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作用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
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
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
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此条确立了聊天记录
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的制度,但如何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聊天者的身份、如何辨别聊天内容的严肃性等都需要从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司
法实践操作上做进一步完善。
二、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民事侵权
1、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网络世界崇尚自由,但仍需遵守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微信群亦如此。
在微信群内,最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便是侵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的主要表现形
式就是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名誉
权和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人格权的一种,是自《侵权责任法》
始;而在《侵权责任法》以前,对于侵犯隐私权案件,一般都是按照侵犯名誉权
进行认定。对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精
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
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认定在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与在现实生活
中区别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是
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
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在微信群内也应当
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三、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1、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
高院、最高检为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在微信群内的不当言行,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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