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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开、伪造)发票可能触犯那些罪名?
2017-03-04 | 阅:  转:  |  分享 
  
买卖(虚开、伪造)发票可能触犯那些罪名?

本期导读

相信大家都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您好,需要发票吗?”,现实生活中,为了牟利,有不少人从事买卖发票(或伪造)的不法勾当,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买卖(虚开、伪造)发票可能触犯的罪名和应受刑罚。

案例一

刘某经营一家矿业公司,在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超范围经营煤炭业务。刘某从不带票的煤炭企业便宜购得煤炭,为了填补进项,以票面金额9%的价格通过中间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票程序是由中间人收集买油不要票的人或企业,并将买油款通过中间人转账到刘某名下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又将油款转账到某石化企业,该石化企业卖油后,开具了受票企业为矿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确认虚开并已抵扣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39593.33元,税额567730.8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经营公司期间,在与石化企业没有真实贸易行为的情况下,让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属“虚开行为”。

案例二

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共同商定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王某主要负责联系推广业务,李林江主要负责设立公司的相关事宜,周某主要负责打印、递送发票。之后,王某、周某与李某共同出资,以冒用他人身份先后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了29家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了开票软件和大量空白发票,并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工具,租赁了房屋,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2014年9月至11月,王某、周某与李某互相配合,为重庆多家公司开具发票累计261份,票面金额累计25371779元。王某获利3万余元,周某获利3万余元。2014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某小区将周某、王某抓获,并从该房屋内查获涉案犯罪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周某能如实供述,王某能如实供述并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后,经二审改判,做出终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1年8月开始收购并出售伪造的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向蒋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5264522元。11月29日20时40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准备邮寄上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犯罪行为因被告人被作案现场被抓获,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四

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在担任青岛某铜业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天津地区业务。其未进行真实货物交易,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多次向天津市某商贸公司出售其公司开具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304859.78元。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五

201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某小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时,从其卧室搜缴出其非法持有的伪造的“大连市地税局通用定额发票”、“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发票”、“大连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商业货物剪贴发票”等五十九本共计5075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构成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罪名有: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6、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单位触犯上述第3、4、5项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小编提醒

从上述案例来看,从事该类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以个人名义或者设立公司专门从事犯罪行为;2、为填补进项,偶发犯罪。单位财务人员、业务人员也面临此类法律风险,如果是受单位指示,单位也应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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