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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会计与税务规划pt
2017-01-26 | 阅:  转:  |  分享 
  
五、开(筹)办费范围规划《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
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会计角度:判断哪些属于开(筹)办
费: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外埠差旅费)、印刷费、交际应酬费、通信
费、广告费、宣传费等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4、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
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5、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6、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7、筹措资金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8、开工典礼费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
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10、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11、根据合同、协议、章程
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1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13、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14、企
业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15、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专
利注册费、律师费用16、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17、汇兑损益18、借款费用19、银行贷款
本金和利息20、咨询调查费21、行政单位罚款税法没有明确开(筹)办费的范围:1、比照会计制度或准则里面规定的几项:
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2、公告201215号:企业在筹
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规划:1、厘清负担主体2、筹建期支出分别归属核算:区分
资本化、开(筹)办费、其他支出3、开(筹)办费归集: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等4、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做好企业策划等开始经营前期工
作六、开(筹)办费会计规划企业会计制度:1、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属于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2、开
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3、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
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新准则:1、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开办费,在“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直接计入筹建期当期损益2、开办费核算范围,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
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3、实践中,多数企业普遍采取变通手段,开办费计入长期待
摊费用,待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或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以减少会计与税务差异⑹七、开(筹)办费企业所得税规划一、一般情况
下开(筹)办费企业所得税规划: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
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2014年10月登记,2015年3月
开始经营,筹建期5个月,2014年10—12月发生开办费分别为:30万、5万、3万,合计38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元)2015年
1—2月分别发生开办费:5万、1万,合计6万2014----2015年开办费合计44万2014年会计利润:0长期
待摊费用余额38万税收处理选择自发生次月起3年内摊销扣除(第一种方法):2014年11月摊销0.83万,12月摊销0.97万
,合计摊销1.8万,税法亏损1.8万应税所得额0待弥补亏损1.8万(第一年)税收处理选择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扣除(第二
种方法):2014年所得额0,不作为待弥补亏损年度2015年会计利润:1、如果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减除2年开
办费44万后亏损24万2、如果2015年经营亏损10万,减除2年开办费44万后亏损54万税收处理选择自发生次月起3年内摊销扣除
(第一种方法):2015年1月摊销1.05万,2月摊销1.19万,3月---12各摊销1.36万,合计12.22万,全年合计
摊销14.46万1、如果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扣除摊销14.46万并弥补2014年亏损1.8万后应税所得额3.74万
要纳税2、如果2015年经营亏损10万,扣除摊销14.46万后亏损24.46万2014年亏损无法弥补累计待弥补亏损2
6.26万(第二年)税收处理选择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扣除(第二种方法):1、如果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扣除开办费44万
,亏损24万(第一年)2、2015年生产经营亏损10万,扣除开办费44万,亏损54万(第一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单位:万元)年度会计利润第一种方法税法亏损年度第二种方法税法亏损年度20140-1
.80第一年02015-243.74-24第一年2015-54-24.46第二年-54第一年201
4年10月登记,2015年3月开始经营,筹建期5个月,2014年10—12月发生开办费分别为:30万、5万、3万,合计38万执行
新会计准则(元)2015年1—2月分别发生开办费:5万、1万,合计6万2014----2015年开办费合计44万201
4年会计利润:亏损38万税收处理选择自发生次月起3年内摊销扣除(第一种方法):2014年11月摊销0.83万,12月摊销0.9
7万,合计摊销1.8万,亏损39.8万应税所得额0待弥补亏损39.8万(第一年)税务处理选择在开始经营年度选择一次性扣
除(第二种方法):2014年所得额0,不作为待弥补亏损年度2015年会计利润:1、如果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20
万,减除开办费6万后利润14万2、如果2015年经营亏损10万,减除开办费6万后亏损16万税收处理选择自发生次月起3年内摊销扣
除(第一种方法):2015年1月摊销1.05万,2月摊销1.19万,3月---12各摊销1.36万,合计12.22万,全年合
计摊销14.46万1、如果2015年生产经营利润20万,扣除摊销14.46万并弥补2014年亏损5.54万后应税所得额0
累计待弥补亏损34.26万(第二年)2、如果2015年经营亏损10万,扣除摊销14.46万后亏损24.46万2014年亏损
无法弥补累计待弥补亏损64.26万(第二年)税收处理选择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扣除(第二种方法):1、如果2015年生产经
营利润20万,扣除开办费44万,亏损24万(第一年)2、2015年生产经营亏损10万,扣除开办费44万,亏损54万(第一
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单位:万元)年度会计利润第一种方法税法亏损年度第二种方法税法
亏损年度2014-38-39.80第一年02015140第二年-24第一年2015-16-24.46
第二年-54第一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
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⑺3、业务招待费特殊
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
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⑻规划:1、筹建期只归集开(筹)办费用,不税前扣除2、将筹建期发生的开(筹
)办费全部结转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折算扣除,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3
、筹建期与生产经营期在同一年度的,分别按照各自规定扣除4、准确划分各项费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⑼5、提前就筹建期业务处理与
主管单位沟通⑽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划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在建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
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一般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经环节,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合理支出
新会计准则:“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会计上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的产
品是不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发生的费用记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在
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做法: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与开(筹)办费互相抵消(11)依据: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属于《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问题
出在哪里?2、分别按照开(筹)办费规定与应税所得规定处理(12)依据: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其
他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
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晋国税函[2011]22
4号????????2011.8.19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试运行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同国税发[201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
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划:提前就筹建期业务处理与主管单
位沟通新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对开办费处理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见示例)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尽量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13)准确核算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确划
分开(筹)办费支出、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支出三、其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不论会
计如何处理,税法上按照配比原则应确认收入、成本、相关费用,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上按照政府补助
规定处理,与开办费无关;税法上要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按全额纳税接受捐赠等
新准则下开(筹)办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示例: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0月开始筹建,筹建期6
个月,2014年3月结束。2014年4月开始生产经营。2013年发生开办费800万元,其中有20万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其中符合扣除
规定业务招待费50万元;2014年取得收入1000万元,成本4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万元,期间费用500(含2014年1-3
月份发生的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20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业务招待费60(含2014年1-3月份发生的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20)万元,利
润总额9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2013年、2014年如何纳税申报?
