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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2016-11-18 | 阅:  转:  |  分享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股权激励

1、什么是股权激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适用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企业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因此,企业以本公司以外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激励的不适用该文件。



4、采取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6、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第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分期纳税现行政策和递延纳税新政策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分期现行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递延纳税新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8、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否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期纳税现行政策或递延纳税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9、企业以一技术成果投资另一家企业,取得了一部分股权,还有少部分现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因此,该企业以技术成果入股,取得了一部分股权一部分现金,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0、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中被投资企业如何确定投资成本?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11、新政策中技术成果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12、企业将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能否执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因此,企业将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不能执行递延纳税新政策。



13、企业执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执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策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14、核定征收企业能否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因此,选择适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不能适用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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