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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医馆相关规定及流程
2017-03-30 | 阅:  转:  |  分享 
  
经营中医馆相关规定及流程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
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
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
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
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
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
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
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
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
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
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
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
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
许可证》的程序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二)(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
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
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
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
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
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
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
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
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
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
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十
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变更与换发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
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
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
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第十
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
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
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
手续。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
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
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
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
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
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
条件变动情况;(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职责;(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
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
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发证机
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
机关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
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
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
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
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
施行。政府规划武汉市基层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2016-2018年)正式颁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制订了《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层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武政办〔2016〕45号)。该《规划》围绕“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推进继承创新为主题,
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统
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主要任务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医改中医特色、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着力推进中医药创新、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促进、大力发展中药产业、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及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等九方面。总体目标
为到2018年,实现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逐步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全面实现“健康武汉”做出新贡献。医师执业注册审批事项名称医师首次执业注册申请方式窗口申请证/书
名称医师执业证书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1998]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第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受理条件申请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拟在由武汉市卫计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审核表》(一式两份,要贴照片);2、身份证明(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的同一面上);3、《医师资格证书》复
印件(照片、姓名两面均应复印在一页纸的同一面上);4、执业机构的聘用证明(注明聘请科目(专业)及聘用期限);5、拟聘单位《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计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适用于血液中心、疾控中心等事业单位)】复印件;6、近期两
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申请表上粘贴的除外);7、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武汉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8、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两年内
未注册的(或符合重新注册条件的),还须提交湖北省卫计委(或武汉市卫计委)指定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并考核合格证明。若提交高一层次学历证
明,则需要登录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查询并打印该页(所有证明均须审核原件,收复印件)。要求
1:所有书面材料请使用A4纸,凡复印件一律由申请人签名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同时提交原件审验,由代理人签字的,须提交委托证明及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2:所有表格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拟聘用机构名称应为法定第一名称全称(与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加盖的印章应同
机构名称一致;拟聘用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区属单位应有区卫生行政部门签章;申请人履历时间要衔接;贴照片处贴上
照片;申请执业范围(专业)在机构核准科目内。备注: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在武汉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
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办结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一次性告知书出具
时间武汉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金桥大道和三环线西南角)邮政编码:430012咨询电话:027-65
770197、65770198网址: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公众信息网(http://www.whwsj.gov.cn)药品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筹建、核发、变更、换发、补办、注销)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药品经营(零售)许可(筹建、核发、变更、换发、补
办、注销)实施主体武汉市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卫生部令第90号);4、《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审批流程受理→审
核→批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一、筹建、核发、换发所需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1、药品采购、验收、陈列
、销售、储存、养护等环节的管理;2、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3、特殊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4、购进记录和凭证的管
理;5、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6、质量投诉与事故的管理;7、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8、药品有效期、不良反应报告、
不合格药品处理的管理;9、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10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11、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
2、计算机系统及药品电子监管的管理等。(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管理人员和药学技术人员;1、对企业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中心城区
和新城区政府所在地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对于实行“统一质量管理和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
零售连锁公司,其总部可指定一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高层管理人员统一担任下属门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由注册在门店的执业药师担任。(2)中
心城区和新城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者药师以上技术职称。2、对药品审方人
员的资格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每家药店应注册一名以上执业药师(营业使用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应注册不少于2名执
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中药执业药师或者中医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调剂人员。经市局批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学咨询服务的
企业,其门店还应当为执业药师配备药学技术助理,协助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的人员不得由企业负责人等其他岗位
人员代为履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3、对其他药品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
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含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师(含中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1、与经营范围和规模
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面积(1)中心城区和新城区政府所在地的零售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若设仓库含仓库面积,仓库面积不限。
