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品分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品从制造商生产完成到消费者购买使用,需要经历复杂多变的经销链条。为了更便利地进行分销或转销,经销商可 能会将大规格商品或散装商品进行不同形式的分包装。但重新包装必然会改变商品原有的包装或形态,也会涉及商品所附着的商标的再次使用,由此 很可能会引发商标侵权纠纷。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存在着不同的认定结论。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同的商品分包装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 律后果以及其后的理论依据,明确规范商品分包装的行为界限。商标的功能与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商品分包装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侵权, 主要源自两个方面的逻辑判断:其一,是否构成对商标功能的损害,若构成则侵权;其二,是否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若符合则不侵权。这一正一反 的逻辑判断其实是同一事物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共同取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本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能够 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以符号形 式为载体的标识性财产权,天然地受到符号本身的限制,其独占使用的并不是针对商业标识进行全面利用行为的权利,而是仅限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 ,是必然在获得权利之时就受到限制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而言,符号的本质决定了商标识别来源的基础功能,即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 ,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的商品来源信息;另一方面,符号的本质也决定了对符号非商标性使用的必然合理性,以及当符号在 识别商品时不能控制商品所有权的权利用尽原则,限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品分包装中商标侵权的判断各国商标立法中明确予 以保护的商标功能就是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即以是否破坏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是由商标符号本质所决定的商标权获 得保护的起点。但商标与商品之间正确的指向关系只是商标作为符号形式的作用结果,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装载和传达其经过使用而被赋予的符号信 息即商誉,具体体现为商品的特定品质、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甚或美好理念的表征,这是商标作为财产权的核心所在,也是商标权作为一种创造性成果 权利的关键。现实商业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者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就是通过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方式不当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混 淆是商标侵权的外在表现,商誉才是被侵犯的实质内容。因此,商标除具有来源识别功能外,还有品质保证、广告、文化等衍生功能。然而,从商标 的本质出发,所谓的衍生功能只不过是来源识别功能内涵的商誉,并非独立的商标功能。所以,从保护商誉的角度出发,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就只能 且始终是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商品分包装的行为界限由符号的本质所决定,商标在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并不能控制商品的所 有权,商品在首次销售后,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就告罄,商标权利人不能再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来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这即是商标权用 尽原则。一般来说,各国家或地区均承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一国或地区范围内的用尽。英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者该所有人发出的许 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那么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转销,该商标及许可持证人均无权控 制。可以看出,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一是附着商标标识的产品经合法渠道投入市场,要么是商标权人自己提供的商品,要么是经商标权 利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二是分包装出于善意,形式符合合理的商业活动需要;三是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 混淆,没有不当利用他人的商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即便对容易造成品质影响的商品进行分包装时,只要在分包装商品上对消费者明确了分包 装的详细信息,如分包装时间、被分包装商品的信息、分包装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分包装人与商标权利人没有关联等,依然可以在分包装上标明原商品的商标,只要分包装没有因信息的缺失造成混淆的可能,就是一种合法的分包装转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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