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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藻油(征求意见稿)
2016-11-18 | 阅:  转:  |  分享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达规则制定。本标准规定了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参考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实际测定数据规定了卫生指标。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DHA藻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DHA藻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裂壶藻(Schizochytriumsp)或者吾肯氏壶藻(Ulkeniaamoeboida)或者寇氏隐甲藻(Crypthecodiniumcohnii),经生物发酵制得符合食用油脂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可供食用的油脂。GB/T5535植物油脂检验不皂化物测定DHA藻油AlgalDHAoil

以裂壶藻(Schizochytriumsp)或者吾肯氏壶藻(Ulkeniaamoeboida)或者寇氏隐甲藻(Crypthecodiniumcohnii)为原料经生物发酵制取的符合食用油脂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可供食用的成品油脂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3透明度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3.4水分及挥发物moistureandvolatile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3.5不溶性杂质insolubleimpurity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3.6酸值acidvalue

中和1克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3.7过氧化值peroxidevalue

1千克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3.8不皂化物saponificationvalue

油脂中不与碱起作用、溶于醚、不溶于水的物质,包括甾醇、脂溶性维生素和色素等。

3.9溶剂残留量residualsolventcontentinoil

1千克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4.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测方法 色泽 浅黄色至橙黄色 取试样10mL,置于试管中,于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其色泽及外观形态,采用鼻嗅的方法检查气味。罗维朋比色槽,25.4mm,不超过:Y30R3。 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 组织状态 油状液体 4.2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DHA藻油成品油质量指标

项目 要求` 一级油 二级油 透明度(40℃)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DHA含量(以C22H32O2甘油三酯计),w/%≥ 35.0 35.0 水分及挥发物,w/%≤ 0.1 0.2 不溶性杂质,w/%≤ 0.2 0.2 酸值(以KOH计)/(mg/g)≤ 1.0 3.0 过氧化值/(mmol/kg)≤ 2.5 2.5 不皂化物,w/%≤ 4.0 5.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0 5.0 总砷(以As计)/(mg/kg)≤ 0.1 0.1 铅(Pb)/(mg/kg)≤ 0.1 0.1 溶剂残留量/(mg/kg)≤ 1.0 2.0 反式脂肪酸,w/%≤ 1.0 1.0

4.3卫生指标

按GB2716、GB2760、GB2761、GB2762、GB2763和其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4其它要求

本标准规定DHA藻油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

5.1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按GB/T5525执行.

5.2色泽检验:按GB/T22460执行。

5.3水分及挥发物检验:按GB5009.3执行。

5.4不溶性杂质检验:按GB/T15688执行。

5.5酸价检验:按GB/T5009.37执行。

5.6过氧化值检验:按GB/T5009.37执行。

5.7不皂化物检验:按GB/T5535.1执行。

5.8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执行。

5.9总砷(以As计):按GB/T5009.11执行。

5.10铅:按GB5009.12执行。

5.11溶剂残留量检验:按GB/T5009.37执行。

5.12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T26400执行。

6检验规则

组批及抽样

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随机抽取同批次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

6.3出厂检验

6.3.1应逐批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按4.2规定执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设备初次生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

(b)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连续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6.5.1全部质量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质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



















DB42/T—2008





















LS/T—XXX













国家粮食局发布



20XX-XX-XX实施



2013-XX-XX发布



DHA藻油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3.10)









LS/T—XXXX



LS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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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雁鸣长空11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