可以是连续不间断的多层,第一层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净高均不低于2.6米,下同)。对已实行“统一质量管理和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零售
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2)中心城区和新城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的零售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对已实行
“统一质量管理和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对开办OTC药店,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
于40平方米;商超内乙类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超市内开设直营式零售连锁的非处方药店,经营场所设药柜不少于3节;
火车站、飞机场等封闭候车(机)场的乙类非处方药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2、有关设施设备(1)货架和柜台;(2)计算机系统
;(3)药品电子监管扫码设备;(4)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5)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6)经营阴凉保存药品
的,应当具有冷藏柜或设置阴凉区;(7)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8)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
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9)药品拆零销售的,应有调配工具、包装用品。3、药品库房企业需要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
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应设立药品配送中心(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批发企业时
,可不设置药品配送中心),门店规模在5-9家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门店规模在10-30家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筑
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门店规模在31—50家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门店规模在51家以上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筑
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注:实行“统一质量管理和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应有不少于5家(含5家)具有隶属关系的药品零售连
锁门店。二、变更、补办、注销所需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法定时限:筹建30个工作日,核发15个工作日,变更、换发1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核发5个工作日,换发5个工作日,筹建10个工作日,补办、注销即办,变更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即办。需提交的材料一、筹建: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书一份;2、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一份;3、《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一份或者有关房屋证明一份;4、相关人员专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校对原件);5、《名称预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一份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6、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二、核发:1、开办药品
经营企业申请书一份;2、《准予筹建通知书》一份;3、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各一份;4、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5、委托书附经办
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三、换发:1、《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书一份;2、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3、相关人
员专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各一份(校对原件);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四、变更:(一)变更企业名称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校对原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1、《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执业药师的,提交专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校对原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三)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一份;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各一份(校对原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原件;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四)变更经营范围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2、与增加经
营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要求、设施设备情况一份;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5、
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备注:变更经营地址按筹建、核发办理,变更仓库地址按核发办理。五、补办:1、遗失申明(
公开媒体)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2、补证申请书一份;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校对原件)。六、注销:1、注销申请书一式三份;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
原件)。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各区
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网上申办网址:http://www.whfda.gov.cn/login/loginAction!login.
dhtml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1、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82601111;2、市长热线:027-12345;3、各区
政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产品注册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审批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三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四、收费:不收费五、数
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资料编号(一)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资料编号(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资料编号(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资料编号(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资料编号(五)提供商
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资料编号(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资料编号(七)产
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资料编号(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资料编号(九)生产工
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资料编号(十一)直接接
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资料编号(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标签
、说明书样稿;资料编号(十四)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资料编号(十五)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资料编号(
十六)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资料编号(十七)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还需按照相关要求提
供资料;资料编号(十八)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九)由境
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
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编号(二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
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资料编号(二十一)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
关的有关标准;资料编号(二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实样应排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资料编
号(二十三)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
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
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3、新产品注册
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4、除《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
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签名章代替。5、多个申请
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
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
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1)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网站(www.bjsp.gov.cn)下载。(2)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按要求填写。(3)申请表内容须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应
完整、规范,不得涂改。?(4)申报的保健功能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一致。申报的新功能除外。(5)进
口保健食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
委托境外其它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6)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2、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
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3、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
名的检索材料。(1)不重名检索说明。(2)提供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
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网页打印。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书应当包括有关该保健食品的
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5、商标注册证
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
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
整,加盖印章。6、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三方面内容,各项内
容应分别列出,缺一不可。7、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1)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2)配方依据。(3)按规定配
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4)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三方面内容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9
、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1)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三方面资料应分别列出,不可缺项,内容应
一致。(2)生产工艺简图应包含所有的生产工艺路线、环节,注明所有的工艺过程和相关技术参数。(3)生产工艺说明应当细描述生产工艺
,包括产品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工艺技术参数;注明相应环节所用设备及型号;以提取物为原料的,提供该提取物的生产工艺。(4