2013年会计利润-800万元,纳税调增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应纳税额0。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
分别填写,合计800万元,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50万元。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因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
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8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第3列调增金额800万元。第12行扣除类调整项目3
列调增金额80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亏损为0.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90(7602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
90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190万元弥补亏损期从2014年开始计算,不填写附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20
13年可以计入开办费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5060%),不得计入开办费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5040%)。2013年
实际应结转至2014年全部扣除的开办费是760(800-20-20)万元2013年税法不确认亏损年度。2014年正常
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按照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进行调整扣除,可以扣除5万元,应调增35万元;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20
万元,可以扣除12万元(2060%),应调增8万元。可以在2014年一次性扣除的2013年结转的的开办费760万元(800-20
-20),应调减760万元。2014年调整后所得额=90+43-760=-627万元,2014年亏损627万元,2014年是税
法第一个亏损年度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分别填写,合计500万元。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60万元。
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6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7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3
万元。第29行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760万元。第4列调
减金额760万元。第12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43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7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33.25(760-6
27)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3.25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3.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56.7
5万元。填写附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6行1列本年度-627万元,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0,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
损额627万元,7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627万元。假定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900万元,则2015年填写
附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5行1列前一年度-627万元,2列前一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0,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627万元,第6
行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627万元。2015年应纳纳税所得额=900-627=27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56
.75(627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68.25万元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156.75万元贷:递延
所得税资产156.75万元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68.25万元谢谢!筹建期会计与税务规划陕西—岭洁1109295
638@qq.com一、什么是筹建期?二、资本金及账簿规划三、筹建期增值税规划四、筹建期印花税规划五、开(筹)
办费范围规划六、开(筹)办费会计规划七、开(筹)办费税务规划一、什么是筹建期?从企业活动流程看,企业筹建属于什
么活动?如何确定筹建期?⑴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
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
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第六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筹建期满1年的,按照筹建登记注明的筹建期日期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筹建期日期确
定筹建期;筹建期不满1年的,视具体情况确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
09)98: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
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
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
,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会计与税法对筹建期规定存在差异:财务上: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
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有效)规定,自投资各方签订协议日为筹建期开始日,试生产并销售产品应为筹建
期结束日。税收上:没有规定筹建期开始日,只规定了筹建期结束日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在税务征管实务中
,如何把握企业开始生产经营?1、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
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上述回复仅
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2、厦门地税解答: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在
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之前,暂按该规定执行。如自行无法判断,请与单位主管税务所联系核实。规划:提前就筹建期业务与
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备案就如何划分筹建期起止日期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二、资本金及账簿规划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
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
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
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
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划:1、利用授权资本制,合理确定出资的时限⑵2、考虑利用不动产(房地产
开发除外)、无形资产出资缓解资金压力3、依法设立账簿、备案、核算三、筹建期增值税规划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⑶第一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
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
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
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规划: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只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每个事件,如杜绝视同销售业务发生、零星销售收入采取
赊销方式递延开具发票、递延确认收入,确保增值税0申报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去操作,需要及时与销售方沟通,取得对方的配合,就开红发票业务
步调一致抓紧时间尽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
15〕117号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规划:自营工程采购,设置“工程物资”核算,取得发票先认证抵扣,后区分具体用途,不得抵扣的,再按月转出外包工程,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设备,签订甲供设备合同四、筹建期印花税规划认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实缴登记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每年按照年初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与已缴纳的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相比较,如有增加的,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规划:公司成立按照实际出资额登记账簿并缴纳印花税,以后只就增资部分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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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