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法律法规梳理【2015】法律监管信息第020号企业债发行条件关于企业债发行条件主要由《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发行条件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 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附注:《企业 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 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 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附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对企业债发行条件 进行一定的完善:(1)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 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 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3)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二 )发行通道指标1、“2、1、1、1”政策国家发改委对平台债申报实行指标控制通道管理(“2、1、1、1政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个;地级市1个;百强县1个(除百强县外,国家发改委原则上不受理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申报项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 高新区各1个。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不受上述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家平台债项目。2、例外规定《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对企业债发 行通道指标进行一定的完善:(1)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 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 业数量指标的限制。(2)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 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3)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1)、(2)),不 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三)募集资金投向《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 08]7号)规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 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1]1765号)要求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债券资金托管银行、债权代理人必 须履行监督债券资金流向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 发挥作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 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发改委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发改委。《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简化 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 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 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 变更。企业债发行审核关于企业债发行审核程序部分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 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以及《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对企业债发行申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 13〕957号)规定,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 类管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 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 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 、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 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 、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 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 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 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 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 级为AAA级的债券。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3、使用有效 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 债券。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 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8、地方 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从严审核类(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 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 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 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 奏类。审核程序?1、地方发改委预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 号)以及《关于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发改委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权力 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各省区市的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预审质量不高的地方加强督促指导, 必要时可收回其预审资格。地方发债企业按程序将发债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预审 工作须严格认真,符合企业债券审核工作各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随后下发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详细要求,指导各地做好预审工作。2、国家发改 委核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发债申请材料和正式预审意见,对材料的基本要件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 和要求的,予以退回。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对属于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规定的“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的发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从接收到审核后上报委领导的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有特定原因最长不超过60个 工作日。对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从严审核类”的发债申请,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 、债券市场发展形势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受理门槛,合理控制债券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 存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退回发债申请。经过改正符合政策要求后,可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重新上报。审核标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 若干意见》规定了企业债发行审核标准:1、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重点审核20 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城投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独立 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情况;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2、重点审核发债城投类企业营业收入来源。申请发债城投企业要不断完善以企业信用为 偿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 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的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3、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资产 构成和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主要包括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 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申请发债企业利润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 润的情况。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城投企业的,在计算发债 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 更工商登记手续。4、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有效性,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实地勘察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状况,认真比对核实入账土地评 估价值。出具申请发债企业土地资产证明文件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土地资产评估机构等均应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真实、准确地出具有关文件 ,并承诺如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责任。5、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审核标准,在原有条件基础上,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 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 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债券”。将“从严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0%以上,一般 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券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6、重点审核申请 发债企业应收款项情况。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规模40%的企业,要重点进行关注,对企业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风险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且 上述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的,不予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涉及资金,应由相关 地方政府出具详细可操作的偿债计划和资金支付安排说明文件。7、重点关注申请发债企业短期告你融资情况和发债前互殴资产负债率水平短期内上 升10%以上的情况。加强对代建回购(BT)、集合信托计划、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资等短期高利融资情况以及专项基金等“明 股实债”融资情况的审核。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应承诺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对资产负债率短期上升较快,有可能造成偿 债风险的融资行为,企业应及时披露信息,主承销商应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要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对罔顾风险,于2013年以后仍盲目 进行短期高利融资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10%,不再 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8、重点关注申请发债企业进行私募融资的情况。为利于政府性债务监测管理,鼓励企业阳光融资,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 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已发债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取私募融 资方式。9、城投企业申请发债,应由其所属地方政府提供政府负债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实。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 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坑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10、强化信用风险迹象管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所属城投 企业发债应严格把握。发生区域性影响金额稳定或社会稳定重大情况的,对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把握。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 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 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信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2]3451号)、《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增信措施 或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细化约定:1、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要求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1)资产负债率在65%至8 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 给予“重点关注”。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 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2)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 施。(3)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 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4)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 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 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因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 业自有资金杠杆率较高,大量占用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上述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对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85%应安排担保 措施,超过90%不宜发债。2、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要求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 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规定:(1)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2)城投类 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3、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担保行为《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规定,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止 担保流于形式,切实防范债券风险,要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 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 台公司已发债余额。(4)加强对抵质押担保行为的监管。抵质押物须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 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要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加强对债券存续期抵质押资产状况的监管和信 息披露。?4、《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和强化偿债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1)区分债务风险安排担保措施。资 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主体信用级别 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资产负债率超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核准发债,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要求。对实行有 效的多种复合型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2)增强债券担保的有效性。重点关注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 产是否为易变现有效资产,是否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申请发债企业为其他 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在考察发债规模时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企业已发债余额。( 3)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发债担保业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 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担保公司, 可实行余额管理,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10倍即可。(4)规范资产抵质押担 保登记程序。以资产抵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债券,方案设计为发行后办理抵质押手续的,应在上报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中,提供抵质押登记部门 的承诺性文件,保证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具备办理抵质押的条件。(5)创新偿债保障措施。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 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5、《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增信措施做了补充约定(1)企业与政府签订的 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按照43号文件精神,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2)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按照43 号文件精神,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特定企业债准入条件专项债券品??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 产业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类?别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准入条件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 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发行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募集资金占 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 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 收入”的限制。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 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 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 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三)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 3]1410号):七、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 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各地发展改革部 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八、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贯彻国务 院国发[2012]14号文件关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精神,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 上,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 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财政配套措施,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稳步扩大试 点规模。注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相关政策:(1)属于“加快审核类”;(2)不受“2、1、1、1”申报通道限制;(3)不受地区政府负 债水平及地区所属城投公司已发债金额等指标限制;(4)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无需募投项目。(四)支持保障房建 设和棚户区改造发债1、《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凡是承担棚户区改 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2)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 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原则上应是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 度计划的项目。(3)对于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 序,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4)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 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 金[2014]1047号):(1)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性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可适当 增加其承担棚户区改造的城投类公司年度发债规模指标。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重点满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热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 设的融资需求。(2)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 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关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债特别规定?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以来,各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 ,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管理,现将地方平台企业债发债规则梳理如下:(一)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 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 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 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 ,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3、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 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4、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 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 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 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 2】463号)1、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 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 划。2、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 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 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 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 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3、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 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 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4、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1、重点关注申请发债企业短期告你融资情况和发债前互殴资产负债率水平短期内上升10%以上的情况。加强对代建回购(BT)、集合信托计划、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资等短期高利融资情况以及专项基金等“明股实债”融资情况的审核。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应承诺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对资产负债率短期上升较快,有可能造成偿债风险的融资行为,企业应及时披露信息,主承销商应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要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对罔顾风险,于2013年以后仍盲目进行短期高利融资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10%,不再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2、重点关注申请发债企业进行私募融资的情况。为利于政府性债务监测管理,鼓励企业阳光融资,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已发债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取私募融资方式。3、对城投企业所在地区信用风险实施监测。城投企业申请发债,应由其所属地方政府提供政府负债情况,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实。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坑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4、强化信用风险迹象管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把握。发生区域性影响金额稳定或社会稳定重大情况的,对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把握。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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