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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搞好初核 奠定案件基础
2016-10-09 | 阅:  转:  |  分享 
  
扎实搞好初核奠定案件基础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前提与基础。案件检查工作是主动还是被动,初步核实是关键。初步核实工作做得扎实,进可攻、退可守,进退有据,案件检查工作则主动。否则,案件检查工作寸步难行。

下面就如何扎实搞好初步核实工作分七部分内容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一、初步核实的概念;二、初步核实的意义;三、初步核实的任务;四、初步核实的要求;五、初步核实的程序;六、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七、初步核实应注意的问题。)

一、初步核实的概念:

初步核实的概念概括来讲就是在立案之前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和核实。把握四个特征:一是主体;二是对象;三是目的;四是要求。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立案之前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案件检查部门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受理违纪违规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在填写受理登记表并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要把握四个特征:

1、初步核实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或组织)。

2、初步核实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具体讲就是中国共产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初步核实的目的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4、初步核实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初步核实的意义:

概括讲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立案提供依据;二是为案件调查奠定基础;三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前提、基础和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案件检查活动是从受理阶段开始的,但是证实违纪,确定违纪性质的大量实质性活动是从初步核实阶段开始的。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检查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只有通过初步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查明主要违纪事实,才能为立案提供依据。案件来自初核。(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胚胎)

(二)初步核实为案件调查奠定基础。初步核实是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步核实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调查的质量。初步核实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只有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为案件调查打下坚实的基础。(初步核实是案件调查的化身)

(三)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只有认真搞好初步核实,通过对主要问题周密的核查,把问题核准核实,才能达到既不让违纪违法者滑过去,又不使一个好人受冤枉的目的。初步核实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案的准确性和处理的分正性。初步核实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对象的滤清器)

三、初步核实的任务:

主要是了解核实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必须把握三点:一是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解决好“查不查”的问题;二是弄清背景,明确思路,解决好“查什么”和“怎样查”的问题;三是深入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获取重要证据,准确判断情况,把握发展方向);

具体讲,初步核实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在这个阶段,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和线索,首先必须对已经掌握的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去伪存真,解决好“查不查”的问题,一忌主观同臆断,轻率否定,谨防漏掉有价值的线索;二忌轻信盲从,贸然行动,谨防造成不利于办案的后果。其次,要注意弄清对象及案发地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关系网”,明确办案思路。解决好“查什么”和“怎样查”的问题。所谓弄清“关系网”就是理清案件发生的复杂背景和涉案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核查中“调查谁、回避谁、依靠谁、利用谁、争取谁、保护谁”。这样既可防止“关系网”的干扰,排除阻力,又能目标明确地控制重要涉案人,防止串供、逃匿。

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人员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获取重要证据,从而真实准确地判断情况,把握案件的发展方向。在具体核实工作中要善于及时发现涉案证据,并且不失时机地把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具有证据价值的书证、物证等收集起来,以证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被反映人是否构成违纪,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实践证明,在有利的时机,及时发现并获取一些重要证据,能够左右初步核实工作的趋势,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使案件初查工作取得突破。随着初核工作深入,还要注意发现和不断收集、补充新的证据,为立案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初步核实工作中,还要注意遵循保护与惩处并重的案件检查工作原则。在所受理的来访来件中。有的是群众出于义愤或利益受到侵害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也有的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还有的是某些心术不正者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无中生有陷害的。所以,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要认真客观地查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事实真相,要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处分,使没有违纪的人不受纪律追究。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真实真相,弄清楚所反映主要问题的面貌。通过初步核实,要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人、手段、动机、目的、行为人违纪违法的情况和有无造成危害后果,以及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态度等情况。

四、初步核实的要求:

主要有四点:一是抓住时机,讲究效率;二是突出重点,准确突破;三是细致完备,注重细节;四是缩小影响,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并尽力收集证据,同时要注意保守秘密。初步核实的要求主要有如下四点:

