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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
定,但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故专门对利息的算法进
行了整理归纳。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规则: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
%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就是“给了别
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
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
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
%,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
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
,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
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
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
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
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
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
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并不影响主张逾期
利息: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
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
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
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
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
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
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指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即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
“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参考法条:《民诉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
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
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
延履行期间。总结: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是上上之策;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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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