷害自己的同類,並非因
為我們是理性的生物,而是因為我們是有感覺的生物。禽獸與人同樣是有感覺的個體,同樣受到自然法約束,他們應當被賦予一種權利,即在對自身
毫無益處的情況下,人不應該虐待禽獸。如果利用冷靜客觀的角度觀察人類社會,它首先顯示出的應是強者的威權和弱者的無力;於是我們的心靈會
對某一部分人的冷酷無情憤懣不平,而對另一部分人的愚昧無知表示惋惜。本論我認為人類有兩種不平等:一種,為自然或心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基
於自然,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不同而產生的。一種,是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為它使起自一種協議,由於人們的同意而設定
的,它的存在是被某些人所認可的,包括享受特權或取得權威。本文的意義是要指出在事物的演進中,在甚麼樣的時機權利代替了暴力,自然服從法
律;又是在一個甚麼樣的環境下,使強者能願意為弱者服務,人民能夠犧牲實際的幸福和自由,來換取生活上的安定與理想。其實在某些研究者將某
些性格例如貪婪、壓迫、慾望或驕傲放在人類原始的需要的時候,其實是把從現代社會詮釋的名詞,搬到自然狀態去;他們論述的是野蠻人,而描繪
的卻是文明人。第一部在自然環境下,我們被迫受到天氣變化和季節更迭的影響,另外我們必須赤手空拳和攻擊我們的野獸搏鬥,為了生存,我們首
先必須克服自然加諸在人類身上的挑戰,對待人類的方式,就像斯巴達的法律對待公民與兒童一樣,它使生來體格健全的幼兒成為強壯有力的人,而
使其餘的死亡。野蠻人的身體,是他所認識且能利用的唯一工具,並把身體訓練成能用於各種不同的用途,由於我們有了更多工具而缺乏鍛鍊,我們
已經不再利用自己的身體求生,也不再像古人因實際需要而養成那種力量和體魄。假如我們有了斧頭,還能用手去折斷粗大的樹枝嗎?假如有了投石
機,還能擁有強壯的臂膀去扔擲石塊嗎?假如有了梯子,我們還能輕易且迅速的攀爬到高處嗎?假如有了馬匹,還能跑的那麼快嗎?如果文明人有一
堆工具可以使用,那他能輕易戰勝野蠻人;但若讓兩方赤手空拳的較量一番,那我們將發現:具有隨時可以使用一切力量、永遠在準備應付任何突發
事故而磨練出許多技能的那一方,有著何等的優勢和可怕的力量。我們因為過度使用器具和科技而衰弱,表現在體格上、也表現在健康上,我們研發
出許多營養均衡的食物與醫療的場所,仔細地保護自己不受任何外在環境變化而生病。而古人並沒有在懼怕,他們吃當天所採集的食物,穿著足以蔽
體的衣物,靠著訓練出的體格撐過一切自然的考驗,如果我們始終保持自然給我們安排的簡樸、單純、獨立的生活方式,那我們能避免大部分文明人
的不幸。自然賦予人類最健康的狀態和標準的壽命,而當我們開始思考如何更健康或想提高生活品質時,我們就已經不再是自然定義的人類。社會發
展理性的同時,也發展出了使人類不幸的生理上痛苦,這是人類發展史的矛盾。任何動物都像一部精巧的機器,而人體也是同樣,只不過人類和動物
有一個差別,在動物世界裡自然是一切的原則,演化出的結構和習性也是由自然的法則所誘導。禽獸根據本能決定取捨,人類則通過自由行為決定。
因此禽獸就算在選擇上對它有利,也不會違反自然給它的規則;而人是即使這種決定對他有害,他也會因為慾望而去破壞自然的規則。一些生活放蕩
的人,才會耽溺於招致疾病或死亡的種種淫樂,使精神和感官受到敗壞,當自然的需要已經滿足時,意志卻仍在不斷地提出要求。人和動物最大的差
別,就是人擁有作為自由主動者的資格。特別是人在受到自然所限制時,能意識到自己擁有者種自由權利,因而顯示出人的精神與思想狀態。另外就
是完美化的能力,人類盡可能用各種方式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質,讓自己更便利更有效率,這種能力使人們脫離了曾經單調而純樸的原始社會,使人顯
示出他的智慧與荒謬、邪惡與美德。人類的發展進程有多少觀念要歸功於語言的使用,而語法對於促進精神活動又有著多大的作用?試想一下,最初
