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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评析】看,马王夫妻股权争霸赛(外行看热闹,法律看门道)
2017-03-08 | 阅:  转:  |  分享 
  
【实时评析】看,马王夫妻股权争霸赛(外行看热闹,法律看门道)王庆有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昨天凌晨开始,各种恼人的“洪荒
之力”消失殆尽,王宝强的“休妻”声明再次刷爆朋友圈,各路“八卦”大显神通,关于王宝强、马蓉、宋喆三人情感婚姻纠纷开始刷屏,沸反盈天
:当事人从互相指责、谩骂到互扒对方出轨证据,从指责当事人到指责媒体和公众,各种“真相”层出不穷;路人则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对双方的
变态心理做出分析,有的从法律角度出发指责娱乐对马王儿女的侵犯,还有的戏说这是王宝强的离婚策略,不一而足……在娱乐八卦之余,笔者却不
得不向创业者发出预警: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时,必须注重构建股东婚姻关系破裂的风险体制。一、北京宝亿嵘公司2016年前股权情况及风险1.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宝亿嵘公司注册于2010年8月20日,注册基本500万元,马蓉实际出资475万,占股95
%,王建永出资25万,占股5%;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马蓉实际出资1500万,占股75%,任晓妍实际出资500万,占股
25%,而马王登记结婚时间在2009年。《公司法》与《婚姻法》历来息息相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享有股东权利;而《婚姻法
》规定,股东在婚内的出资(若没有夫妻财产公证)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王宝强也多次在公开场合称该公司为“夫妻店”。因此,股东的配偶实
际上因出资而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其配偶(公司股东)代持而形成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明确认可股东
代持的法律权利,但股东代持的法律风险依然较大,即由于股权代持协议属内部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夫妻关系崩塌,代
持人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将导致隐名股东权利受损。2.婚姻关系破裂对股权结构的影响。公众认为,既然是马蓉出轨,就应当少分或部分财产
,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订立婚内财产公证,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出轨并非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马王于20
09年结婚,王宝强的事业发展基本在其结婚之后,因此,包括宝亿嵘的股权在内的马王所有财产,原则上马蓉享有一半的分割权。除非公司章程或
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王宝强对马蓉持有的股权享有一半的分割权,反之亦然。可见,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影响,土豆
网就是前车之鉴。为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婚内财产协议中进行特殊安排,排除婚姻关系破裂对股权的分割影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
法。二、北京宝亿嵘公司2016年股权情况2016年,北京宝亿嵘公司最终的股权确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步:第一步2016年3月25日宝
亿嵘公司股权发生变更,马蓉将其持有的7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宝强和宋喆,马蓉丧失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架构为王宝强占股62%,任晓妍
占股25%,宋喆占股13%,此时,王宝强已基本实现对宝亿蓉的控制权。如果有人认为王宝强蓄意通过股权变更来驱逐马蓉对公司的控制,笔者
认为是比较狭隘的观点。事实上,王宝强即便从股权架构上不能控制公司,但因其“个人魅力”、“个人荣誉”而实际控制着公司的所有资源。换言
之,宝亿嵘公司离开了王宝强的实际支持,则无法正常运营;而王宝强则可利用其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重新注册成立与“宝亿嵘”相类似的企业。
律师因此提醒创业者,尽量不要让短期资源承诺者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尽管其可能只占据公司较小股份,但其实际上可能完全掌握着公司的存亡。第
二步2016年4月8日,王宝强在江西省设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宝亿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企业信用信息显示,王宝强占股3
7.5%、任晓妍占股31.25%、宋喆占股31.25%。假设王、任合伙,两人的占股比例已达到68.75%,能够完全实现对“共青城宝
亿嵘”的绝对控制。从公示信息得知,“共青城宝亿嵘”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两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GP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而LP则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此,GP对合伙企业享有决策权而LP对企业不享
有决策权。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有限合伙因决策和收益权相分离模式的魅力得到了合伙人的热捧,灵活运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是实
现公司控制权的有效方式。第三步2016年4月19日,即“共青城宝亿嵘”成立后的第11天,北京宝亿嵘公司再次发生股权变更,王宝强为唯
一自然人股东(占股5%)、共青城宝亿蓉为法人股东(占股95%)的最终股权架构。王宝强主导的此次股权变更再次表明,尽管其在宝亿嵘公司
占据较小股份,但其通过关联公司的入股,已完全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第四步2016年5月13日,“共青城宝亿嵘”的股东发生变更,持股
平台中宋喆的份额全部转让给马蓉。目前,该平台的股权架构为:王宝强占股37.5%、任晓妍占股31.5%、马蓉占股31.5%(有限合伙
),考虑到王宝强与任晓妍的合作关系,二人形成合力亦完全控制“共青城宝亿嵘”。宝宝确实用心了。至此,北京宝亿嵘公司形成了如下结构,王
宝强已完全实现对其绝对控制。宋喆被完全请退出宝亿嵘系统,马蓉近在有限合伙中持有31.5%的股份,且不享有表决权。三、北京宝亿嵘公司
现今的法定代表人据工商登记信用信息显示,马蓉至今仍为北京宝亿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人不太理解的是,为什么马蓉已经丧失宝亿嵘公司的
全部股权,却依旧不舍法定代表人的“宝座”。殊不知,法定代表人也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在公司法上,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法定直接代理
人,法定代表人一切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这已成为法律常识。故许多人热恋于法定代表人的“宝座”,但律师却要告诉你,法定代表
人也承担着诸多风险,尤其是刑法中的法人犯罪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民法上,因法定代表人
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我们相信王宝强,随着马王股权之争的进一步发酵,王宝强不
会容忍马蓉继续担当宝亿嵘的法定代表人角色。笔者猜测,任晓妍也很无奈。当初设立宝亿嵘影业公司时,马蓉占据公司75%股权,超过三分之二
,对该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公司章程及股东会会议决议中均未对“限制股权转让”约定,导致马蓉转让股权不会受到其它任何限制。公司决议要将
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任晓妍无奈不能阻挡,只能选择退出。此时,王宝强更加占据优势地位,
一举排除宋喆的股东地位,完完全全的将宝亿嵘影业公司收入囊中。但,笔者提醒宝宝及各位看官,无论公司股权如何变更、公司性质如何变化,无论王宝强持股还是马蓉持股,均无法改变双方所持股份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笔者也再次郑重的提醒创业中的您:初创公司在股权架构设计时,一定要充分保障某一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一定要有风险意识,防止股东夫妻感情破裂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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