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2017-04-01 | 阅:  转:  |  分享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点



【什么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称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本身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基于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风险点解析】

而部分企业会对此条文存在误解,错误适用最终导致争议发生,主要是忽略了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仅凭一次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工作为结论,是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安排调岗或者对其培训,对于同一员工做出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医疗期届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单方调岗,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调岗的理由必须合理,调整后的岗位不应比原来的劳动强度或者绩效标准更高。

3、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该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履行;(3)经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实践中,不少企业将“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任意扩大,最终导致得不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什么叫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它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重大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企业迁移、企业产业或资产转移、企业改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等。其次,有企业认为就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因此忽略该环节,直接进入解除合同程序也存在“程序瑕疵”,法律在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经过协商直接认定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

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不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得适用非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献花(0)
+1
(本文系三律法网首藏)