發明語言所應經歷難以想像的困難及所應花費那難以估量的時間。把這些考慮疊加在一起,便可以判斷要在人腦中陸續發展他們的精神活動,需要幾
千幾百個世紀?應當先思考是甚麼樣的環境背景使與語言能夠發展?他們似乎要達到一定的族群規模,出現彼此溝通的需求;要組建出某種社會結構
,並且是經常保持安定的狀態,使人們有足夠充裕的時間發展思想層面的東西。孔狄亞克認為:當一對夫妻有了孩子,小孩在向外人表示他需要甚麼
東西時,往往為感到十分困難,迫使他們發出聲音吐出一些“語言”,他的父母在不斷思考和試探後終於猜出他所要的東西,一面重複著那樣的發音
一面將東西遞給他。當他們在向嬰兒學習表示一物並有了記憶和記錄,最原始的固定名詞被簡單的定義。<論人類認識的起源,第2部分第一篇>盧
梭認為:語言的出現是建立在人與人交談後的歸納,原先的人們透過手勢,但手勢所能傳達的意象有其極限,互相發展出形容一物的字彙,人與人相
互討論後,互相採納認識這些語言,產生人們對該物統一的語言表達方式。人類在還沒必要相互溝通時,唯一會使用的語言就屬自然的呼聲。那是一
種在緊急情況下,由本能所發出來的,他的用途不過是在危險中向人求助,或在劇烈疼痛時減輕痛苦亦或者是用來驚嚇獵物和入侵者,所以在比較能
控制自己情緒的現代社會中,人們並不常使用這種呼聲。(語言的兩種發展:自然的呼聲與約定的語言)概括的概念和形象的表述都是純理智的,稍
微改變思維,觀念就變得不一樣,我們必須使用語言將想像的物和腦中對該物形象的描繪連結在一起。例如說一棵樹,我們必須要連結到樹的樣貌和
特徵,同一語言的使用者所想像到的東西應該統一。語言和社會建立,因相互需要而彼此接近並使人們開始接觸、使用和熟悉語言,以語言溝通為基
礎所建立起的社會組織,可見是相當困難且耗費非常多時間的,至少可以證明自然為人準備的社會性是多麼的少,而在人們為建立彼此聯繫的方式所
做的一切努力中,自然也同樣只扮演了旁觀者的角色。盧梭將原始人假設為孤獨的,導致語言的起源成為幾乎不可能的事。而盧梭也否定人在自然具
有與生俱來的社會性,他認為社會性的基礎必須源自這些生物必須改變或創造某些自然原本不存在的狀態才能存活,而社會性的結合會使們達到目的
。但人是能夠單獨在外存活的,對社會性並沒有如此強烈的需求。盧梭於下文說明:照著這樣說的話,有些人類學或社會學者認為,人類被自然認定
為獨立的生物,是很“悲慘”的。這就要看我們如何界定悲慘,若以現代人而言悲慘是一種令人難以忍受的生理痛苦或生活中的貧窮;但又有誰能知
道野蠻人獨立生活,享受肉體的強健與精神的自由,會遭受甚麼樣的悲慘?是社會的生活還是自然的生活會讓人感到安全舒適?我們常能聽見有許多
人因不適應社會和壓力而抱怨人生或自殺,但到現在我還沒聽說過任何考古研究發現古人死於自殺的。我們必須放低身段去思考“悲慘”一詞。而野
蠻人因為被智慧眩惑,被多餘的情慾困擾,變成我們口中的文明人,對他們而言這才是最悲慘的吧!盧梭補充:社會性是一種天生的情感,會是人類
生活的一個(可選擇的)方式,但它僅存在於心理的底部,必須靠著相互接觸交流並且自我選擇,必須靠著一群能交流、在生活取向上又選擇社會性
的人才能成形。<薩瓦亞副主教發願詞>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對自我需求的極限是以盡量不妨礙他人並且完成需求為目標,因為這種狀態最能保持和
平(保護自己)且能夠將自己需要管理的東西盡量減少,這對於生物的發展是較為適宜的。盧梭反對霍布斯:我們不可像霍布一樣做出錯誤的結論:
人天生是惡的,因為他們沒有善的觀念;人是惡的,因為他們不會主動為大眾服務,因為他不認為他們負有這樣的義務。人會根據其對於需求之物有
正當取得的管道與權利,變會瘋狂的索要世間的一切東西。霍布斯雖然清楚的看出自然法現代定義的缺點(並將其作為君王需修訂嚴明法律的基礎)
,但他的定義卻有明顯的錯誤。野蠻人之所以不是惡者,正是因為他不知道甚麼是善。因為阻止他們作惡的不是智慧發展出的道德良知,也不是法律