)相关的研究资料。(5)3批样品检验报告。(6)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
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10、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1)企业标准中涉及到申请
人名称,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2)企业标准中附录按规定逐项列出,内容应完整、齐全。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
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1)提供包装材料的名称(种类)、质量标准。(2)提供包装材料的来源证明材料。(3)提供包装材料
的选择依据。12、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1)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保健食品检
验机构。检验报告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报告不予受理。(2)试验报告按下列顺序排列:①检验申请表
(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②检验单位的检验受理通知书(附在相应的试验报告之前)。③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④功能学试验报告(
包括动物的功能试验报告和/或人体试食试验报告)。⑤兴奋剂、违禁药物检验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的注册申请)
。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试验报告。⑦稳定性试验报告。⑧卫生学试验报告。⑨其他检验报告(如原料品种鉴定报告、菌种毒力试验报告
等)。(3)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检验报告格式应规范,不得涂改。②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③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4)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送检单位
、样品生产或试制单位名称、样品批号应与检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若有变更,申请人和检验机构需提供书面说明。(5)营养素补充剂保健
食品的注册申请,不需提供功能学试验报告;不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6)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
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7)同一申请人申请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
、剂型不同产品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如果其中一个剂型的产品注册已经提供所有的检验报告,其他剂型的产
品注册时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但需提供免做相关试验的说明,以及已做所有试验产品的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报告复印件。
(8)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注册,如果其中一种口味、颜色的产品注册已经提供所有试验报告,其他口味
和颜色的产品注册可以免做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但需提供免做相关试验的说明,以及已做所有试验产品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学试验报告复印
件。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提供该项资料。保健食品的适宜
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提供该项资料。14、产品
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15、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2)证
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
会。16、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
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
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
证机关公证。1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使领馆确
认。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
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
部门或行业协会。18、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19、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
样。应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20、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1)提供原料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2)提供原料和辅料的
检验报告。(3)提供原料的购销发票。原料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向原料经销单位购买原料的,还需提供经
销商与原料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4)以提取物为原料的,还应提供提取物的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并加盖供货商公章。(5)提供申
请人与样品试制单位的委托加工协议。(6)提供样品试制单位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包含申报产品的剂型。(7)配方
中使用了真菌、益生菌、核酸、濒危野生动植物、辅酶Q10、大豆异黄酮等已有明确规定的物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提供
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相应规定提供有关资料。(8)以化学合成品为原料的产品,应提供可食用的依据、食用量及安全性评价资料。(9)参
考文献。(10)首页应当提供注明该项下各项文件、资料名称和类别的目录,并使用明显的识别标志对各项文件、资料进行区分。21、连续
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3倍。22、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应与
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不易变质、破碎。样品应在保质期内。23、上述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外
文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由境内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与原文内容一致;申请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保健
食品质量标准的格式。24、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产品注册申请表中,进口产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实际
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他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2)
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3)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
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4)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八、申办流程示意图:许可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向行政受理
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进口保健食品产品
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二)检验与核查: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
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检验机构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
验和复核检验,将检验报告移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三)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80日内对
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
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
,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
计入许可时限,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发给《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四)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C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五)复审:申请人对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并说明复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
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一、实施机关:实施机
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
书》有效期为5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十三、许可年审或年
检:无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注:本须知工作
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进口保健品在国内销售手续进口保健食品到中国,要办保健食品批文,之后就按食品的进口方法进口。?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食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等。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清关前资料准备:?(一)?中文标签备案?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2、原外文标签样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5、食品、饮料的原产地证明;?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7、外国生产商公司名称;?8、食品、饮料的样品(一般各3~5包/瓶;有时按需要会多抽取几包/瓶)9、国家商检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进口食品、饮料报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1、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式三份。?2、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3、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4、出口国官方产地证5、厂家成分分析说明6、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7、海运/空运提单。?8、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食品、饮料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进口食品、饮料类的程序比较烦琐。?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注意:某些经济特区或口岸要求货物到港后先完成商检及备案中文标签后,然后方可报关)?进口到岸手续是先报检、后报关,然后再商检。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会对所申报进口进口食品、饮料到岸价的真实性的进行审查。这一点必须要有准备一些说服资料提交给海关,如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原厂发票等。以免海关不信任并且由海关估价(当然会比原申报价高很多),造成成本增加。??商检要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假如商检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内标准,货物是不准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商检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及中文标签审核等内容:包装是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生产日期是否严格按照国内标准显示,营养成分或配料是否标注正确,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标准。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证、产地证、成分分析证明等等。对于以木质材料包装的,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假如中文标签不合格,或中文标签内容与实物成份等内容不符也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进口保健食品的进口程序和市场管理规定都较为复杂。?一般建议最好委托在中国的已有食品经营资格和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办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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