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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2016-11-25 | 阅:  转:  |  分享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方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实践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大的区别,现根据本人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

二、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一般抗辩权

四、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保证: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

一般保证的定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定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的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债务没有约定期限的保证期间之计算: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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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法知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