約束,而是情感的平靜和對邪惡的無知。因此我認為:人類因為對邪惡的無知而得到的好處比那些因對美德的認識而得到的好處還要大。憐憫心是自
然賦予我們這個軟弱又易受許多災難的生物一種最普遍也最有益的美德。憐憫心是先於一切思考的純自然表現,即使最壞的風俗也不能使它毀滅。這
種情感,雖在野蠻人身上不明顯,卻是很強烈的;在文明人之間是普遍的共識,卻是異常微弱的。因為有了思想和某些知識(常識),人們可以在身
旁殺害他的同類,而他只要閉起雙眼摀住耳朵替自己辯解一下,就可以阻止由於天性而在其內心激發的對被害者的同情。野蠻人沒有這種高傲的思想
,他總是不加思索的服從人類的原始情感,當發生爭鬥,他們會蜂擁而至的將兩個人分開。“自然既把眼淚賦予人類,就表示出:它曾似與人類一顆
最仁慈的心。”憐憫心是一種自然的情感,由於它調節著一個人自愛心的活動,對於人類族群的延續有著協調作用。在自然情感中,如果逼迫一個未
受過任何教育和社會化的人去搶劫一個婦女或老人,那他將會感到害怕與內疚。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欲望愈是強烈,便愈需要法律的約束。生理方面
的愛是人人所具有的和異性結合的慾望;精神方面的愛則是把這種欲望確定起來,穩定的集中特定單一對象上。因此,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精神
方面的愛,是由社會習慣所產生出的人為情感。野蠻人僅遵從於自然生物性繁殖本能的支配,並沒有任何可以從外在或內在評量異性的標準,也就是
說在原始社會中,任何的異性對他們而言都是同樣合適的。由於失去專一的執著,因此不會因為選擇異性而衝突。在森林中的野蠻人,沒有農工業、
沒有語言和住所、沒有戰爭,彼此間也沒有任何聯繫,它對於同類無所求,也不會刻意侵犯他人,甚至無法分別通類中的任何人。野蠻人不會有過多
的慾望,過著無求於他人的孤獨生活,他也僅具有是合於這種狀態的感情和知識。他所感覺到的只限於他真正的需要,所注意的只限於他迫切需求的
東西。即使出現發明,發明者也無法將這樣的技術告訴他人,沒有文字、沒有教育,技術將隨著發明者的死亡而消失。不會有進步也不會傳承,每一
代都從同樣的起點開始,以及其原始的狀態度過了人類發展的大半歲月。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的思考始終是停滯的。即使是自然的不平等,也不像
許多學者所說的那樣明顯也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在區分人與人的各種差別中,有許多被認為是天然的差別,其實這些差別完全是習慣和人們在社會中
所採取的各種不同生活方式的產物。因此,一個人體質的強弱及依存於體質的體力大小,往往取決於其在甚麼樣艱困的環境下成長,而非其先天稟賦
。智力的高低亦是相同,教育不僅會創造其和未受教育者間極大的差異,而且還隨著教育程度的不同增加之間的差距。因為一個巨人和一個矮人,同
樣前進一步,彼此間的距離必會因前進的步數而更為懸殊。如果我們把流行於文明社會中的教育階級和生活方式的多樣性,來和吃著相同食物,有著
相同生活習慣的野蠻人相比,便會了解社會狀態中人與人的差別將遠大於自然狀態中的差別,自然的不平等是因為人為創造的不平等而被更加強化。
或許誠如許多學者所言,天賦往往因人而異,但是在人與人鮮少接觸的原始環境中,那些得天獨厚的人又會有甚麼好處呢?對於別人又會有甚麼侵害
呢?在沒有愛情的世界,美麗有甚麼用;在沒有語言的世界,才智有甚麼用;在沒有交易的世界,狡猾有甚麼用。我們必須探討人與人間的從屬關係
是如何形成的?如果今天有人把我趕走,那我可以到別處去;如果今天有人奪走我的糧食,那我便離開去尋找新食物,誰能阻擋我到其他地方去?若
有一個人開始奴役他人,那他必須給自己更大的負擔,他必須時時刻刻盯著隸從者是否有為他工作,他會逃走甚至會殺死奴役者,使奴役者得付更大
的精力,放棄他搜尋食物、警戒四周甚至是休息的時間和感覺。由上述可知,奴役的關係必須架基在人們相互依賴或使人們結合起來的需求出現而形
