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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罗哲文
2016-12-01 | 阅:  转:  |  分享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罗哲文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

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文件对文物保护原则表述的区别反映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认识的进步脉络。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

中国近-古学和建筑学基本上是同时起步的,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首先是建筑学家又开始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代建筑的尝试,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最初实践。从那时起,70余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大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首先从文物保护的目的角度考察,20世纪30年代,我国最初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出发点有三,一是对祖国的热爱,二是认识到古建筑特有的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的记录”的作用,三是对中国古建筑独特的审美价值的热爱。(梁思成:《祝东北大学建筑系第一班毕业生》,《闲谈关于古代建筑的一点消息》)后两点,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认定。50年代,保护对象已经扩展到对莫高窟的保护研究;对文物的价值,概括为革命、历史和艺术三个要素。“一个现存的文物建筑,如肯定了它的历史、艺术价值,就应当坚决保护”(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从60年代起,对文物价值的表述由法律肯定为“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对保护古建筑、石窟寺等的目的,最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古为今用”。“保护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古为今用’。主要是用在发挥精神文明的作用上。具体的讲保护古建筑的目的主要有四点,即古建筑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是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和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这四种目的当中,保护古建筑最重要的目的应是作为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这一条,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史证价值。”(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

文物保护的目的决定文物保护的原则。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保存外观的原则,也提出了恢复原状的主张。(1935年,梁思成先生提出了“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的主张。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如1932年提出:“按修理旧建筑物之原则,在美术方面,应以保存原有外观为第一要义”(《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四期《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以后又有补充:凡新补的建筑构件,“所绘彩画花纹色彩俱应仿古,使其与旧有者一致”的要求(《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一期《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1935年,梁思成先生制定《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提出“其(塔)关系杭州风景古迹至为重要。所以我以为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方对得住这钱塘江上得名迹。”(《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三期《杭州-塔复原状计划》)50年代,保存原状成为保护古建筑的基本原则,并扩展到建筑结构(内部)。“……古建筑的修理就必须保存它的历史的形式、结构及其一切装饰艺术。这也就是在每一次古建筑修理时,都经中央文化部明确指示的‘必须保存原状’。”“保存原状不但是保存表面可见的部分,内部不可见的部分也应当是保存原状的”(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保护原则问题与保护工程实际紧密联系,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和保护工程规模的扩大,实践中遇到了多方面问题,只有从原则高度加以归纳才可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的阐释,专家们进行的探讨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什么是文物现状,保存什么。

现状是文物存在的客观面貌。50年代政府提出的保存文物现状的要求,应该是针对毁坏或改建文物的行为。比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7月发布的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要求严禁毁坏文物建筑及其内原有的附属物,“应尽量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在1951年的一件批复中要求对“寺庙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部分妥慎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或变更”(罗哲文:《如何保护古建筑》)。但随之有同志认为现状是一种不加干涉的状态,这显然也是不利于文物的长久保存的。对此专家们指出,“保存现状是指保存一座建筑物现存的健康面貌。有人认为现状就是现存的破烂状况,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保存现状当然是要保存某一建筑科学的、健康的现状,而绝不是有什么保什么,更不是去保存其残坏现状……”(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第二,什么是文物原状,如何恢复。

一处文物建筑,从最初建成到我们发现它,往往经历了多次大规模的维修甚至改建,使我们面对的只是文物的“现状”而不是“原状”。对于“原状”的讨论,祁英涛先生曾概括为:“对于古建筑原状的理解也是多样的,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原状就是最早建筑时代的面貌。例如一座唐代建造的房屋,虽然早已经过明代重建,完全改变了唐代的式样,它的原状仍然认为应该是唐代的,不仅在宣传时称它为唐代建筑物,在进行修缮时也往往提出恢复唐代式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不论它的历史情况如何。……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即:一座建筑物的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物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

相应的,对用工程手段恢复文物的原状定性为“复原工程”。“这是一种最彻底的维修工程,目的是恢复残毁结构的原状。包括历代修理中被歪曲、变样,或者被去掉的部分也要予以复原,恢复到原建时期的面貌”(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专家们坚决否定那种脱离现存文物去“推断”文物的初始建造年代,进而按观念去营造那个年代的“文物”的所谓“复原工程”。

