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家庭财产分割说明书
2017-01-08 | 阅:  转:  |  分享 
  
家庭财产分割说明书尊敬的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本人是案号(2016)沪0101民初30695号当事人吴辉娟。现将家庭财产分割说明书呈现如下
:本人要求分得中山南路1065号1606室的所有权。理由如下:(1)2004年11份购买此处住房。本人参与首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贷
人,商业贷款本人为独立还贷人。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宝山支行吴淞营业厅”。请求人民法院核实为准。(2)原告长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在外,
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家庭共有财产中陕西南路582弄15号为租赁房也是原告户口所在地(原告为租赁人,本人和儿子为同住人。)原告有地方
居住。(3)2005年我们原居住地文化广场陕西南路213号动迁。(建设单位:上海文化广场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上海卢湾区房屋动迁有限
公司)2006年8月16日我家拿了一笔动迁款总计3142682.99元,进的原告一人的卡。我跟他是24年的夫妻,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
产。原告没有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建设,拿到钱后他开始他是炒股(他的股票账号为:410001034013)后来在外面包养女人,挥霍无度沉
迷于腐烂生活。(4)原告长期对家庭不尽义务与责任,对妻儿缺少感情投入,虽然儿子年满18岁,但还未立足社会,后面的路还很现实很长没方
向,孩子要有正常生活的居住地。(5)本人在是一名弱女子这段婚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原告无论在职时还是提前退休后,因为多年拒不履行家
庭义务与责任,经济生活状况都比本人强很多,本人既要抚养教育孩子又有工作的压力,还要疲于应付原告挑起的离婚官事,真正心力交瘁,我也没
有原告和他律师法庭上那样咄咄逼人置我于死地的经济实力。我迫于家庭生活孩子方方面面的压力我无力聘请律师。综上所述,本人只要求和孩子有
一个安定的住所。24年的婚姻生活我一心扑在家庭上,支持丈夫的工作教育抚养孩子,耗尽了我毕生的心血。我请求人民法院不要因为原告的婚姻
的错误而让我和孩子再居无定所。小房子、汽车、动迁款以及原告的存款,我都放弃。我只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现实问题,将中山南一路1065
号1606室的判给我和儿子。我就同意离婚。此,致:黄浦区人民法院说明人:吴辉娟2017、1、9
献花(0)
+1
(本文系吴辉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