成。因此,若一個人能自由脫離群體正常生活,那奴役的關係永遠不可能達成,即使最強的權力,一旦脫離人群,那也是毫無意義的。第二部誰第一
個把土地圍起來並說服眾人擁有土地的所有權,那他就是現代文明的奠基者。而這樣的私有觀念不是一下子就出現在人類思想裡,而是由許多陸續產
生的先行觀念演變而來。狄德羅指出:在他們之間既已消除“你的”和“我的”的區分,則其將進一步消滅一切可怕的爭端並使人類獲得更大的幸福
。<百科全書輕視哲學家>摩萊里表示:私有制的建立,是社會一切罪惡的根源,因為私有制,人類出現欲望去佔有更多,開始會搶奪、爭執,許
多的惡行也就出現了。<自然法典>鮑胥愛表示:當我們追求事物的本源,我們會發覺,對於你所擁有的那些財產,他們的權利並不小於你的權利。
自然,是人類共同的祖先,一開始就賦予人類,對維持生命所需要的一切東西有著平等擁有的權利。我們當中任何人都不能自詡他在自然中有比別人
更優越的地位。可是人貪得無厭的慾望,使彼此間美好的友愛關係不能永久的在世界上存在,財產分佔後引起的一切爭端和訴訟將跟著私有制一起出
現,你的和我的這麼冷酷的詞語便由此產生出來。<聖弗朗索瓦?達西斯頌詞>洛克表示:人類透過許多努力在自然狀態下創造私有財產,並且以此
做為目標,使人類開始為自己努力共同開始了文明的起點,將對人類共同的智慧與進步帶來極大的幫助。<政府論第二篇第五章>洛克也指出:
自然狀態有三種缺陷: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制定的、穩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為人們共同的是非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
尺度。二、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糾紛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在自然狀態中,往往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
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所以人們甘願放棄各自獨立行使的懲罰權,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行使。這種懲罰權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隨意的,
而必須按照政治社會一致同意的規則,或按照他們授權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這就是法律和行政權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會本身之所以產
生的緣由,也在於此。<政府論第二篇第七章>盧梭否定了洛克的想法,盧梭認為洛克學說中的自然狀態必須建立在社會和人群組織已經出現的
前提之下,其所論述之問題才會出現。其二,盧梭認為私有財產一直都存在,包含野蠻人所隨身攜帶的物品也能歸類為私有財產,但當私有財產的主
觀認定範圍擴大到自然恆常存在的物(如果樹、土地、水源等)時,那個人的侵占將對集體公益造成危害。由於人與人之間和人與動物之間一在接觸
的結果,在人的心靈中自然會產生對於某些關係的知覺和某些新的求生技巧,作為保障自身安全所採取的必要手段。有一部分的人開始能區分出兩種
狀況:一、基於共同利益,他可以期望同類的互相幫助(大部分的同類掠食者都有這種習性);二、由於生存競爭,他不能總是信任他的同類。第一
種狀況,會使同類在必要的時刻集結成群;第二種狀況,為了獲取最大的生存利益,如果相信自己的力量,那就使用蠻力;如果覺得自己較弱,那就
使用智慧。人們發現火,又找出生火的方式;石器的製作也從打製的前進到打磨加工,有了更鋒利的磨製石器,讓人們開始製作圍籬和簡單的帳篷防