第三,如何选择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

1932年,梁思成先生针对蓟县独乐寺现状,提出:“破坏部分,须修补之,如瓦之翻盖及门窗之补制。有失原状者,须恢复之,如内檐斗拱间填塞之土取出,上檐清式外栏杆之恢复辽式,两际山花板之拆去等皆是。二者之中,复原问题较为复杂,必须主其事者对于原物形制有绝对根据,方可施行;否则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以志建筑所受每时代影响之为愈。古建筑复原问题,已成建筑考古学中一大争点,在意大利教育部中,至今尚为悬案;而愚见则以保存现状为保存古建筑之最良方法,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对梁先生这一观点,后来的文物保护专家都是非常赞成的。祁英涛先生认为:“实践证明,按照‘保存现状’的原则维修古建筑物,在经费、材料、工期等方面都比较节约,更重要的是它为进行建筑物的原状研究保存了必要的参考资料,争取了研究时间,因而我们所做的大量的维修工程,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恢复原状的工程,必须经过深入的考证,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精湛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财力、物力才能进行。我们对此要十分谨慎从事。三十年来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所进行的工程,数量是不多的,而且有的是带有实验性质的(祁英涛《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杜仙洲先生认为:“保存现状也并非是消极手段,……采用‘保存现状’的维修方式往往能为日后的恢复原状创造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建筑上的附属艺术品,如砖木雕刻、早期的建筑彩画和壁画,都是不可多得的古代艺术精华,应尽量保存原物,切勿随意拆毁,更不可复制伪品,以假乱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存现状是唯一可取的科学态度(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傅连兴先生说:“因此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具体的恢复原状则常常是十分艰巨的,就某些情况来说,甚至是不可能的。……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中作为名胜出现的古建筑,对它们的保护维修固然要加强,而对于它们那经过长久岁月所形成、并为群众所熟悉的形象却不宜随便加以改动(傅连兴:《有关古建保护工作的几个问题》)。”

对于恢复原状工程必须具备的严格条件,专家还对梁思成先生的观点做了重要的阐发,就是首先是文物建筑本身要具有基本条件。“只有在主体部分,即梁架、斗拱等木构架,大部分保留原建时期的式样和构件、局部残缺或被改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恢复原状(祁英涛《浅谈古建筑复原工程的科学依据》)。”这是最根本的条件。于是在选择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方案的问题方面,主流意见认为,由于复原工程的复杂性,选择复原方案必须慎重,一般应该首选保存现状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保存现状是唯一正确的方案。复原工程还要解决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具有可靠的依据。专家坚决否定用主观臆造的所谓“依据”进行“复原工程”。

第四,不改变文物原状与保存现状、恢复原状的关系。

专家们普遍认为,不改变文物原状涵盖了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的内涵。“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含义在内(祁英涛《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按照最理想的要求,古代木构建筑的修理,恢复原状是最高的要求,保存现状是最低的要求(杜仙洲:《怎样保护古建筑》)。”《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延续了这一结论,同时还归纳了必须保存现状的8类内容和可以恢复原状的6类内容(《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第五,尽可能保存文物原物,全面保存古建筑原状。

30年代建筑学家对中国文物保护尝试的贡献之一还在于把现代建筑学、结构学、工程学的知识引入了只由工匠掌握的领域;但他们对于保存传统技术和材料的意义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而对于钢筋混凝土等新建筑材料则充满信任,修理和恢复原状都计划应用这类材料(《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三卷第四期《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第五卷第一期《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60年代在进行永乐宫搬迁工程中,开始认真地用传统工艺加工木材仿造大木构件替换不堪使用的旧材料。70年代尝试用化学材料加固古建筑原构件,以尽量减少原材料的更换,开始研究如何全面保持古建筑原状的问题。1985年,祁英涛先生就此作了准确概括:“就单体建筑来说,……应该保持古建筑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状,即:建筑物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法式;原来的构件质地和原来的制作工艺。如果是保持一座建筑群的原状,还应该增加一条,就是必须保持原来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围环境的面貌……(祁英涛《正定隆兴寺慈氏阁复原工程第一、二方案及说明》)”1990年,罗哲文先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太地区文物保护会议上所作发言,进一步归纳为保存文物价值的四个方面,即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和保存原来的建筑技术(罗哲文《古建筑的维修原则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