(一)抓住时机,讲究效率

初步核实是一项时间要求很强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准确把握时机,迅速及时,以快取胜,不给涉案人员以串通、逃匿的机会。初核工作一旦确定,就要立马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迅速调查取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违纪违法案件涉及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初步核实工作稍一放松,就可能贻误战机,或者走漏风声,给违纪者以可乘之机,由此给今后的办案工作增加更大的困难,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当然,当情势不明,时机未到,突破口尚未选准时,要稳住阵脚,不要急于求成,敢于“放得下”,耐心等待时机,以免打草惊蛇,以利于突破案件。

(二)突出重点,准确突破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只有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个重点才能提高初步核实的质量和效率。对能证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事实真相的证据,要抓住时机,及时收集。对与所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扯过多精力。

从实践看,初核大案要案,无论涉案问题多大、范围多广、涉案人员多少、线索有多复杂,首先都要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纵深发展。“先抓违纪,再抓违法,先取小胜,再获大胜”,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立案前初核阶段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兼顾立案的前提下,认真筛选案件线索,紧紧抓住易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要害问题,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这项工作做好了,就为取得案件的全面突破奠定了可进可退、能攻能守的坚实基础。

一般情况下,在初步核实中选择被反映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比较明显的线索,作为重点初核问题。例如选择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动机、后果比较具体的,涉及对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作为初核重点。

(三)细致完备,注重细节

初步核实是一项艰苦、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一丝不苟。在初步核实中,要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全部线索,认真分析,仔细推敲,在调查取证中不放过任何可疑情节,查深查透,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将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反映人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等都要核查清楚。

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证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讲假话,造假帐、写假材料、提供假情况、订立攻守同盟等。因此,在取证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细节,识别真假,否则就可能上当受骗,从而使核查工作走弯路,耽误战机,甚至查不清、说不明。

(四)缩小影响,保守秘密

由于初步核实的对象一般都是党员干部,有些还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尤其需要注意保密。所谓保守秘密,就是要求核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初步核实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否则,一是可能给违纪违法者对抗调查活动以可乘之机,使其串供堵口或者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从而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二是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初步核实的程序:

主要有四步:一是办理初步核实手续;二是成立初步核查组;三是制订初步核实方案;四是初步核实的实施。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开展工作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包括办理初步核实的相关手续,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制订初步核实方案及初步核实的实施等。

(一)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经过初步分析,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一般由承办委、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二)、成立初步核查组

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的委或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低不少于两人。若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案件,核查组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多一些。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既可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

许多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违犯党纪、政纪和违犯法律的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而且有的违纪违法者还同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勾结,作案手段隐蔽而狡猾。对于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并通过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有效手段,可以尽快发现疑点,为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提供明确的线索,避免不走或少走弯路。

(三)制订初步核实方案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初步核实的依据;

二是需要核实的内容;三是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时间、范围、程序等;四是注意事项。

初步核实的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要组织核查组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同时,要学习与认定所反映主要问题性质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初步核实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在初步核实实施前,要认真分析案情,甄别真伪,做到对案件认识明确,思路清楚,心中有数。案件举报材料反映的事实,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真的,有假的,也有真假参半的。在假情况中,有的是故意编造,有的是渲染或误传。初核前对案情要进行分析,要透过反映情况的内容、情节和字里行间,分析研究举报人的意图和其所反映情况的内在联系,以便对整个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真伪和可靠程度有一个基本估价。这样就可使核查工作处于主动地位,避免或减少走弯路。通过认真细致的情况分析,还可以寻找举报人进而辨别反映问题的真伪,明确主攻方向,或者判断出发生违纪行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如果情况分析工作没做好,就有可能忽视一些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被一些表面现象所困扰,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找不到主攻方向,从而影响初步核实的效率。实际上,初步核实工作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到理性的调查、分析、思考的认识过程。通过情况分析,就可以对所反映的问题的真伪和轻重、核实起来的难和易,有一个初步判断。总之,通过情况分析,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全案,从而制订正确的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如下四个:

1、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相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2、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3、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

4、注意事项。

初步核实方案制订好后,及时报相关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初步核实的实施

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初步核实工作意见的通报;二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步核实的实施是指办案人员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有效地提取证据,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等三个方面。