禦野獸和風雨。隨著求生和覓食的技巧更趨完善,生活的形式也出現變革,一方面增加了生活的品質與安全性,另一方面也促成許多不同的新進步,
如:食物加熱、儲藏的技巧、獵捕或驚嚇野獸的技巧、保護自己的各項技能等。這些進步使原始的私有制開始形成,許多的社會性與爭鬥也就跟著出
現了。隨著定居形式的出現,家庭的社會組織也就隨之出現,這種相互依附的感情成為聯繫小家庭社會的重要紐帶,兩性的生活方式也產生了最初的
差別。經過許多嘗試和選擇後,女性開始傾向居家照顧哺育子代,而男性開始轉向出外尋找食物或維生材料,人們開始失去某些原本單獨生活所鍛鍊
的強悍與氣力。雖然個人能力不如以往,但他們發現群聚抵禦野獸或維持生命更有效率也更有安全性,也比過去更傾向社會性的群聚生活。他們使用
了許多工具創造的比過去更享受也更舒適的生活,但卻隱含了某些風險,一旦這些享受成為習慣,人的精神和體力便會持續衰落下去,這些享受和方
便也不見得會讓人變得更幸福,但失去了這些享受卻是要感到苦惱了。盧梭指出:語言的建立為出現在社會性愈發增強的人群中,一方面是人類意識
到必須要交流並與旁人溝通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的出現也使某些東西得以傳承下去,像語言這種破碎的東西,傳承的意義是十分重要的。群體社會
使人們對自己所處的群體出現認同並創造獨有的某些習慣,使社會的關係變得更加穩固,這就是最初的民族歸屬,聯繫愈多關係也會更緊密。人群聚
集,也會漸漸關注並重視彼此,許多擁有特殊才能的人也會被注意到成了被重視或擁有地位的人,這種敬畏之心使人類彼此間的不平等開始。彼此注
意和相互評價也使人們開始關注自己在族群中的位置,而在族群中貢獻較少的人會被輕視,使他們在人群中的發言權受到壓縮,有些開始出現憎惡、
報復心理;除此之外,隨著社群連結更加緊密,迫於生存競爭,互相侵害的可能性也會增加,使人們在相互合作的同時也必須保護個人財產,在保護
的同時也會對侵害財產的同類攻擊,也就出現了報復的狀況。洛克:在沒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會有不公平的。<人類悟性論第四卷第三章>關於
私有的觀念基本上有兩種說法:根據格勞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說法,土地的分配和佔有,其所有權是經過協議的,由先佔有者的權利延續而來。格勞秀
斯另外表示原始社會應曾經歷過共產社會,農業的發明促使人們應過協議分配土地。依照洛克的說法,私有制是建立在勞動基礎上,也就是誰耕種了
土地,收穫的歸屬就是耕種者的。協議只是讓私有制有契約可循,但一旦撇開勞動,這樣的私有制毫無意義。(後來的土地私有協議被用來作為地主
收租合理化的工具)盧梭表示:當勞動力持續在同一塊土地上運作生產行為時,即使不表明土地為他所有,但他擁有耕種後取得該地作物的權利,他
也會自發性地去保護它,而這種收穫年復一年的下去,連續的占有就轉化為私有。(應是使用洛克的勞動價值說)格勞秀斯表示:土地分配而產生一
種新的權利,即所有權,這種權利和從自然法所產生的權利是不相同的。補:黛絲摩弗里:希臘人紀念立法女神賽萊斯的節日,因為她曾教導人類耕
種並制定婚姻制度,從而建立起文明社會。當一切天賦和思考都開始發揮作用,每個人的等級和命運不僅是建立在財產的多寡及每個有害或有利於人
的能力上,還建立在聰明、美麗、體力、技巧或種種人與人天生的差異上。由於無數的新需要,人類不得不更加依靠這些有特殊才能的人,甚至是被
支配。為了積聚自己的私有財產,人類產生了更強的野心,出現了損害他人的意圖和隱蔽的嫉妒心。嫉妒心惡別陰險,為了達成目的,往往戴著偽善
的面具,一方面是競爭和傾軋,另一方面是利害衝突中人人的損人利己之心,這是新產生不平等的自然產物。最強者的權利、富者的權利、先佔者的
權利和其他權利弱勢者出現了許多衝突,而這些衝突最終只能用戰鬥和殘殺終結。人類已經再也無法從文明的道路回頭了,再也無法離開那些進步所
帶來的不幸,他們努力只不過是濫用讓自己獲得榮譽的天賦,從而招致惡果,並使自己走向毀滅的邊緣。人們被新發生的災禍震住了,有著財富卻
