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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货劳处建筑营改增课件
2017-01-26 | 阅:  转:  |  分享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

目录01营改增政策简介02建筑业主要政策解读03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建议

PartONE营改增政策简介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生产企业(增值税)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生产企业

(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销售期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生产企业(增值税)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

生产期推广期销售期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生产企业(增值税)

倒逼财税体制改革过渡性政策和征管安排较多减税幅度巨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深化国地税改革时间特别紧、任务特别重$全国预计减负5000亿元

正确理解“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分行业三道保护措施(一)建筑服务清包工、甲供工程简易计税(二)房地产企业差额扣减土地出让金(三)建筑服务、不动产老项目过渡政策二、纳税人可能在生产经营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地位、不同地区发展策略导致税负有所不同三、从总体实施经验分析,营改增行业随时间推移税负不断降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3附件2附件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016-4-279

总局八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总局八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广东省政策文件:?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2号)?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号)

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价内税VS价外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将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纳税人1

试点纳税人按身份性质划分:单位VS个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单位个人1

25%征税权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50%应税行为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65%非自我服务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75%经济利益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五)例外情形?1.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⑵存款利息;?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

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2

承包/承租及挂靠?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规定。?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3

纳税人的分类?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4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5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80万元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500万元其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

纳税人的分类?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4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5667777778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行规定: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56665555555677755555555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例子讲解?例如:某公司2016年10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当月购入钢材3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为5.1万元);?购买设计服务支付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万元);?如果该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该纳税人2016年10月的应纳税额=111÷(1+11%)×11%-1.7-5.1-1.2=3万元?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月应纳税额=111÷(1+

3%)×3%=3.2万

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时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子讲解?例如: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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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三种类型?根据外购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分为:类型特点适用范围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税款我国:1994-2008年收入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所含税款-消费型增值税当期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全部扣除国外普遍采用我国2009年起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

进项税额?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ACBDD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C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A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BB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行为。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只有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抵扣,且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2、货物、劳务和服务:按照实际成本扣减进项税额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需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生产部门,建筑业的发展对稳增长和促就业均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营改增也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制定税制改革总体方案时,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规定以外,我们结合建筑业特点,从税制设计、征收方式、纳税服务等方面,对其制订了一揽子政策安排和征管措施二、建筑业主要政策规定

(一)征收范围建筑服务二、建筑业主要政策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相比,本条将三网、水电气等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等明确按照安装服务征税。?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二)税率和征收率营业税增值税税率3%税率11%征收率3%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三)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三)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简易征收

(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内页样本)合同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返回

合同工期:XXX天返回

(四)销售额一般计税方法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以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五)纳税地点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施工地(预缴)县(区、市)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施工地申报

二、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六)税收优惠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异地建筑服务征管办法针对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征管模式的特殊性,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1: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案例2: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根据2016年第23号公告?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实际预缴税款可能会不等于发票票面注明的税款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分包款为40万元。?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万元-40万元)×3%/(1+3%)=17475.73元?其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100万元×3%/(1+3%)=29126.21元



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预缴税款的时间和期限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一般纳税人通常为1个月?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例: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该在9月纳税申报期就150万(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案例1:

?B省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C省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A省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20-40=89万元纳税申报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案例2: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三)营改增涉及的会计核算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等一系列影响应对工作建议

一、用足用好建筑业“只减不增”特殊政策?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1.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4.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问题:甲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第一种模式: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问题:甲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5.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6.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一)一般纳税人给予8条过渡政策?7.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8.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下降?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将普遍下降。?(三)简易计税方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二、规范分包管理,用足用好差额征税政策?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得以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营改增通过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延伸,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堵塞偷税漏洞、保护守法经营,具有天然的促进作用,这正是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和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所在。

三、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需从高适用税率。?主业更专业?对于业务多元化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推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突出主营业务优势,提升管理核算水平,最大程度享受税制改革红利,进而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副业更灵活?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细分。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外包,通过优化业务组合,转包非主营、非擅长业务,一方面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四、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避免涉税风险

“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可以提高企业内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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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