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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其他几类的关系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10个相关问题



??1、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如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法院不予保护。.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间具有非法性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还款协议实际履行,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制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当事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债务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的依据。.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汇票的形式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借条撕掉后重新粘贴,借条基本完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后重新粘贴的单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又是原件,属于书证和证据因此,原告以此主张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原告仍需要先对其已经提供了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撕掉借条意味着已经偿还借款,但主张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尤其是原告不认可,被告尚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已还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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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