失去了感情,他們開始想逃避財富,並憎惡他們曾馨香祝禱的東西。<奧維德變形記>社會和法律就是這樣起源的。它們給弱者一個新的桎梏
,賦與富人新的力量,它們消滅了天賦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復;它們保障私有財產和承認不平等的法律永遠確定下來把巧取豪奪變成一種特殊的
權利,至此之後便成為少數具野心者的利益,驅使整個人類社會忍受勞苦、奴役和貧困。一個社會的建立,會促使另外一群人也聯合起來以保護自己
的安全,社會組織也就很快的普及化並出現在世界上。弗昂表示:第一個人類社群出現後,繼之而來的,便是其他更多社會的形成。人們必須加入已
組成的社會,或結合成另一個社會與之對抗。這樣一來,社會契約的訂立並不是絕對自由且可以選擇的。<盧梭政治著作集>當自然(戰爭或警戒)
狀態出現在龐大的政治組織間,比起以前出現在個人之間更為恐怖。由此便激化為震撼自然和違反理性的民族戰爭、殘殺和報復,出現那些竟把殺人
流血列為榮譽和美德的可怕偏見。所謂征服權並不是一種權利,所以不能據以創立任何其他權利;在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間,除非被征服者已完全自由
之姿自願選擇了他的征服者為首領,在此之前,無論訂立甚麼樣的投降條約,這些條約都是以暴力為基礎,這一事實本身就注定了這個條約是無效的
。要使窮人失去甚麼非常困難,但要使富人受損害卻是極其容易的事情,因此他必須千方百計的保護其不受侵害。因此與其說法律是為了避免人民受
害,不如說是因為它能對某些訂立者產生利益而出現,這樣比較合理。社會起初不過是由一些一般公約組織起來的,但違反公約的人卻能輕易的逃避
責任或藉著伸張自由人的權利,無償接受大眾服務。只有人們千方百計的逃避法律和責任時,只有不便和混亂不斷增多時,人們才會冒險把公共權利
冒險委託給個人。而人民之所以要首領,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而不是使自己成為君王的奴隸,這就是政治的基本原則。普林尼對圖拉
真說:“我們所以擁戴一個國王,為的是他能保證我們不做任何主人的奴隸”。<圖拉真頌贊>不應當根據被奴役人民的墮落狀態,而應當以一切自
由民族為抵抗壓迫而做出的驚人事蹟來判斷人的天性是傾向奴役或反對奴役。當我看到一些野獸因憎恨束縛而去衝撞欄杆的時候;當我看到成千上萬
的野蠻人,鄙視歐洲人的淫逸生活,為了捍衛他們的獨立自主而甘冒飢餓、刀劍、砲火等死亡威脅的時候,我覺得討論自由的問題,並不只有奴隸們
的事情。有些學者指出,父權和王權是社會中一體的結構,但我認為兩者是不同的。在自然法中,父親只有在他的子女需要他的扶助時,他才是子女
的命令者。除此之外,他們都處於同等地位,子女是獨立的,對父權只有尊敬的義務沒有服從的義務,而我們對父親的慈愛透過盡責盡孝甚至願意放
棄一部分的自由,這是來自我們個人的責任感,而不是一種可以強求或聲明的權利。但面對專制暴君和臣民的關係,他們無法期待有任何恩惠,他們
的一切都為君王所有,因此當暴君留下財產和聲望給他們,他們會把這當作恩惠來接受。暴君剝奪臣民,是公正;暴君讓臣民活著,即是施恩。鮑胥
愛:王權有如父權,慈愛是他的特質<聖經中的政治第三卷第三節>如果有一種契約只約束當事人的一方,一切義務都由此方負擔,他方毫無負
擔,那受損害的將是負擔義務的人,要證明這種契約的效力是非常困難的。霍布斯的說法:個人要組織文明社會,都會訂立一種契約,他們承諾把自
由完全讓與第三者,而使主權者具備號召力。盧梭的說法:這種號召權力或保護國家的義務都需要以權力和契約為主體要求社會配合。這種權利義務
關係是很奇怪的,如此一來臣民對主權者除了必須服從,還必須接受徵召保衛國家,但主權者卻不受任何契約和義務約束。路易十四的召文:我們不
應當說君主不受法律所支配,這是萬民法的真理,雖然這條真理會被阿諛者攻擊,但賢明的君王總會像神明一樣的尊敬並保護它。我們也像賢明的柏