第六,如何理解整旧如旧。

这是梁思成先生提出来的,首次提出可能是在1952年。据罗哲文先生回忆,梁先生的意见是“古建筑维修要有古意,要‘整旧如旧’(罗哲文《难忘的记忆深切的怀念》)。”1953年,陈明达先生作了类似表达:“……不研究不考虑的焕然一新,使建筑艺术的细部手法、色调等完全失去原来创造的面貌,形式上似乎是修理,而实际的效果则是破坏(陈明达:《古建筑修理中的几个问题》)。”1964年梁思成先生在考察了河北正定后,写了《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其中详细论述了整旧如旧命题。“我还是认为把一座古文物建筑修得焕然一新,犹如把一些周鼎汉镜用擦桐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样,将严重损害到它的历史、艺术价值。”“我认为在重修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建筑中,一般应以‘整旧如旧’为我们的原则(梁思成《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从1978年起,祁英涛先生多次论述,认为整旧如旧是古建筑修理后对外表效果的一种目标,也是外表处理的一种技术措施。“在维修古建筑的工作中,实际不论是恢复原状或是保存现状,最后达到的实际效果,除了坚固以外,还应要求它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它的高龄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感觉。这种感觉的来源,除了结构特征分析取得以外,其色彩、光泽更是不可忽视的来源。……要达到上述修理的效果,是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所形成的,这种技术措施,被称为‘整旧如旧’(祁英涛《中国古代木结构建筑的保养与维修》、《中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原则和实例》、《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修旧如旧”或“整旧如旧”深入人心,很多业外人士不知道“不改变文物原状”而知道“整旧如旧”,说明这一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从来不是法律语言,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原则,则确实不够严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试图把这个问题表述为:要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三、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保存文物价值

上面引用著名专家的论述来阐释“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些论述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我们再从保存文物价值的角度来讨论,使这个问题更为清晰。

文物是一定地域的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或遗留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也就是说,文物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人民所创造的文化的载体,是物化的文化。历史古迹的价值在于“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构-类的记忆”,可以“见证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古代建筑、古代园林同时也是艺术品。历史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也包括具有上述价值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历史信息包括它产生以来所经历的各个时代的信息的叠加的总和,所有信息都应该得到尊重(《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导言、《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导言)。“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当然不排斥审美,也不排斥可能的功能,但他们把文物建筑主要看作历史信息(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的、科技的等等)的载体,它们的价值决定于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量和质,是否丰富,是否重要,是否独特。当他们审视文物建筑优美的形式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它的历史意义(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

既然文物是物化的文化,那么文物保护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对实物的保护,真实、完整地保存其文化信息,尽可能久远地传递下去。文物保护的任务,是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干预,制止和修缮人为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避免、减轻和延缓自然力对文物的损伤。文物现状与原状是一个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文物从被创造产生时开始,就面临着两种力量在改变着它的存在状态。来自自然的力量对文物的改变通常是渐变的,日积月累的,使文物老化,呈现出历史的沧桑感;直至文物发生残损,甚至毁坏,成为遗址。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文物突变。来自人为的干预往往表现为阶段性,比如在文物老化时干预它使之焕然一新,文物发生残损时对文物主体,如建筑的结构,进行干预使之延续存在的年限。人为干预有时使文物发生突变:出于某种原因对文物进行彻底更新,或大规模的改造、添加,使原文物的全部或局部成为遗址,甚至荡然无存。这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使文物状况总在发生改变,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是历史的实际。而我们对文物进行保护时,无论是采取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总是希望把文物的状态,或曰面貌,相对凝固在某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凝固”在现在就是保存现状,“凝固”在从前一个历史时代,就是恢复原状。这样就必须进行与历史进程相逆向的探索:从文物被建造出来之后到我们实施干预之前,文物产生过哪些改变。我们需要解决的最突出问题是,文物的哪些改变是由自然力形成的,它是否对文物的安全稳定造成威胁,是否必须修复;历史各个时期的人们对文物做了哪些工作,哪些是有文化以及结构意义的,必须加以保存;哪些是对文物价值的歪曲、干扰甚至破坏,必须去除。这才能决定我们的工程允许在文物上添加些什么,去掉些什么。我们决策的根据只在于拟采取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有利于实现完整、真实地保存文物固有的价值。

大约从20世纪最后20年开始,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同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标志是文物保护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人们保护文物的热情空前高涨,文物保护的对象空前扩大;而同时利用文物发展地方经济甚至脱贫致富的要求也造成空前的压力。探讨文物保护的原则问题远不只是一个学术问题,也不仅是维修原则,还有若干重要问题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物保护程序的建立等等,都需要认真研究。罗哲文先生在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有东方建筑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科学体系的意见”,是非常有远见的(罗哲文《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体系的意见》)。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已经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是建立这个体系的需要。而准确理解和执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则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9月23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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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wangxc1989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