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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说法】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最高说法】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司法困惑】《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我国建筑市场违法分包现
象普遍,在最高院再审案件中,合同被判无效的比例高达1/3,如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违法承包人是否还能依照该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案例回放】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2003年9月8日,在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
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东阳公司(乙方)对康福公司(甲方)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东新街486号“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
建、安装进行建设施工,合同价款为:承包总价7000万元,最后以决算为准。后因康福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审手续,项目出现多次停工,
历经4年仍未封顶。东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东阳公司对“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康福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优先权”没有存在的前提。【最高说法】案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工程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合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涉工程政府相关许可证,案涉工程属综合型项目,
属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且政府主管部门也要求案涉工程进行招标。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故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无效。但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方工程款的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只要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东阳公司有
权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保护银行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促使承包人尽快行使优先受偿权,又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
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律师建议】1、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行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障承包人工程款的及时实现而设立的法定优先权,其能
够确保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予以实现,对承包人意义十分重大。同时应特别注意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促使承包人尽快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工程尚未竣工,可以双方移交工
地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逾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的,将导致优先受偿权的消灭,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后,应当及
时提起诉讼或仲裁。2、在诉讼中直接主张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在现实情况中,若发包人已经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则表明其财务状况非常
不理想,承包人极有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这个时候,承包人承建的建筑物可能就是发包人最主要的财产,其变卖后的价款可能就
是偿还承包人工程款的唯一来源,承包人若不及时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相当于把部分工程款直接让渡给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因此,承
包人在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时,不用过多考虑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可在诉讼请求中直接明确主张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请
求“确认XX公司对XX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2、裁判文书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nt/content?DocID=024d6ead-5f35-41ca-bf8c-22f7d5305a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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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