拉圖那樣說:一個王國完美的幸福在於臣民服從國王,國王服從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並且永遠面向公眾的幸福,那這樣的地方是多麼的美麗啊。
<論法蘭西王后對西班牙王國的權利>自由是人的一切最崇高的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使自己受到專制王權的支配。因為出賣自由就
等於出賣自己的生命,任何人都無法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孟德斯鳩:如果一個自由的人可以出賣自己的自由,這是相當悲哀的。<論法的精神>所
有權不過是一種協議和人為的制度,因此人均能夠隨意處分他的東西。但人類的天性,生命和自由,則不能與之相提並論,這些天賦是人人有權可以
享受的,至於是否自己有權拋棄或買賣,這是值得懷疑的。一個人拋棄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拋棄了生命,是將自己的存在完全消滅,任何物
質財富都不能抵償這兩樣東西。無論以任何代價將其拋棄,是反自然也反理性的。政府並非從專制權利開始,專制是現代政權腐化的結果。最初政府
的建立,是為君王提供一個有系統的輔助和限制,並不是專制者可以任意使用的附屬組織。任何君王臣民都應該遵守法律,法律一旦被破壞,政府有
權對破壞者進行制裁,但政府破壞法律,官員會喪失合法地位,人民也就沒有服從它的義務。因為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員而是法律,所以每個人在法律被破壞後就當然恢復了天性和自由。契約並非不能取消,當發現對方違背契約時,契約將失去效力,人們就有了隨時可以拋棄契約的權利。我們可以發現社會與私有財產制的出現是不平等的第一階段;法律和官職的出現是不平等的第二階段;而合法權力變成專制權力時就是不平等的第三階段,也是最後的階段。直到新的變革使專制瓦解,重新回歸到合法的制度。即使沒有政府干預,聲望和權威的不平等,在個人與個人間,也將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人們一結成社會,就不得不互相比較。彼此間的差異也被分為很多種面向,其中身分是不平等的起源,其次是能力;財富則是最後出現的,但各種不平等最後都會歸結到財富上。從財富的積累到社會地位的極端不平等中,產生無數的偏見,這些偏見同樣為反理性和道德。野蠻人只喜愛安寧自由的生活,靠著自己的雙手取得實質的維生物資,不多要求也不囤積;而社會中的公民,終日勤勞,不斷奔波焦慮,他們不惜工作直到死去,甚至寧願去冒死亡的風險維持自己的生存。他們逢迎自己所憎惡的顯貴人物和自己鄙視的富人,為他們服務而感到榮幸,他們誇耀自己的卑賤,讚美那些人對自己的保護,以充當奴隸為榮,言談間,反而輕視那些未能得到這種“榮幸”的人。而那些野蠻人要了解文明人汲汲營營的目的,腦中必須先思考權勢和名望這些東西的意義。便是說,野蠻人快樂的為自己生活,而文明人終日擔憂焦慮,為他人的意見而活著。在自然狀態中,不平等是不存在的。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隨之出現;更由於私有化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甚至被賦予合法地位。當實體法所認可精神上的不平等和生理的不平等不相稱時,便與自然法牴觸。無論人民對於這樣的特權給予甚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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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LlsXK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