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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2017-02-02 | 阅:  转:  |  分享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5月1日营改增后,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是:营业税时代的税收优惠是否保留?比如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按照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营改增过程中对于原有税收优惠的处理原则——营业税税收优惠原则上保留,但营改增后能够通过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则不再保留。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2.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方投入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也就是说“取得不动产”包括投资方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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