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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突然放出一只“小黑天鹅” 这回谁中招了?
2017-01-04 | 阅:  转:  |  分享 
  
FCA突然放“大招”,这几家外汇经纪商为啥这么敏感?文/刘洋2016年12月6日将是外汇及CFDs交易行业最重要的日子之一,这一天,英国金融
行为监管局(FCA)放“大招”,一时掀起整个行业大讨论。上至经纪商的老板,下到外汇公司的一般职员,都在社交网络上炸开了锅,幸灾乐祸
的有,自我安慰的亦有,做吃西瓜群众的大有人在,他们讨论焦点无非就是:我们接下来该……?自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在10月中
旬针对二元期权监管发布了指导意见后,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这两大外汇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
外汇及CFDs交易的监管新规。在ESMA的指导意见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对保证金要求和赠金的监管。CySEC和FCA制定的外汇交易监
管措施包括限制杠杆,杠杆率最高为50:1;此外,两大监管机构还规定,禁止外汇经纪商向客户提供赠金或以其他优惠形式鼓励客户交易。相对
于CySEC,FCA的监管更严。FCA声称新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新规规定,对于有一定交易经验的交易者(交易经验超过12个月
),将杠杆限制在50:1以内,对于一些新手交易者(交易经验不足12个月),杠杠限制在25:1之内。FCA的监管新规势将对英国零售外
汇交易行业造成巨大影响,FCA提供的数据显示,用于外汇及CFDs交易的零售客户资金达到了35亿英镑,而82%的散户在交易生涯中都是
亏钱的。经纪商负责将客户的交易指令发送到市场上完成交易,虽然一些经纪商限制杠杆的使用,但是也有一些经纪商会利用那些没有交易经验的客
户,给客户提供高杠杆。一直以来,散户投资者是否适用高杠杆都存在争议,一些经纪商偏向于保守,提倡低杠杆,而另外一些则倾向提供高杠杆,
这样就可以赚客户更多的钱。由于存在这种明显的利益冲突,因而加强监管是迟早的事情。监管新规造成经纪商股价暴跌从股市的反映来看,监管新
规意见的发布对外汇交易行业的冲击可见一斑。新颁布的监管意见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对经纪商的业务造成一定冲击,加强监管
的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投资者的担忧,英国本土的上市外汇经纪商的股价随之下跌。许多经纪商都受到了明显的冲击,包括英国主要的经纪商CM
CMarkets、IGGroup、Plus500和GAINCapital(英国),这些大型经纪商的市值总共缩水了20多亿
英镑。在消息公布当日,股市一开盘,各主要经纪商的股价随之暴跌,作为英国最大的外汇及CFDs经纪商——IGGroup损失最惨重,股
票市值蒸发了11亿英镑,股价暴跌38%;紧排其后的经纪商CMCMarkets市值蒸发2亿英镑(暴跌34.6%)、Plus500市
值蒸发1.63亿英镑(暴跌28%)、GAINCapital市值蒸发0.3亿英镑。经纪商如何回应?对此,三家经纪商纷纷对新监管措施
做出回应,回应声明中态度各异:在FCA发布监管新规后,Plus500第一个对此做出回应,其在短时间内发表声明称:“FCA的监管新规
将会对外汇交易市场产生很大影响,Plus500可能会因此损失20%的收入。“IGGroup对新规提出疑议,其表示:“对于一些来自
于欧盟其他国家却向英国客户提供CFDs或二元期权交易的经纪商,FCA的新规是否也适用?“此外,IGGroup还称:会重新考虑这一
新规的适用性,并作出相应调整。此外,CMCMarkets对新规反应却较乐观,其表示:“新规主要是为了保护没有交易经验的零售客户,
而CMCMarkets一直致力于开发高净值有交易经验的客户,这些客户对市场和交易的产品都很了解。“其他国家的外汇交易监管杠杆交易
是一种典型的借贷交易,交易者可以从经纪商那里借入资金进行交易。虽然杠杆交易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没有限制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对
杠杆比例进行了限制,以降低交易者的风险。很久以前,美国就规定外汇交易最大杠杆比例为50:1,美国是出了名的外汇监管非常严的国家,这
一规定也给外汇市场造成了一定冲击,美国的零售外汇经纪商数量锐减到仅剩5家,并且客户投入外汇交易的资金也随之减少,外汇交易市场萎缩。
PS: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掀起了一场金融监管改革,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对金融监管的力度大大加强,外汇交易行业也受到严格限制。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是在众议院与参议院分别通过的法案版本基础
上整合而成的,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和7月15日获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最后由美国总统签署,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
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
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该法案旨在通过改善金融体系问责制和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保护纳税人利
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日本的经纪商给零售客户提供的最大杠杆为25:1,同时,对于企业类外汇交易客户,最大的杠杆比例也是25:1。一些
欧盟国家在外汇监管上比较有弹性,波兰的监管条例允许经纪商最大提供100:1的杠杆,而保加利亚则没有杠杆限制。2016年初,俄罗斯监
管机构宣布修改监管条例,规定经纪商提供给零售客户的最大杠杆为50:1。在土耳其,如果外汇交易者的账户余额低于20,000新土耳其里
拉,那么客户在交易黄金以及主要货币对(如:欧元/美元、美元/新土耳其里拉、欧元/新土耳其里拉)时,可用的最大的杠杆比例50:1;在
交易其他货币对时,最大可用杠杆比例是25:1。若交易者账户余额超过20,000新土耳其里拉,则主要货币对的最大可用杠杆是100:1
,其他货币对最大可用杠杆是50:1。非欧盟经纪商会借机抢占市场?目前整个欧洲的经纪商面临的监管环境基本都是一样的(即便有差别,也是
非常细微的差别),而对于那些非欧洲的经纪商(离岸公司)则不受欧盟监管条例的约束,它们可能会借机发展起来。一些热衷于高杠杆的客户可以
在离岸经纪商公司开设账户,这样的话就不受欧盟监管条例的约束了。但同时,这样做的话,就无法保证他们的账户资金安全。由于许多欧洲之外的
经纪商公司都是不受欧洲金融监管的,因而它们可以利用这一时机去拓展欧洲业务,比如在法国、比利时和荷兰。目前,欧洲的监管机构还尚未颁布
对离岸经纪商的监管措施,也没有发布离岸经纪商的广告禁令。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的监管当局应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来保护本国金融业的发展,限制非欧离岸经纪商进入欧盟或英国抢占市场份额。目前FCA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和这些非欧离岸经纪商进行磋商,给这些公司三个月的时间,要求其必须根据最新的监管措施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如果这些公司并没有做出在欧洲限制业务的调整,那么,这件事的影响将远远超过我们的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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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Jeff2017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