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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企业间借贷效力如何认定?(陈赛标)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
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2015年8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限度地确立了企业之间借
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
业自身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但是在现阶段,法律绝
不会允许生产经营性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那么,对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到底如何认定呢?一、绝对无效的情形(一)《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规定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
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
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借贷的认定(一)企业之间可以通
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
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二)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
固定利润的合同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如该合同非基于双方正
常生产、经营目的,而属于专业放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三)企业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首先
,若企业委托不具有相关金融资质的机构理财,由此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其次,若被法院认为委托理财实际上为借
贷合同,而且借款方实际上并不是将借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双方的实质目的就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属
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四)企业之间名为委托资产管理实为
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金融业务开展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且不同的金融业务尚须分业经营,
各金融机构在领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合法地开展业务。若用资人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的资质,双方约定一方提供资金,用资人承
担给予固定利息回报,其实质属于企业间借贷关系。若借款方的资金用途并非生产经营,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五)单位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款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为解决社会
公共利益问题,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
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六)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无效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
,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融资贸易的参与人,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我们知道: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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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