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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有什么不同
2017-03-20 | 阅:  转:  |  分享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有什么不同因为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高于实用新型,所以一般会认为发明的价值也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无论是在专利权的许可
或转让时,还是在侵权诉讼的判赔时,发明专利的获益或获赔往往可以高于实用新型。另外,当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时,被诉侵权人多数会使用无
效的策略,即提供证据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
讼。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还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程序来对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因此,这个中止诉讼的时间
可能会非常长。而该《若干规定》中同时规定发明可以不中止诉讼。所以,在诉讼时发明专利对于专利权人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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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专利商标专...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