1、初步核实工作意见的通报

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被反映人是该组织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是一级党组织和行政机关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初步核实工作要保密,但保密不等于神密,神密到谁也不信任,案件肯定办不好。但如果经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不利于初步核实工作时,也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总之,应根据受理材料所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初步核实工作的需要,决定何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组织负责人通报。

2、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帐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初步核实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了解情况;二是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是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知情人讲出真话,说出实情,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协助核查组查清问题。同时,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防止其因反映、提供或证明有关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进行初核时要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的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全面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生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和事,查清事实真相。对所取证据要认真分析,以确定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找出证据与所反映的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要讲究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在外围调查核实过程中,要注意深入群众走访,这是初步核实取得成效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员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体之中,其所作所为必然给周围的群众留下某些印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论违纪违法者作案手段如何诡秘,周围的群众也会对其为人、性格、品德等问题作出反映。实践证明,许多案件的重要证据都是在富有正义感的党员群众帮助下取得的。深入群众调查了解要讲究方式,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否则,可能会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轻则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重则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声誉,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

初步核实一般是在外围核查,最忌打草惊蛇,触动案件主要当事人和惊动核心人物。核查人员要提高认识,创新思维,认真拓宽外围调查取证视野,力求通过外围工作取得扎实充分的证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违纪违法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凸显隐蔽性、迂回性。因此,我们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必须拓宽视野,明辨是非,不要机械教条地照搬有关规定,要善于从表面现象抓住本质,不被假象和表面现象所迷惑,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掘充分可靠的证据,从而准确判断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是初步核实的结果;四是存的疑点;五是处理建议。

报告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一是标题;二是导语;三是被反映人的情况;四是初步核实的事实;五是处理建议;六是署名。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五个方面。核查组成员要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然后呈报分管的领导审批。

初核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标题、导语、被反映人的情况、初步核实的事实、处理建议和署名。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况。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的判断、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和起止时间等。被反映人的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初步核实的事实部分应对所核实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要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根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最后是署名,要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

六、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及其他党纪条规的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作如下六类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此外,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果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4)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

(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诫勉谈话);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严格讲,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监察机关对行政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要注意的是(关于诫勉谈话),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以诫勉谈话的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并限期改正,是加强教育、预防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从关心和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以告诫、教育为主,客观公正的提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谈话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诫勉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诫勉谈话对象应如实向谈话人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更不允许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总之,要通过诫勉谈话帮助谈话对象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正措施,促其见微知著,防微杜渐。

3、经初步核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被反映人有违纪所得或非法财物,或被先行暂扣、封存、冻结、以及应当责令退赔的,要在初步核实报告中写明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查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4、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5、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委、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立案意见及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6、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七、初步核实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初步核实实践的总结分析和研究,为了保证初步核实的高质量,使之效率最大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意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思路不清、心中无数。主要是对掌握的线索或材料缺乏认真分析,情势不明,思路不清。

2、偏听偏信,盲然轻信。一是过分轻信已获得的局部的、零碎的、单一的、表面上的证据和事实,固执已有认识,调查不深不透不全面;二是过分轻信被调查人或证人的供述,不辩真假,上当受骗。

3、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主要是忽视细节,推敲不够,违反思维规律和逻辑规则,推理判断错误。

4、急于了结,草率从事。主要是办案观念不强,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够,蜻蜓点水,浮光掠影。

5、透露案情,节外生枝。主要是走漏风声,保密不够。泄露案情,造成串供或伪造,毁灭证据或订立攻守同盟或不良社会影响等。

6、避重就轻,放马过关。一是没抓住或不抓住所反映问题的重点,避实击虚,应付了差;二是缺乏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原则性不强,不能抵御来自有关方面的干扰和影响,抬手放行。

初步核实工作也是一门精深的学问,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契合,需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在实践中去体验、探索、总结、发展和创新。只要我们忠诚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基本知识结构,具备过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就一定能够做好初步核实工作,从而为案件检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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