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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拆分原理与模式
2017-02-14 | 阅:  转:  |  分享 
  
私募基金拆分原理与模式2016-08-02?一、私募语境下的“合格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授权,证监会于2
014年8月21日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合格投资者”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
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由此可见,《暂行
办法》明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拆分目的——规避“合格
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有助于私募基金风险控制,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性措施,相当于设定了一定的准入“门
槛”。显然,在设定“门槛”的同时,势必将一部分投资者挡在了门外。于是乎,有人想“绕道”而行,试图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私募基金,“拆分”一词营运而生。其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讲的非常清楚,“拆分”的目的就是“为规避合格投
资者标准”、“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三、私募基金的拆分模式私募基金非法拆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在资金募集端,表现为以“份额”为
标的,“团购”私募基金;在基础资产端,表现为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1、资金募集端的“团购”运作模式目前比较多的是定向委托投资
模式,其运作模式如下:在该模式中,一般公司充当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对接桥梁,凭借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来购买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或私募
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然后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将其资管计划拆分成多个份额转让给投资者。其中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提供
居间撮合服务。一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但其本质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而该资管计划实质属于一种集合资管计划。2、基础
资产端的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本质上是由法律技术创设的合同之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签署收益权转让协
议。目前,《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这一行为,却未明确界定“收益权”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收益权是一种将来债权,是通过合同约定
,使得受托人享有对融资方请求与其从公司取得的股权收益及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等额资金的权利。但资产收益是股东权利下的一项权能,由于股权
须依附于股东身份,因此具有一定身份属性,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是否具有转让的独立性在理论界尚有争议。四、对于“拆分”
的监管态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穿透计算投资人之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
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是持否定态度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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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leesir16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